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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与伤残鉴定的基本程序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自诉案件或当事人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案件中,《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鉴定人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辅助检查能够提供损伤的客观证据,为鉴定人员确定伤者的损伤类型、损伤程度及鉴别诈伤等提供科学依据。但是当有些案件在判断损伤性质或损伤机制有困难,或损伤性质和损伤机制与伤者自诉情况难以吻合时,鉴定人应向委托单位提出现场勘查的要求。鉴定结论是审理刑事案件量刑和民事案件判定民事责任的科学依据。

三、损伤与伤残鉴定的基本程序

(一)案件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法医学鉴定应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在自诉案件或当事人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案件中,《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鉴定人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于刑事案件和案情复杂的伤害案件以及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应坚持由司法机关委托的原则。

鉴定人接到委托之后,首先要了解委托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然后根据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作出受理或退回的决定。凡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案件退回。

(二)了解案件

鉴定人在明确委托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后,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委托单位送交的有关案情的书面材料,包括案情调查、原告及被告的询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伤者病历资料等。

鉴定人应听取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并亲自询问伤者,对案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致伤物、发生经过、受伤情况及医疗经过等进行全面了解。询问时注意伤者因索赔心理而夸大伤情或行为人因逃避伤情而缩小伤情的情况,因此,鉴定人应注意审查询问笔录与书面材料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详细询问有关细节,做到心中有数。

(三)法医活体检查

法医活体检查是确定伤者损伤情况或生理状态的重要手段,是法医活体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检查,包括对伤者的身体检查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身体检查包括一般检查和特殊检查。一般检查是指对被检人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包括被检人的发育、营养、精神状态、体位、步态、神志是否清楚、检查是否合作、问答是否切题等内容。特殊检查也称为专科检查,是针对各损伤部位进行的全面、细致的检查,包括损伤部位、形状、数目、大小、方向、颜色、有无遗留物等内容。

在大多数损伤案件中,常规的身体检查常常不能满足鉴定工作的需求,还需要进行实验室的辅助检查。目前常用的辅助检查有:X射线、CT、磁共振、超声波检查及各种电生理检查。辅助检查能够提供损伤的客观证据,为鉴定人员确定伤者的损伤类型、损伤程度及鉴别诈伤等提供科学依据。

(四)现场勘验

通过查阅病历资料,结合法医临床学检查,大多数案件能够得到明确的鉴定结论。但是当有些案件在判断损伤性质或损伤机制有困难,或损伤性质和损伤机制与伤者自诉情况难以吻合时,鉴定人应向委托单位提出现场勘查的要求。在有些案件中,为了判断是否为造作伤,可以要求伤者在现场模拟案件经过和受伤过程,以助于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

(五)鉴定书制作

鉴定结论是审理刑事案件量刑和民事案件判定民事责任的科学依据。鉴定人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针对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制作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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