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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又称为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主要由当事人聘请。司法鉴定人和法庭之间纯粹是诉讼参与人和法庭之间的关系,司法鉴定人在诉讼中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在美国,鉴定人一般要由控辩双方传唤出庭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通常被认为是法院的辅助人,由法院指定或委托。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实施鉴定并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一般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又称为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主要由当事人聘请。司法鉴定人和法庭之间纯粹是诉讼参与人和法庭之间的关系,司法鉴定人在诉讼中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鉴定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①按照法庭的要求出庭,如果专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拒绝的,法院可对其处以藐视法庭罪;②宣誓;③遵守法庭秩序;④按规定接受交叉询问、对质以及回答法官的调查询问等。

在美国,鉴定人一般要由控辩双方传唤出庭作证。在法庭对鉴定人资格加以审查、法官同意其担任专家证人之后,鉴定人首先要接受传唤方的主询问,接下来要接受反对方的反询问,并可依案件情况接受若干次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在法官自行委任鉴定人的情况下,鉴定人的资格也要经受控辩双方的审查和质疑,并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鉴定人在法庭上一般必须陈述所作鉴定结论的过程、根据和科学基础,回答各方的询问,就自己鉴定结论的疑点进行辩解。在不少情况下,如果控辩双方就同一问题都委任了鉴定人,那么法庭审判往往就会成为双方聘请的专家证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观点的辩论大战。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而不能由某一方仅仅提交鉴定结论,否则法官可以直接将其鉴定结论排除于法庭之外。但在法定的例外情况下,鉴定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而向法庭提交书面鉴定报告。

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通常被认为是法院的辅助人,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在德国,鉴定人在诉讼法上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有:①接受指定,按照法官的要求完成鉴定工作;②宣誓;③出庭接受调查和询问;④鉴定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接受鉴定(具有鉴定责任的人不接受鉴定)的,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同时还要处以一定罚款;⑤对于鉴定人拒绝约定适当期限或者延误约定期限的,可以对鉴定人处以一定罚款;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宣誓的,要承担因拒绝造成的费用。同时还要处以罚款,不能交纳罚款时可予羁押;⑦为了强制鉴定人作证,也可以命令羁押。

在日本,鉴定人对法院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有:①违反出庭义务的,可以裁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命令赔偿由于不到场所产生的费用;②拒绝到场的,可以处罚1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或者并处;③拒绝宣誓、拒绝作证的,可以裁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实施鉴定并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一般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或者令其承担有关费用,甚至采取其他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与此同时,西方各国在法律中也都规定了一系列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遇到这些情况时,法庭一般会允许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但对其鉴定结论则会采取其他调查措施,如在开庭前到鉴定人处进行调查,对鉴定人的报告事先进行证据保全程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一般由法官在侦查阶段加以委任,除了控辩双方可以参与鉴定活动以外,法官一般也可以直接主持鉴定活动的进行,并在鉴定报告上签字。有法官参与鉴定活动时,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在一定程度上可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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