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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与康复医学

时间:2022-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康复服务的形式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康复服务的形式有三种。WHO十分重视推行社区康复,认为这是解决广大残疾患者康复的根本途径。纲要中关于康复部分,计有5节,分别提到康复人才培养、建立骨干机构、开展社区康复。1.定义 康复医学是一门关于对伤病者和残疾者在身体功能上、精神上、心理上和职业上进行康复的医学学科。相对于预防医学、保健医学、临床医学而言,康复医学被称为“第四医学”或医学的第四方面。

一、康  复

1.定义 康复是综合采取一切措施,减轻因残疾或疾病带来的各种功能障碍,以提高生活质量,使患者重返社会

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医疗康复专家委员会将康复(Rehabilitation)定义为: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社会、教育、职业措施,对残疾者进行训练或再训练,以恢复其功能至最高可能的水平。1981年修改为:采取一切措施,减轻残疾和残障状况,并使他们能不受歧视的重新回到社会中去。

2.内容范围 康复措施包括医学的、工程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一切手段,分别称为医疗康复、康复工程、教育康复、社会康复、职业康复,这些共同构成全面康复。医疗康复,即利用医疗手段促进康复;康复工程,即应用现代工程技术最大限度地恢复残疾人生理功能和维持其独立生活;教育康复,是通过特殊教育和培训以促进康复;社会康复,是在社会的层次上采取与社会生活有关的措施,促使残疾人能重返社会等;职业康复,指促使其恢复就业能力取得就业机会。

康复针对老、病、伤、残者的功能障碍,以提高患者功能水平为主体,功能的康复应是全面的,既包括肢体功能、内脏功能、日常生活及就业能力的康复,也包括心理上、精神上的康复。康复以整体的人为对象,以提高生活质量,最终回归社会为目标。

康复不仅是指导、训练病、伤、残者提高其功能,以适应环境及社会,同时还需要环境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参与,以利于他们重返社会。要求病、伤、残者本人,其家庭及其所在社区,均参与康复服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康复服务的形式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康复服务的形式有三种。①康复机构(IBR):包括综合医院的康复科(部)、康复门诊、专科康复门诊、康复医院(中心)、专科康复医院(中心)等。这些机构要求有较完善的康复设备,有经过正规训练的各类专业人员,工种齐全,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解决病、伤、残者各种康复问题。但病、伤、残者必须来医院,方能接受康复服务。②上门康复服务(ORS):即具有一定水平的康复人员,离开服务机构,到病、伤、残者家庭或社区进行康复服务。③社区康复(CBR):又称基层康复,指依靠社区资源(人、财物、技术)为本社区的病、伤、残者就地服务。强调发动社区、家庭和患者参与,以医疗、教育、社会、职业康复等全面康复为目标,并建立固定的转诊系统,解决当地无法解决的康复问题。三种服务之间的关系相辅相成。WHO十分重视推行社区康复,认为这是解决广大残疾患者康复的根本途径。

4.有关康复的政策法令 康复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发展必须依靠社会、政府和国际合作。联合国在1971年第26次大会通过2856号决议,即“精神迟滞者权利宣言”。1975年第30次大会通过3447号决议,即“残疾人权利宣言”。1982年第37次大会通过3752号决议,确定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10年,制定了“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WHO于1980年制定了《国际残疾分类方案》。1981年发表了“残疾的预防与康复”。这些文件为推动康复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此外,关心支持康复事业的国际组织还有:联合国科学教育文化组织(UNESC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国发展总署(UNDP)、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UNESC)等。一些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如康复国际(RI)、残疾人国际(DPI)、国际物理医学与康复学会(IFPMR)等,对康复事业的发展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于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了中国残疾事业5年工作纲要(1988—1992),果断地提出了三项康复(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规定数字,限期完成,取得了很大成绩,引起了举世关注。纲要中关于康复部分,计有5节,分别提到康复人才培养、建立骨干机构、开展社区康复。在就业和教育两部分中,分别介绍了职业康复、教育康复的有关任务和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残疾人保障法”,于1991年5月15日起生效。该法全面地阐述了残疾人的权力,号召保障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力。保障法共计9章54条,有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法律责任等,在康复章中对康复的职责、指导原则、组织实施、人员培养和器具,都有详细的论述和规定。国务院于1991年12月批转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提出总目标是: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缩小残疾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参与机会增多,参与范围扩大,自身素质提高,生活状况改善。在“八五”期间要求达到:①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初步解决;②残疾人接受康复、教育、医疗保健的人数增加;③残疾人劳动就业率提高;④残疾人文化生活日渐丰富;⑤残疾人服务设施增多;⑥残疾人自强精神与参与能力增强;⑦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事业法律体系、政策体系、业务体系、工作体系和残疾人组织体系初步确立。

“八五”计划期间,在完成5年工作纲要规定的83万例三项康复基础上,又完成了50万例白内障复明手术,6万例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2万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和2万名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的任务,使重点项目在1988—1995年累计完成143万例。探索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体系;开展智力残疾的预防和康复,逐步走上轨道,得到发展;开展残疾人后期康复训练,使训练渠道拓宽,内容扩充、人数增加。在规定的六项主要措施中,提出:“逐步在四分之一的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科(室);有计划地在省级大中城市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和改造后期康复训练机构(场所);每个县(区)至少建立一个社区康复站;编写残疾人康复丛书,指导残疾人广泛开展家庭训练”。

二、康复医学

1.定义 康复医学是一门关于对伤病者和残疾者在身体功能上、精神上、心理上和职业上进行康复的医学学科。为了康复的目的,研究有关功能障碍的预防、评定和处理(治疗、训练)等问题。相对于预防医学、保健医学、临床医学而言,康复医学被称为“第四医学”或医学的第四方面。

2.对象及范围 康复医学的对象主要是由于损伤及急、慢性疾病和老龄带来的功能障碍者,先天发育障碍的残疾者。功能障碍是指身体、精神和心理上不能发挥正常的功能,这可以是潜在的或现存的、可逆的或不可逆的、部分的或完全的,可以与疾病并存或为后遗症。因此康复医学实际上涉及临床医学各科。康复介入的时间,不仅在功能障碍以后,还应在功能障碍出现之前,即所谓预防康复。康复医学要注重整体康复,因而具有多科性、广泛性、社会性,体现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康复医学是以恢复功能为主。功能障碍可分为器官水平、个体水平和社会水平三个层次。WHO据此进行了国际分类法,对不同层次的功能障碍,康复的对策不同。对于形态功能障碍,要促进功能恢复;对并发症、继发症要进行预防和治疗;对高级神经功能障碍,要使其复原;对于个体能力障碍,应采取适应和代偿的对策。为了发挥瘫痪肢体残存的功能,可利用辅助器、自助具以提高适应日常生活的能力,可给需要代偿的功能装备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品。若社会活动发生障碍者应改善生活环境,做好其家属、单位、社区的工作,确保对病残障者进行照顾,改善公共设施(如房屋、街道、交通等)和社会环境,最大限度方便病残障者生活。对儿童、少年应确保其受教育;对成年人应提供就业机会;对老年人,要使其生活有保障、有意义,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

康复医学发展的初期,多以骨科和神经系统的伤病为主,近年来心、肺、肝、肾疾病的康复及癌症、慢性疼痛的康复也逐渐展开。过去西方国家的康复传统,是把精神疾病和智力障碍不列入康复医学的范围,分别由该科医师处理。随着康复概念及全面康复思想的传播,康复医学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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