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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人的权利问题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精神病人权利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强迫治疗问题。这并不影响病人享有的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社会福利和人道保护以及生命和健康的权利。这是导致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难以进行有效治疗和难以有效堵住蔓延通道的重要原因之一。艾滋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所受的不公正、非人道待遇,艾滋病人权益被肆意剥夺和侵犯的现象已引起了各国政府部门、社会和医学界的高度重视。艾滋病病人迫切需要的权利就是被尊重的权利。

6.2.1 精神病人的权利

如何对待精神病人及其权利是医学界历来关心的一个特殊问题。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精神病人一直处于非人道的待遇之中,人们讥笑、嘲弄、打骂、凌辱病人,根本不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待,精神病人作为病人无任何权利可言。直到18世纪,法国医生比奈尔(P.Pinel)首先倡导以人道主义对待精神病人,提出:“精神病人绝不是罪人,绝不应惩罚他们,而必须给予人道待遇。”他把长期关押的病人从牢房里放出来,和他们一起生活、游戏,并在巴黎建立了第一个精神病收容所,使精神病人的境况得到了改善。美国精神运动开创人之一的彼尔斯因患忧郁症住进美国州立精神病院后,亲身经历和目睹了虐待与摧残精神病人的大量事实,出院后写了一本有名的书《心灵重获》,揭露了该院摧残病人的严酷事实。1977年在夏威夷召开的第6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上,一致通过了关于对精神病人人道待遇的伦理原则的《夏威夷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Hawaii),其宗旨就是尊重精神病人的权益,为医务工作者以及社会成员制定道德行为规范。这一宣言成为了全世界医务界对待精神病人的纲领性医德文献。

精神病人权利,首先是其尊严和人格被尊重的权利。医务人员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尊重他们的人格是最为重要的、放在第一位的道德要求。正如乔那吉医生早在1778年指出的“把精神错乱的人作为一个人来尊重,是我们最高的道德责任和医疗义务”。只有在突出强调尊重和维护病人人格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保证精神病人的医疗权。尤其是精神病发病诱因大都是精神因素引起,所以更需要精神安慰、精神治疗,更需要把病人当作人加以尊重。

精神病人享有的医疗权与一般病人是等同的,是无条件的。每个病人理应得到医务人员尽可能好的治疗和更为人道的服务。病人与医生的治疗关系也应建立在彼此同意、相互信任、开诚布公、彼此合作负责的基础上。精神病人有权获知治疗信息的权利,医生不能因为是精神病人而忽视了病人的这一权利,医生应把病情性质、治疗措施、过程、危险性、可能的变化、不利之处及预后适时地告知病人,使病人有机会作出选择。在医疗中,精神病人的自主知情同意权、保密隐私权等都是不容忽视的。

与精神病人权利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强迫治疗问题。由于精神病的特点,决定了医生在一些情况下必须采取强制性治疗的方法。这说明了,相比较一般病人,精神病人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是被限制的。较严重的精神病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言行缺乏自知和自制力,不能判断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善恶后果。因此,为避免病人自伤或对旁人构成威胁,医务人员可以采取强迫治疗和行为控制措施约束病人。但这仅仅是对病人权利有时间的、阶段性的限制,而不是取消病人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当然,强迫性治疗措施是被严格限制在病情需要、病情较重、对他人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夏威夷宣言》规定了:“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行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在使用强迫治疗时,医生切忌把其中的治疗方法如电休克等作为恐吓、威胁和惩处病人的手段,保证维护精神病人人格、尊严和权利。

另外,作为法律上的权利,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某些权利,是因为患者发生精神障碍,不能对政治、生活的一些问题作出有意识、有目的的判断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规定。这并不影响病人享有的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社会福利和人道保护以及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在法律上,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如无责任能力而伤害他人,可以免刑事责任。这也是精神病人权利的一个特点。

6.2.2 艾滋病人的权利

艾滋病(AIDS)和艾滋病病毒(HIV)感染在中国的蔓延形势是十分严峻的。据卫生部统计公布:到1997年9月底,我国已报告的艾滋病感染者8277例,其中艾滋病人168例。并称近两年艾滋病毒在我国出现快速传播趋势。医学在治疗和控制艾滋病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看待艾滋病人及其权利问题。

【案例】6-1 航空公司拒送艾滋病人

1987年6月在昆明发病的美国人布伦特,在他所住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护人员主动离岗,住院病人纷纷出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曾努力奔走企图包租飞机送其回国,但美中两国民航公司均予拒绝。

【案例】6-2 医院拒绝艾滋病人

有一男子,感染了艾滋病,其妻上班,办公室的锁都被换掉,不准她入内。孩子上学被校长、教师拦在门外,宣布除名。病人被送市传染病医院隔离观察,然而引起医护人员“罢工抗议”,住院病人“集体出院”……

【案例】6-3 社会拒绝艾滋病人

某省一位学生留学非洲被发现患艾滋病,回国后无法生存。国家搞人口普查时,当地有关部门人口普查人员竟然不再计算他,连家庭成员也不再算他。总之,不承认他还是个活人。

此外,有的地方把病人撵出本地,开除公职,开除学籍。……社会和医疗单位中歧视艾滋病人的现象是触目惊心的。这是导致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难以进行有效治疗和难以有效堵住蔓延通道的重要原因之一。

艾滋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所受的不公正、非人道待遇,艾滋病人权益被肆意剥夺和侵犯的现象已引起了各国政府部门、社会和医学界的高度重视。1995年12月1日,世界卫生组织把当年的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定为“均等权利、均等义务”,强调任何人,无论是否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都享受同等的、不受传染、医疗、行动自由、就业、教育以及寻求庇护的权利,尤其是艾滋病人有权利在治疗中维持尊严、不受歧视。我国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家属。不得将病人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美国医学会和英国护理学会都规定医生和护士不得歧视艾滋病人,不得拒绝治疗和护理,否则要受纪律处分

无论从社会利益出发,还是从病人自主、尊严和人格出发,艾滋病人的正当权利都应该得到保证。

艾滋病病人迫切需要的权利就是被尊重的权利。尊重原则是对待艾滋病人的首要原则。尊重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两个意义:一是真正把他们作为一个人来尊重,而不歧视他们,这是一种人道主义考虑。二是尊重他们作为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人身不可侵犯等公民权利以及保证基本医疗权、自主和自我决定权、知情同意权、隐私和保密权等道德权利。当然,对艾滋病的防治在行政、法律和医疗上,既要保护个人因患病或有危险而不被公正对待的权利,也要保护公众免受艾滋病之害的权利。有选择地对特殊人群如供血者、供精者、吸毒者进行强制筛查或检测是应该做的事;及时的疫情报告和特定情况下对病人的强制治疗都是必要的。但在做法上必须为病人利益和尊严考虑,尊重是重要的。要避免侵犯病人隐私、保密的权利和在采取有关治疗措施中的自由知情和自主同意的权利。医务人员或医院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收治艾滋病人。因为这样做的后果除了对病人人格、尊严和权利的侵犯外,重要的还在于,任何的歧视、不尊重的措施和敌视的舆论都会使病人和高危人群存在戒心,失去对医疗的信任而自我隔离,转入地下,堵塞了传播有关艾滋病正确知识的通道,使他们失去医疗保护和救治的机会,增加了艾滋病毒扩散传播的危险,对病人本人、对医疗的信誉、对社会都是极为不利的。

保护艾滋病人的权利是全社会都应重视参与的事。但医务人员对此更应有正确的认识,应承担更多和更重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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