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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角色概述

时间:2022-04-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病人角色缺如直接影响病人的遵医行为,不利于治疗和疾病康复。医务人员应及时发现角色缺如的病人行为,给予科学的疾病知识指导,提高对病人角色的认知能力。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某种非病人角色超过求医动机时。非病人角色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个性特征等因素会影响心理冲突的激烈程度,使个体进入病人角色发生困难。

“角色”又叫社会角色,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身份,如工人、农民、医生、教师等。角色一词原取自戏剧舞台上演出的用语,以后被广泛用于分析个体心理、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人在社会中不能摆脱一定的角色束缚,每个人随时随地或多或少地意识到自己所扮演的某些角色,通过这些角色使人们能够相互了解,相互沟通,角色为理解人们的行为和态度提供了一种模式。医疗活动是由医患双方在不同的角色互动中进行的,“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学目的要求医患双方按照不同的角色规范履行应尽的角色义务和角色行为。

一、病人角色与角色行为

(一)病人角色

1.病人的概念 病人亦称患者,这一术语过去常用于指一个患有病痛的人,它与英文“patient”(忍耐)一词有关,也就是说病人是忍受着疾病痛苦的人。现在把“病人”定义为从社会人群中分化出来的,躯体或心理患有疾病的特殊人群,是生理或心理功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人。当个体满足具有求医行为、受到社会认可和有特定社会文化背景的认同这3个基本条件时,即称之为病人。

长期以来,病人一直被看作是医疗服务的唯一对象。但随着医学模式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转变,医疗服务对象的称呼也发生了变化,即由“病人”变为“顾客”。顾客即包括与医院发生服务关系的病人、家属、单位组织,又包括健康人和社会大众。顾客是医疗服务的主体。维护顾客权利,满足顾客需要,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实施人性化服务是医务人员的执业准则

2.病人角色的概念 病人角色(patient role)又称病人身份,指被医生和社会确认的患病者应具有的心理活动和行为模式。个人一旦从健康人变成病人,就开始扮演 “病人角色”,从事与生病角色相符合的活动。1951年美国社会学家Parsons认为,对病人角色的行为期望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第一,生病的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社会职责,免除职责的程度根据病人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异;第二,病人不必对其所患的疾病负责,不能期望生病的人控制自己或依靠他们单方面的意志和决心恢复健康,他们只能处于一种需要得到帮助的状态;第三,病人有治好疾病,恢复健康的义务,应积极配合医疗护理工作,主动参与康复活动,促进早日康复;第四,病人有权获得医疗技术的帮助和情感支持。

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一个人要扮演病人角色,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确实生了病;二是要有恢复健康的愿望。有的人确实生了病,但确没有恢复健康的愿望,或者不承认自己是病人,不主动寻求医疗技术的帮助,继续承担其社会角色所承担的义务,他虽然是病人,但未进入病人角色,未扮演作为一个病人所应扮演的角色形象。因此,更确切地说,病人角色是指病人这一事实在社会关系中得到确认,履行了病人应该履行的权利与义务。

3.病人角色的转变 角色转变是指个体承担并发展一个新角色的过程。病人从社会的某种角色转变为病人角色需要一个适应过程,通常病人角色转变有以下类型。

(1)角色适应:个体与病人角色的“指定心理活动和行为模式”相符合,能冷静客观地面对现实,关注自己的健康,主动配合治疗,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病痛,这种适应模式有利于疾病的康复。

(2)角色缺如:个体没有病人角色的“指定心理活动和行为模式”,或拒绝扮演病人角色,其原因多为不能接受现实而采用的否认机制。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患病初期,由常态角色向病人角色转化时,或发生在疾病突然加重时。病人角色缺如直接影响病人的遵医行为,不利于治疗和疾病康复。医务人员应及时发现角色缺如的病人行为,给予科学的疾病知识指导,提高对病人角色的认知能力。

(3)角色冲突:是个体在适应病人角色中与其病前的多种角色发生的心理冲突,使病人感到焦虑不安,甚至痛苦。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某种非病人角色超过求医动机时。非病人角色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个性特征等因素会影响心理冲突的激烈程度,使个体进入病人角色发生困难。医务人员应引导病人妥善处理好引起角色冲突的原因,使之尽快适应病人角色的转变。

(4)角色强化:是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出现心理反应过度的角色行为特征。如过度依赖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帮助,过度要求亲友的照顾,机体康复后仍不愿退出病人角色,承担社会责任等。角色强化多发生在由病人角色向常态角色转化时,由于适应了病人生活,产生对疾病的习惯心理和由他人照顾的获益心理。虽然机体已康复,但对自己的能力表示怀疑,对承担原有的社会角色恐惧不安,不愿出院。病人角色强化的结果可使个体丧失自我康复的主观能动性,甚至还会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对易发生角色强化的病人应给予积极的引导,纠正因患病而产生的退化行为。

(5)角色恐惧:指病人以消极疾病认知夸大其疾病的严重后果,对疾病预后悲观,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常出现担心、害怕等负性情绪反应的现象。例如,有的病人过于紧张,处处小心翼翼,对其“病感”高度警觉,动辄惊恐不安。

(6)角色减退:指已进入角色的病人,由于强烈的情感需要,或因环境、家庭、工作等因素,或由于正常社会的责任、义务的吸引,使病人角色行为减退。病人对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或后果过于忽略,仅凭感觉行事,即使医务人员反复提醒也不以为然,不顾病情而从事力所不及的活动。例如,有的病人大病未愈就急于脱离病人角色,甚至参与一些与健康状态不符的超负荷活动,结果适得其反,使疾病转归过程受挫。

(二)病人角色行为

病人角色行为是指病人应该具有的符合其角色期望的一系列行为表现。病人角色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1.就医行为 就医行为是指个体察觉到自己有某些疾病的症状时,寻求科学可靠的医疗帮助的行为,如主动求医、真实提供病史和症状、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保持乐观向上的情绪、积极促进康复等。个体患病后采取何种就行为,取决于病人本身的意识判断,以及他人和社会对病人的影响。常见的求医行为有以下3种类型。

(1)主动求医型:当个体感到身体不适或产生病感时,在自我意识支配下产生求医动机,主动寻求医疗服务。求医动机的产生与个体的健康行为模式密切相关,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良好健康促进行为的个体对患病有正确的认知,希望能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尽快促进机体康复,往往采取主动求医行为。这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求医类型。

(2)被动求医型:自我意识不成熟、意识丧失或自知能力缺乏的病人,由病人家长、家属或他人做出求医决定而产生的求医行为,都属于被动求医型。常见于儿童、意识不清的危重病人和缺乏自知力的精神病病人。被动求医类型的特点是本人无法做出决定,需要他人决定,并在他人陪伴下前往医院就医。

(3)强制求医型:指个体虽自知患有对本人生命形成威胁或对社会、公众形成危害的严重疾病,却无“病感”或求医动机,甚至讳疾忌医而被他人强制送医的行为。某些对社会人群健康有危害的特殊病人,虽然本人不愿求医,社会需要给予强制性的医治,如某些烈性传染病、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等病人。采取强制求医行为是对社会其他人群健康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病人本人的健康负责。例如,某严重抑郁症病人拒绝就医于精神科医生,他人若不强行将其送医很可能发生病人自杀的悲剧。

2.遵医行为 遵医行为是指病人遵从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或其他医嘱,进行检查、治疗和预防疾病的行为。病人的遵医行为是保证治疗、护理措施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与其相对应的不遵医行为,是指病人不遵守医嘱要求的行为。了解病人遵医行为特点和影响遵医行为的因素,帮助病人建立良好的遵医行为,对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有重要意义。

(1)影响病人遵医行为的因素:影响病人遵医行的因素涉及到医患双方,主要因素有医疗水平与质量、服务态度、病人病情的轻重和自身情况(包括文化水平、病程长短等)。医疗水平高、医生信誉高、服务态度好、健康教育工作到位,病人遵医行为就比较高,反之亦然。急性病、危重病、器质性病的病人遵医行为较好。而病情较轻、慢性病、功能性疾病、病程长的病人,尤其是门诊病人、中老年病人的遵医率较低。国外文献报告,1974年英美国家的不遵医率达19%~72%,可见病人的不遵医率是相当高的。国内资料表明,享受公费医疗和劳动医疗待遇的病人中,不遵医嘱服药而浪费的情况居多。从病人的一般资料看,病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经济地位等多种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病人的遵医行为。此外,来自病人自身对疾病的认知、经验等方面的因素,也是影响遵医行为的原因。

(2)提高病人遵医行为的措施:病人的遵医行为是治疗计划得以实施的保障。Sackett提出,要使病人能够自觉地遵循医嘱,必须满足3个前提条件,即要有正确的诊断,治疗方案要利大于弊,要使病人同意并能积极参与。因此,提高病人的遵医程度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从多方面入手。第一,要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切实为病人着想,同情和关心病人,满足病人的合理需要,取得病人的信任,为病人创造良好的治疗环境。第二,要选择恰当的治疗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在制定治疗方案时,不仅要考虑科学性和有效性,还要考虑病人在执行医嘱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如病人对疾病的认知、身体承受能力、经济状况等。对一些不易被病人接受的治疗方案,要尽量避免。如果确无其他选择,应事先做好说明,使病人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避免拒绝治疗或中途停止治疗情况的发生。第三,要加强健康教育,利用“知、信、行”的教育模式,帮助病人建立良好的遵医行为。知(知识和学习)是基础,信(信念和态度)是动力,行(消除危害健康行为的行为改变过程)是目标。病人从接受知识到改变行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利用入院指导、各种检查或治疗前后的谈话、手术签字、术后指导和出院指导等时机向病人做好解释和告知工作,说明按医嘱要求进行治疗的重要性和不遵医行为的危害,鼓励病人积极配合治疗。第四,要加强监督,对病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如对吸烟病人要求其术前一周必须戒烟,应告知病人和家属收起烟具,并监督其是否有主动戒烟的行为。对需要按时用药、术前进行适应行为训练、术后限制活动或饮食、出院继续用药或进行康复训练、定期随诊的病人,应委托家属或相关人员对其依从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主动配合行为给予及时的表扬和激励,促进病人建立有利于治疗和康复的遵医行为。

(三)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病人有何种权利与义务,是了解病人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处理好医患关系,做好医疗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1.病人权利的概念 病人权利一般是指病人在病患期间应有的权利和必须保障的利益。病人权利中的“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而是一种合理的、道义的、有条件的权利。病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务人员的道德义务,同时也受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医疗卫生制度及医学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制约。

病人权利问题的提出已有百年历史,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曾开展过争取病人权利的运动。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了《病人权利书》,规定了病人的12项权利,这是世界上较早的关于病人权利全面规定的一个文件。该文件的出台,促进了以病人为中心,尊重和维护病人权利的医疗服务行为的形成和发展。1980年,“首届全美病人权利会议”,提出:具有病人身份的人要受到尊重,不因人种、性别、年龄、疾病类型、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不同而有差异。在我国,病人应得到治疗和良好照顾的基本权利也一直受到重视和尊重,但作为一种立法要求明确提出病人的权利,则是近些年的事。1981年,上海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医德学术讨论会提出了“平等医疗权的问题”,把“权利”列为医学伦理范畴,并明确提出了病人的权利要求,但没有形成对病人权利的立法。在医疗活动中对于病人究竟应该有哪些权利、如何创造条件维护病人的权利,大多不够清楚,尊重和维护病人权利的意识也比较淡漠,滥用病人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和践踏,不仅影响正常医患关系的建立,也影响了医院的工作秩序和病人健康的利益,为医患纠纷的频繁出现埋下了隐患。

2.病人权利的内容 根据我国的医疗卫生实践,参照国外病人权利的有关内容,病人权利主要应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平等享受医疗保健的权利:保健权实际上就是生命的权利、健康的权利,它是我国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病人都可以通过各种医疗保健形式,平等地享受必要的、合理的医疗保健权利。

(2)知情同意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2个密切相联系的权利组成,它包含了知情、理解、同意或否决3个过程。其中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没有知情权病人不可能有效地行使同意权。因此,病人有权获得与自己所患疾病有关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全部信息,有权要求诊治也有权拒绝诊治。当病人因不了解某些诊治的必要性而拒绝诊治时,医护人员应耐心向病人陈述利弊关系,晓之以理,以获得病人的理解和同意。决不能隐瞒实情骗取病人的同意,或强迫病人同意,或不经病人同意就实行某些诊治措施。

(3)要求隐私保密的权利:这里的隐私是指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如可造成病人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病人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保密权实际上是对个人根本权利的尊重,也是病人治疗和恢复健康的需要。

(4)免除部分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疾病往往会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使病人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减弱。因此,免除或部分免除病人健康时的社会责任是合理的、人道的,也是病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当病人取得医疗机构文书证明或住院治疗后,有权根据病情的性质、程度等,要求解除某些社会责任和义务。同时,还有权得到休息和各种福利保障。

(5)监督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病人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就要有权监督医院的医疗工作,有权对医护人员的不良言行和不正确的医疗措施提出意见、批评或投诉,并要求改正。对医护人员过失造成的病人伤残或死亡,有要求赔偿并追究过失人员责任的权利。

3.病人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一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了义务也会同时享有权利。病人在享有医疗权的同时,也应尽一定的义务,以使医患双方共同来保障病人权利的实现。

(1)保持或恢复健康的责任:健康的维护不仅依赖于良好的医疗保障,还需要病人有良好的自我保健意识。患病后不仅要积极接受治疗,更重要的是发挥自身在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中的能动作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掌握维护自身健康的主动权。

(2)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建立良好的遵医行为,积极配合治疗是恢复健康的重要条件。病人应遵守医嘱、护嘱和医院的各项规定,不无礼拒绝治疗和消极对待疾病。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和专业权利,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主动配合各项检查和治疗,爱护医院的公共设施,按时交纳医疗费用,以保证诊疗护理计划的顺利进行。

(3)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病人的支持,如新药疗效的临床试验需要病人的参与,新技术的开展需要病人的配合,医学人才的成长也离不开病人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病人去世后捐献遗体供医学研究之用,有的捐献自己的器官,这些都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医学发展的表现。总之,病人在因医疗技术进步而受益的同时,也有义务积极支持医学科学的发展。

(4)减缓疾病传播:即病人从自身角度防止疾病进一步传播的义务,如烈性传染病、艾滋病病人应从道义上承担主动接受隔离性诊治,以免其他人感染的义务。

二、医务人员的角色与角色行为

医学是为人类健康服务的科学,医务人员肩负着治疗疾病、解除病痛、延长生命、促进健康的神圣使命。在病人眼里医务人员是“病人健康的守护神”,对医务人员寄予了很高的角色期望。了解医务人员的角色行为规范,明确医务人员的角色义务,对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无条件地忠实于病人的利益,认真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有重要意义。

(一)医生的角色与角色行为规范

在医疗实践中,医生是医学目的的主要实践者,其言行应符合作为医生这一特殊职业的角色要求和行为规范。

1.医生的责任 医生的责任体现在对病人和对社会负责的两个方面。

(1)医生对病人的责任:①承担诊治的责任,即医生必须以其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病人治病,任何非医学理由都不能推诿、限制或中断对病人的治疗。医生不能因政治观点不同、个人恩怨及其他种种理由,推卸和影响为病人诊治的责任。②解除痛苦的责任。病人的痛苦有躯体上和精神上的两个方面。医生既要用药物、手术等治疗手段努力控制病人躯体上的痛苦,又要以同情心,理解、体贴病人,避免不良刺激,帮助病人解脱心理上的痛苦。③解释、说明的责任,即医生有责任向病人说明病情、诊断、治疗和预后等医疗情况。这种负责、通俗、简练的陈述,不仅是为了争取病人的合作,使之接受治疗方案,更重要的是对病人自主权的尊重。在解释和说明时应实事求是,不能为强迫病人接受治疗方案或推卸治疗带来伤害的责任而随心所欲地任意缩小或夸大有关情况。

(2)医生对社会的责任:①面向社会的预防保健责任,即作为医生有责任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民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照顾能力。积极参与卫生防疫及健康教育活动,对整个人群的健康负起责任。②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责任,即医生应为社区群众提供医疗保健、医学咨询和家庭病床等服务,积极参与提高人类遗传素质,优生优育和计划免疫工作,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保证社会的进步和繁荣。③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责任,即对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和危机事件,医生应首当其冲赶赴现场,全力抢救并进行危机干预,在危难面前担负起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生命安全的重要责任。④发展医学科学的责任,即为消除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医生有责任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新理论、新药物,开展新技术、新疗法,以奉献、求实的创新精神和高度负责的科学态度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2.医生的权利

(1)医生权利的特点:1999年,我国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享有7条基本权利。由于医学研究的对象是人,医生工作直接作用于人的生命活动,因此,医生权利的设定和实施具有以下特点。①医患权利的整体性,即医生权利与病人权利的目标是一致的,医生行使权利的前提是为病人尽义务。如果超出维护和保证病人权利的实现,使病人权利受损害是不道德的。拒绝或推诿诊治病人,是对医生权利的歪曲和滥用,其实质是对病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道德和法律责任。②医生权利的独立性,即医生对病人的诊疗及保健服务权利是不受外界干扰的,即使来自社会或政治因素的干预,医生都应该根据病人的疾病做出判断,尽力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影响,任何人不能强迫和威胁医生放弃自己正常拥有的权利,去接受那些不合理的要求。③医生权利的适用性,即医疗法规和医学道德对医生权利的实施做出了相应的制约和限定,使医生在医疗活动中知道该做什么和该如何做,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医生的权利具有较大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医生的特殊干涉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医生从有利于病人的原则出发对病人自主权的干涉。行使这种干涉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病人的利益。医生通常可在下列情况下行使特殊干涉权。①当病人因某些原因拒绝治疗,如晚期癌症无望治愈的病人、无自知力的精神病人、意识丧失和自杀未遂的病人拒绝治疗时,医生可行使特殊权利强迫治疗,并进行干预;②病人的某些生活习惯和不良嗜好严重干扰治疗,影响治疗效果,医生可以干涉病人的行为,命其规诫和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③参与人体实验性治疗的病人,虽然出于某种目的,已知情同意,但对一些高度危险,如可能致残或严重后果的实验,医生必须以特殊干涉权保护病人利益;④必须给予行为控制时,如治疗传染病病人、发作期的精神病病人、有可能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病人时,为保护他人,保护病人避免受到伤害,医务人员有权采用合理的、有效的、暂时性的措施来控制病人的行为。

3.医生的义务 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对他人和社会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属于医德范畴。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是医生最基本的义务。

(1)医生义务的特点:医生义务有两个特点。第一,它不同于政治、法律以及一些政党、学会、团体章程中所规定的义务。政治、法律以及一些政党、学会、团体所规定的义务同权利是不可分割的,要享受权利必须尽相应的义务。同样,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但是,医生的义务不是以获得某种相应的权利或报偿为前提,而是以牺牲个人利益来实现他人和社会利益为前提的。第二,不同于强制性的规章制度。医生的义务不能靠强制来实行,而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自觉地维持,靠医生的职业内化行为来保障,也是医生应该做和必须做的,是医生天经地义的职责。

(2)医生义务的内容:医师执业法规定医生在医疗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程;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生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二)护士的角色与角色行为

在医学实践中,护士与医生一样,都是医学目的的实践者,只是两者的角色功能各有不同。医生侧重于对病人的诊断和治疗,护士侧重对病人的护理和健康促进。由于护理工作是一项需要有助人精神和奉献精神的职业,护士常被看作是为病人解除痛苦,提供关怀和照顾的“白衣天使”,护士角色被寄予了较高的期望。

1.护士的角色功能 国际护士会1973年修订的《国际护士守则》中规定,护士的基本职责是“增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减轻痛苦”。为完成这四项职责,护士需要承担以下角色。

(1)管理者:护理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对病人的管理过程。在24小时不间断的护理活动中,护理人员要计划并执行有关病人的一切健康照护工作,除健康问题的收集与解决外,还要注意创造整洁与安全的治疗环境,提供充分的医疗设备及卫生材料,采取必要措施为病人解决潜在或现存的健康问题,并对整个护理队伍的责任、义务与权利加以监督和保障。

(2)协调者:医疗护理工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护士经常要与其他专业医务人员进行沟通和联系。护理人员需要协调运用各种资源与设施并与相关的工作人员就护理对象的医疗照顾相互沟通,维持一个有效的沟通网。如与医疗小组的成员联络,讨论有关病人的护理,包括与医生讨论治疗计划;与物理治疗师讨论康复运动的安排;与社会工作者共同解决病人的经济危机,联络辅助诊疗科室,预约并协助病人做检查和治疗等。

(3)代言人:护理人员有保障病人权益的责任。当病人的身心可能受到伤害或权益受到冲突和威胁时,护理人员要根据其专业的判断来阻止任何不道德、不适宜或不合法的医疗处置及危害病人利益的行动。同时对那些无法表达意见的病人,如有沟通障碍的人、老年人、有精神心理疾患的病人和病危者等,护士作为代言人要为他们争取并维护其应有的权益。

(4)教育者:为帮助病人建立良好的遵医行为,达到减少并发症、促进康复、预防疾病的目的,护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健康教育的义务。利用病人从入院到出院的各种时机,宣传有关疾病、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等方面的知识,以改善病人对健康的态度和行为。指导病人掌握自我护理和家庭护理技巧,提高病人自我保健能力。

(5)咨询者:在配合治疗和护理的过程中,病人会产生许多疑问,护理人员要以坦诚、不加批评的态度接受病人及其家属对各种护理问题的咨询,运用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协助病人真正了解他的感受及问题所在,耐心解答病人的疑问,给病人以心理支持,为病人提供必要的资讯(咨询)和与治疗、护理相关的信息。

(6)决策者:护理问题、护理诊断和护理计划的提出是一个决策过程。护理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及对病人健康问题的评估,做出判断和决策,无需医嘱而独立制定护理计划。如对病人日常生活的处理、良好姿势的维持、康复训练、心理支持及健康教育等。这些活动可由护理人员自行完成,或委托其他护理人员完成。

(7)服务者:护理是一种对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健康服务的行业,也是一种助人的专业。护理服务的目的是协助个人完成自我照顾,促进健康,预防疾病,满足人类对生命及健康的基本需要。护理人员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把尊重病人权利,维护病人利益,保护病人隐私,满足病人需要作为人文护理的基本原则。用关爱生命,呵护健康,奉献社会的人性化护理服务理念规范护士的角色行为,努力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率。

(8)研究者:现代医学的发展对护理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护理人员要以临床为导向积极开展护理研究,不断探索护理学的未知领域。应用科学研究的基本原理和循证护理方法,解决临床护理的疑难问题,并将研究结果用于临床实践,提升护理质量,不断丰富护理学理论宝库,为护理学的创新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护士的义务 2008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对我国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阐述,规定护士应承担以下5方面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对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病人及其家属、社会的义务。例如,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病人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病人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的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病人建立正确的卫生观念,培养健康行为,唤起民众对健康的重视,促进地区和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在执业活动中,发现病人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院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4)应当尊重、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这实际上是对病人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病人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

(5)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3.护士角色的行为规范

(1)执业行为规范:护士的角色形象依赖于良好的执业行为保障。为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加强对护理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护士条例对护士角色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行为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2)服务行为规范:护理服务的对象是具有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和精神需要的人,是期望得到医疗关怀和照顾的病人。因此,在护理活动中必须把维护病人利益,满足病人需要作为护理服务的行为准则。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尊重病人的尊严:包括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和病人的人格。护士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就是承认病人对自己的健康拥有决定权,进行治疗和护理前,都应预先告知,由病人自己(或家属)决定并在其同意下进行。遇到病人不理解甚至拒绝时,应反复向病人说明,做好解释工作,帮助病人做出接受的决定。对经多方解释仍不接受的护理操作,要尊重病人或家属的意见,并以文字记录或形成契约。护士尊重病人的人格,就是要尊重病人的个性心理,尊重病人作为社会成员应有的尊严,不能因病使病人的人格特征被否定,不能因病就可以被别人训斥、侮辱和嘲弄,即使是精神病病人,也同样应受到尊重。

保护病人的隐私:包括病人个人隐私和医疗秘密。保守病人的秘密,既是尊重病人隐私权的需要,也是病人健康利益的需要。那么护士应该向谁保密呢?首先是对病人保密,一些不利于医疗保护制度的诊断、结论,或可能严重影响病人心理平衡,使病人造成巨大冲击的诊断、病情进展、治疗计划,在一定时限内应对病人保密,但应及时告知家属;其次是对与病人无关的护士、医生保密,在无直接关系的医护人员中,不应谈论病人的隐私,要严格防止有人用病人病情及个人隐私破坏病人或其他家庭的利益;最后是因法律纠纷在法庭上涉及需要泄露病人秘密时,必须严格周密地考虑后方可泄露。目前,我国护士尚缺乏保护病人隐私的意识,因随意泄露病人隐私而侵害病人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某医院一产科护士因泄露一产妇来院前已有过分娩史的情节而导致夫妻离婚;另一医院的护士因泄露人工授精供精者的秘密,引起夫妻关系的不和。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病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护士的声誉。

维护病人利益:护士是病人利益的代言人和辩护者。在为病人辩护中,护士必须采用适当的办法来对付医疗、护理系统自身的任何不道德的违法行为。例如,未经病人同意的人体试验及实验性治疗,如可能损害病人健康,应予以抵制;在病人生活管理方面,应支持并满足病人的合理要求;对某些治疗或护理措施的后果没有充分把握时,应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严密观察,并准备好应急处置。护士维护病人利益不仅限于与医疗活动相关的方面,对来自病人家庭、单位、社会方面损害病人利益的行为,也应予以抵制。如某些病人家属对住院亲人不照顾、不理睬,甚至放弃的行为,应予以帮助和干涉;利用病人生病时侵犯病人财产及个人福利的行为,应诉诸社会有关部门;干扰病人正常生活的环境因素,应呼吁有关方面予以消除等。总之,护士应承担起维护病人健康利益的责任。

(黄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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