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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授精与代理母亲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外授精主要解决妇女不育问题。最近又与代理母亲结合起来,即如果妻子由于子宫病患或已切除子宫不能妊娠、或不愿妊娠,便可将体外授精胚胎植入代理母亲子宫中,代替妊娠。体外授精技术还可以与遗传学研究和优生学研究密切联系起来。但随着体外授精技术运用于不孕症作用的扩大,在我国出现代理母亲完全是有可能的事。对代理母亲的伦理学评价存在褒贬不一的状况。其次,有利于代理母亲和所生的孩子。

11.3.1 体外授精的概念

体外授精(invitro fertilization简称IVF)俗称试管婴儿,它是用人工的方法使精子、卵子在体外(如试管)结合形成胚泡并培养,然后植入子宫自行发育的技术。包括了诱发超排卵、人工授精与体外培养及胚胎移植三个关键性步骤。

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于1978年7月26日在英国诞生,这是医学生殖技术的重大突破。布朗的父亲是汽车司机,母亲是家庭妇女,由于输卵管堵塞,婚后12年没生育,而采用了体外授精术。如今,布朗已20岁,她的试管婴儿妹妹纳塔利也已16岁。20年来,体外授精在全世界各国得到迅速发展,成功率从1%~2%提高到25%,从剖腹产发展为自然分娩。据统计,到1997年底为止,全世界试管婴儿已达50000人以上,仅英国的试管婴儿的数量就已经达到了20000名。北京医科大学生殖研究组从1984年开始研究该项目,1988年3月10日诞生了中国大陆首例“试管婴儿”,1989年8月诞生了首例男三胞胎以及以后的赠卵试管婴儿、冷融胚胎试管婴儿等。至今,该小组已健康分娩200余例试管婴儿,成功率已达28.5%,不仅在国内遥遥领先,而且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体外授精的现实目的和作用是较为明确的,被公认为是治疗不孕症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

体外授精主要解决妇女不育问题。20世纪70年代来,体外授精技术只是用于输卵管堵塞造成的不孕症。随着体外授精技术的发展,其应用范围也在扩大。例如,可适用于患子宫内膜异位症、有卵子但排不出而导致的不孕症、无排卵性月经及黄体化卵泡破裂综合症患者,还可使用供体卵解决妇女无卵或卵巢功能障碍的生育问题。最近又与代理母亲结合起来,即如果妻子由于子宫病患或已切除子宫不能妊娠、或不愿妊娠,便可将体外授精胚胎植入代理母亲子宫中,代替妊娠。不育症病人的增多是促使该技术广泛实施的原因。因为,对大多数因输卵管缺乏、阻塞、损伤及其他原因导致不孕的妇女而言,体外授精的确成了唯一的生育方法。千千万万没有生育能力而又迫切希望得到孩子的夫妇,显然需要这些新技术。

体外授精技术还可以与遗传学研究和优生学研究密切联系起来。比如,对有遗传病的患者胚胎进行着床前遗传学诊断,发现遗传缺陷者则不用于胚胎移植;也可为早期胚胎进行基因治疗提供可能性;对严重少精或弱精症患者,可通过显微操作技术,选择一个健康的精子直接注射到卵中使卵受精;甚至有可能把某些优秀基因植入受精卵内。体外授精术还可以帮助那些已做输卵管结扎绝育手术的妇女,当孩子不幸失去时恢复生育功能,起到了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为自觉实行绝育术的妇女提供了“生育保险”作用。

试管婴儿和所有婴儿一样都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只不过试管婴儿是借助了现代科技手段。从目前大量试管婴儿的统计情况看,试管婴儿的男女比例基本平衡;智力体能发育各方面的情况与一般婴儿没有任何差别,甚至略好;试管婴儿中的遗传性缺陷发生的比例低于一般人群。

当然,体外授精也涉及大量的伦理道德问题,不少问题是人工授精的扩大,有些是人工授精没有碰到的,如代理母亲、父母身份、胚胎地位等,应注重提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11.3.2 代理母亲的概念

代理母亲(surrogate mother)的概念和形式是体外授精技术应用和发展的产物,它是体外授精技术应用于解决妇女某些特殊不育症如无子宫而出现的。代理母亲的本来意思是指按委托协议代人妊娠分娩的妇女,这些人或用自己的卵人工授精妊娠、分娩后交别人抚养,或用她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子宫妊娠、分娩后交人抚养。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有代理母亲。而现在,代理母亲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已成普遍的现象。在我国尚未有这方面的报道。但随着体外授精技术运用于不孕症作用的扩大,在我国出现代理母亲完全是有可能的事。

对代理母亲的伦理学评价存在褒贬不一的状况。一方面,代理母亲确能给人们带来裨益而受欢迎。首先是可以满足特定夫妇抚养一个健康孩子的愿望,尤其是抚养一个具有夫妇一方基因的孩子的愿望。有些妇女由于患常染色体显性或伴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而不能孕育;有些由于妻子患有其他人工生殖方法不能解决的不孕症如无子宫,但夫妇迫切需要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母亲是唯一出路。这能促进家庭和睦和幸福,毕竟,希望有个孩子是合理的愿望。其次,有利于代理母亲和所生的孩子。国外大多数代理母亲都是已婚者,并有孩子,她们的动机各一,有的认为代理母亲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经济来源,有的觉得想再体验怀孕和分娩,有的因她给另一对夫妇“送去了生命礼物”而感到高兴。当然,没有代理母亲就没有这一孩子。代理母亲是体外授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代理母亲的出现,确实也带来了不少新的伦理学问题。在美国等地由于代理母亲而出现的案例越来越多。美国一42岁的妇女阿丽特·施韦策因自己22岁的女儿克丽斯塔没有子宫无法怀孕,而乐意代女儿怀孕,医生把女儿的卵子取出使其同女婿的精子授精,然后把受精卵植入了施韦策夫人子宫内并如愿生下了一对双胞胎。这一行为引起了争论,主要是这种形式的代理母亲对孩子与家庭成员的关系造成了新问题,施韦策是孩子的妈妈还是外婆?但施韦策认为他们的决定是正确的。南非发生了一起母亲替女儿做代理母亲而造成的法律纠纷,孩子出生后母亲与女儿争夺孩子的亲权。轰动美国纽约“M婴儿”案也是由于代理母亲对代孕孩子产生了感情而变卦了原先的协定而导致了法律诉讼。1988年,英国世界上第一对冷冻双胞胎就是姐姐为妹妹代孕的。

代理母亲的出现使家庭关系更加复杂化,可以多至5个父母,由此产生监护权问题、谁是真正父母的问题。有的代孕者动机不正,不是出于利他目的,而是从代孕中得到好处,可以赚钱,或“出租子宫”,或“租用子宫”,这毫无疑问是不符合道德的。有的单身妇女、一辈子不结婚妇女提出作代孕母亲由于会导致一系列道德和社会问题而在大多数国家是被禁止的。一般而言,在不孕妻子因子宫等问题不能怀孕而必须通过代孕形式的情况下,又是首先出于利他动机,那么,这种代理母亲在伦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至于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可按赡养—抚养原则来处理。养育是亲子关系第一的和主要的依据。

11.3.3 父母的身份

供体人工授精提出了“什么是父亲”,而体外授精更扩大了一步,提出了“什么是父母”或“谁是真正父母”的问题。提供精子的供体是不是父亲?提供卵子的供体是不是母亲?代理母亲是不是母亲?提供了卵又怀胎但后来又转移给别人而没有抚养这个孩子的人是不是孩子的母亲?没有提供卵,也没有怀孕但养育这个孩子的人是不是孩子的母亲或父亲?谁是对孩子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具有义务和权利的父母?虽然,体外授精的父母身份的情形复杂一些,但我们仍然不难把上述各种身份归入“生物学父母”和“社会学父母”两大类。遗传父母、孕育父母均属“生物父母”,而养育父母属“社会父母”。在这里,我们应进一步确定处理体外授精的父母法律地位的原则,即抚养—赡养原则。负责养育的社会父母是道德上、法律上的合法父母,因为养育比提供遗传物质更重要,也比提供胚胎营养、发育场所更重要。亲子关系是通过长期养育行为建立的。当然,真正确立这种新观念还需要人们改变传统的、强调生物学的遗传血缘关系的亲子观念。

11.3.4 胚胎地位

体外授精面临的另一个棘手问题是对受精卵或胚胎操纵所引起的。对受精卵和胚胎的操纵是否合适?冷冻或解冻的胚胎是否有生存的合法权利?

【案例】11-2 胚胎属于谁?

美国田纳西州一对叫朱尼尔、玛丽的夫妇患不育症,他们求助于医院。医生将其精子和卵子放入试管受精,产生了9颗受精卵,然后将其中两颗植入妻子玛丽的子宫中,但妊娠失败。医生将其余7颗受精卵贮存起来,准备等玛丽的身体好转后再行人工妊娠。谁知朱尼尔夫妇发生婚变、离婚,双方对薄公堂,争夺这7颗受精卵。玛丽坚持要这7颗受精卵,因为她是受精卵的当然母亲,她想再利用这些受精卵孕育孩子而成为母亲。朱尼尔则坚决反对单独把这7颗受精卵交给玛丽处理,认为玛丽如果妊娠成功,自己就是这些孩子的亲生父亲,他不愿离婚后再被迫做父亲而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由于双方唇枪舌战各不相让,一时无法对此案做出判决。此案提出问题有:受精卵能否算作财产?夫妻离异后该如何处理?受精卵能否转让或赠送?像朱尼尔夫妇那样有多个的受精卵,能否让其全部出生?

【案例】11-3 胚胎有没有权利?

1984年底,澳大利亚当局在经过几个月的争执后,同意破坏两个“已成遗孤”的胚胎。这两个胚胎是美国一对拥有百万家财的里澳斯(Rios)夫妇冷贮在墨尔本医疗诊所的。他们因不育症而无子女,后来不幸在一次飞机失事中丧身。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这两个胚胎有没有权利活下来继承他们的财产?是否应该破坏他们?

涉及上述两案还可提出很多其他问题。然而,这些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受精卵或胚胎是不是人?这涉及了它们的本体论地位、道德地位。

在一般的俗世道德看来,胎儿并不是人,不具有人的地位。人是有理性、有自我意识的,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具有一定义务和权利的主体或行为者。胎儿不是一个社会的人,仅仅是人的生物学产物。在案例11-3中,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剩余受精卵或胚胎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当然,除了破坏,也可以把胚胎利用起来用作其他用途,如赠送胚胎、胎儿研究、胚胎移植等。在案例11-2中所引伸出胚胎地位以外的问题则要复杂一些,如何处理和利用胚胎涉及夫妻双方道德、法律的方方面面,当事人双方有权处理胚胎,但必须建立在一方对另一方尊重、信任、承诺的基础上。

总之,胚胎不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处理在体外授精过程中产生的过多胚胎并不涉及对人的伤害,有缺陷的或未被使用的多余胚胎可以被抛弃并不因此构成不道德行为。就像人们可以毫无阻碍地进行早期人工流产一样。当然,胚胎虽然不是一个社会的人,但它毕竟是“生物的人”,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力。因此,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该抱慎重严肃的态度。

11.3.5 无性繁殖

无性繁殖即克隆繁殖(cloning),是属于遗传工程的细胞核移植生殖技术,即用细胞融接技术把单一供体细胞核移植到去核的卵子中,从而创造出有与供体细胞遗传上完全相同的机体的生殖方式。1997年2月,英国罗斯林研究所科学家用克隆技术,通过单个绵羊乳腺细胞与一个未受精去核卵结合,成功地培育出了第一只克隆绵羊。紧接着,美国俄勒冈州的科学家公布了他们令人惊奇的成果:使用猴子胚胎细胞的无性繁殖成功地培育出两只猴子。这两个报道引起了世界各国科学界、政府和社会的极大关注。人们并不怀疑无性繁殖在动植物上应用为人类带来的极大好处。但是这一消息却使人们突然陷入了令人不安的关于人的复制问题的争论之中。因为,科学家相信,无性繁殖人类已没有任何难以逾越的生物技术障碍。无性繁殖技术能用于人吗?

目前对人的无性繁殖未来应用后果的利弊得失,我们还很难客观预测。有人认为,无性繁殖可以用于优生,使人类保持最佳基因,也可以用它来阻止缺陷基因在人类基因库中传播,必要时可以复制高智体健的社会各种急需的特种人才;可以用此技术解决部分不育夫妇以及一方或双方患有严重遗传缺陷病夫妇希望养育一个与父母基因一致的后代;用无性繁殖为一些关键性重大生物医学问题提供新的和有用的知识,如用此技术从一个侧面提示癌生物学、遗传性疾病、疑难病的本质;研究和积累人类生殖生理机制、人类衰老过程、遗传与环境的关系等等;无性繁殖技术可能是器官移植的希望之神。但更多的人对无性繁殖持否定态度,认为用这一技术在实验室繁殖人是不人道的。人们担心孟德尔遗传法则被异化、歧化,久而久之人类会失去遗传的多样性、变异性,每个人“独特基因型”的权利被人为剥夺有悖人道;担心这一技术运用的结果是生育模式的嬗变和人伦关系的混乱;更有人担心无性繁殖可能被滥用,或被像希特勒这样的独裁统治者利用,如制造暴君去侵略、杀人或用它制造一些智力低于人类的人作为奴隶等等。

我们对无性繁殖技术应抱理智、达观的态度。一方面,不必对无性繁殖技术用于人类而惊慌失措,因为没有一种知识是人类不应掌握的。不能忽视或否认该技术可能对人类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的确应对无性繁殖应用的社会后果予以足够的重视,进行充分、科学和伦理学的讨论论证。在未能充分证明这一技术对人类有进步意义之前,为防止负担的后果,对可能的好处的必要牺牲以及通过法律手段控制无性繁殖人的研究都是需要的。应该相信人类能够理性地有能力对自身的成果负责。巨大的力量,也意味着巨大的责任。

总之,任何生物技术的诞生、运用都会产生伦理学争议,无性繁殖也一样。但是,这种争议正是人类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滥用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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