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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信息的范围与工作要求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根本目的是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需要说明,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卫生部相关部门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收集,故在本次的卫生监督信息卡中未纳入。

一、食品卫生监督信息的基本内容

(一)基础信息

1.自然情况。包括本地区面积、常住人口数、外来人口数、监督机构人员分布等。

2.卫生监督队伍基本情况(如监督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构成、培训情况等)。

3.开展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资金支出情况。

(二)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内容

1.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情况,包括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卫生许可证总数。

2.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情况,包括当年核发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数等。

3.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的户次数。

5.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6.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情况,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次数。

7.举报、投诉处理情况。

8.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情况;应监督的户数、实际监督情况;现场检测采样户次数、检测采样件、合格件数。

9.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1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法定的内容

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采集与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发布情况通报,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服务。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根本目的是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多年来,通过国家、省、地(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全国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为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原有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报告方式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2005年以来,根据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以及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卡的使用情况,卫生部组织开展了对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2)72号文批准实施的卫生监督报告卡的修订工作,2007年3月,报国家统计局批准了《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国统制[2007]11号)。本次修订将“卫生监督个案卡”更名为“卫生监督信息卡”,去掉了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保留了食物中毒),新增了传染病、医疗和采供血处罚信息的内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保留原报告卡“个案报告”的思路,避免信息流失和浪费;二是适应当前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开展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行政处罚等主要业务工作;三是为控制填卡工作量,实行“有事报、无事不报”的报告总体要求和“谁监督、谁报告”的数据归口原则;四是适应统计分析需要,符合业务工作流程,并较好地融入到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满足“简化报告环节、精简报告内容、提高报告质量、提升工作效率”的要求。新的“卫生监督信息卡”,共3大类、11个专业、20张卡,突出了“个案报告”的特点,信息卡设置更加合理、内容更加精炼、填报要求更加明确,可操作性大大提高。另外,报告的方式,也从手工书面上报逐步向采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告发展。新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卫生监督信息个案卡形式进行网络报告,使报告信息更加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需要说明,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卫生部相关部门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收集,故在本次的卫生监督信息卡中未纳入。

新的“卫生监督信息卡”正常使用,将发挥以下四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完善统一系统平台、统一信息标准、统一数据结构、统一业务流程的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实现卫生监督信息数据的科学利用和智能化、网络化动态管理。

2.有利于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地区在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监督主要业务领域的实施和进展情况。

3.有利于通过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所反映的信息,掌握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不良记录,形成严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为在今后的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审查这些单位的准入资格提供信息支持。

4.有利于促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业务工作,强化机构内部的卫生监督业务管理,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卫生部在1992年《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40号),明确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从报告制度、资料利用和保存、安全管理、考核评估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新的“卫生监督信息卡”中涉及到食品卫生的有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卫统6表),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7表),食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8表)以及由此产生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汇总表(表7-1),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表7-2),食品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表7-3),食品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中涉及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信息汇总表(表7-4)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常性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表7-5),食品抽样监测信息汇总表(表7-6)。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

1.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开展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有关情况,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卡见卫统6表。

2.报告范围 进行了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4.相关说明

(1)项目名称:填报建设项目的全称。

(2)建筑面积:填报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申请单位已有的建筑面积。

(3)投资规模:填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外币的应根据立项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4)专业类别:填报建设项目相应的卫生专业类别,不能列入(1)~(6)项的归入“其他”。

(5)项目性质:

①新建:指新设计、新施工的建设项目。

②改建:指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③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包括一次性计划设计分期建成的建设项目。

④职业卫生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其他项目并入相应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6)监督内容: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情况,分步填报相应内容。

(7)审核、审查、验收、备案时间:填报出具相应批复、认可书或意见书的日期。

5.注意事项

(1)同一建设项目涉及食品、公共场所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多专业的情况,应分别填报相应的信息卡,同时要将建筑面积、投资规模等项目拆分计入相应专业。

(2)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未实施的监督内容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二)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1.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管理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7表)。

2.报告范围 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3.样卡

4.相关说明

(1)从业人员数:填报被监督单位中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参加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数,包括新参加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从业人员数≤职工总数。

(2)持健康证明人数:填报从业人员中持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数。持健康证明人数≤从业人员数。

(3)建筑总面积:指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包括生产经营用房、辅助用房等。

(4)单位类别:填报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范围”所属的行业类别。当被监督单位出现多种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形时可多选,在其最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后打“√”,次要的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后打“○”。

(5)生产加工:填报被监督单位生产加工具体产品所属的行业类别。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分类。

①粮食及制品:包括供人食用的禾谷类、豆类、薯类等原粮、成品粮及以此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淀粉等,不包括米面制品、面筋等淀粉类制品和加工食用油的原料。

②肉及肉制品:包括鲜(冻)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包括肉制品罐头。

③乳及乳制品:包括牛乳、羊乳等各种鲜乳、酸乳以及各种乳粉、消毒乳、灭菌乳、发酵乳、炼乳、干酪、再制乳、奶油、花色乳等乳制品,不包括含乳饮料、人造奶油。

④蛋及蛋制品:包括各种禽蛋及制品。

⑤糖及糖果制品:包括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各种糖果、巧克力、果冻等。

⑥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雪糕、冰棍、食用冰块等。

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产品。

⑧酒类:包括供饮用的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

⑨焙烤食品:包括糕点、面包、饼干、油炸食品、膨化食品及其他焙烤食品。

⑩水产品:包括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冻)品及其加工制品,不包括水产品罐头。

豆制品:包括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腐乳、豆豉、纳豆等发酵性豆制品,豆腐和卤制、炸卤、熏制、干燥豆制品,小麦为原料制成的面筋。

调味品:包括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其中包括海、井、矿、湖盐),酱及酱制品,水产调味品,复合调味品等。

果蔬制品:包括蜜饯,新鲜水果,干果(桂圆干、荔枝干、葡萄干、柿子饼等),坚果(如核桃、松子、榛子、开心果等),烘炒食品,新鲜、速冻、保鲜蔬菜、快洁菜、净菜,各种食用菌、干食用菌、藻类等。不包括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蔬菜和水果罐头。

罐头: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等包装形式的肉和禽类罐头、水产品罐头、蔬菜和水果罐头、其他罐头食品。

茶叶:包括绿茶、红茶、紧压茶、乌龙茶、花茶等茶类的毛茶和成品茶。

食用油脂:包括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氢化油和人造奶油,猪油、羊油、牛油等食用动物油脂等。

酱腌菜:包括各种酱菜、发酵性与非发酵性各类腌菜以及各类渍菜等。

方便食品:包括米面制品,速冻食品,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

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包括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其他:指生产加工的除上述21小类之外的其他食品类别。

(6)经营(销售):填报被监督单位的食品经营方式。参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等进行分类。

①商场(店):指采取柜台销售的食品经营方式。包括熟食零售店等,但不包括商场内设立的超市。

②超市:指采取自选(开架)销售的食品经营方式。包括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等。

③专营批发:指主要将食品批发销售给下级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一种专营的食品经营方式,一般不将食品直接销售给顾客。

④现场制售:指在同一经营场所,将食品现场加工后直接销售给顾客的一种食品经营方式。包括冷(热)饮品、糕点、面包、烘炒食品等“前店后坊”形式的小食品加工店。

⑤仓储:指提供常温或低温的仓库,用于贮存食品的一种经营方式。

⑥食品摊贩:指在城乡的街道、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内固定或流动摊点的食品经营方式。

⑦其他:指除上述6小类之外的其他食品经营(销售)方式。

(7)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被监督单位所属的食品经营方式。根据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进行分类。

①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②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

③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④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分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和其他单位食堂三类。

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8)其他:指除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三大类之外的其他类别,包括食品的采集、收购、运输、陈列及其他食品经营方式。

(9)检验能力:填报被监督单位为实施食品卫生质量检验而配备的检验机构情况。其中“检验员数”指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独立开展检验工作能力的专(兼)职人员数。

(1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指本年度被监督单位参加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的信誉度级别情况。

5.注意事项

(1)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卫生许可证均应填一份信息卡。

(2)对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检验员数、检验内容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三)食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

1.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情况,制定本卡见卫统8表。

2.报告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

3.样卡

4.相关说明

(1)单位类别: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同《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7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填报被处罚单位(个人)主要违法行为所属的“行业类别”。

(2)违法事实:

第(1)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第(2)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第(3)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

第(4)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

第(5)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

第(6)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第(7)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第(8)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第(9)项的主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3)食物中毒类型: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和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分类。

5.注意事项

(1)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和案件结案后分两次填报,简易程序的案件和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后一次填报。

(2)案件结案后,“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应填写实际执行的金额数。

(3)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立案日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他处理情况等项目允许合理缺项。

(四)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汇总表(表8-1)

1.填报说明 根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卫统6表),汇总产生该表的相应数据,用于反映某地区开展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的相关情况。填报说明如下:

(1)建设项目数:指统计时限内各专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建设项目数量。当同一建设项目涉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2个或2个以上专业内容时,应分别填入相应的专业内,“总计”栏填报的建设项目数为“2”或更多。

(2)投资规模:指卫生审查(或竣工验收)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涉及外资投资项目的,投资的外币应按投资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填报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有效数字。

(3)项目性质:①新建:指新设计、新施工的建设项目。②改建:指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的项目。③扩建:指在原建筑的基础上扩大建筑规模的项目,包括一次性计划设计分期建成使用的项目。职业卫生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并入相应的新、改、扩建项目。

(4)选址(预评价)卫生审查: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专业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其他专业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卫生审查。

(5)设计卫生审查:职业卫生专业中仅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卫生审查。

(6)逻辑关系:行:(1)=(3)+(4)+(5);(1)≥(6)+(7);(1)≥(8)+(9);(1)≥(10)+(11)

列:a=b+c+d+e+f+g+h

2.样表

填报单位(章): 统计时限:单位:个

表8-1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日期: 填报人员(签字):单位负责人(签章)

(五)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表8-2)

1.填报说明 根据《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7表),汇总产生该表的相应数据,用于反映某地区经卫生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情况。填报说明如下:

(1)单位类别:根据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等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分为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他共四大类。①从事多个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其所属的“单位类别”按最主要的生产经营项目填报。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栏的分类按照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执行。③“前店后坊”形式的小食品加工店填报入“经营(销售)”一栏。

(2)单位数:指统计时限内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数。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注册地址为1个),在2个以上(含2个)地点从事同一类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分别申领了2个以上(含2个)卫生许可证,单位数填报为“1”,卫生许可证份数按实际的发证数量填报。

(3)职工总数:指统计时限内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的在职职工总人数。

(4)从业人员数:指统计时限内职工总数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数,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

(5)持健康证明人数:指统计时限内从业人员中持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数。

(6)有效卫生许可证:指统计时限内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份数。

(7)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本年度的“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四栏的分类填报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第38号部长令)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文件)等规定执行。其中注销:指统计时限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第38号部长令)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文件)等规定,依法应当注销的卫生许可证份数。

(8)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指统计时限内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的信誉度等级情况。

(9)逻辑关系:

行:(5)≥(11);(2)≥(3)≥(4);(5)≥(1);(6)=(7)+(8)+(9)+(10);(11)=(12)+(13)+(14)+(15)

列:a=b+c+d+m;d=e+f+g+h+l;h=i+j+k

2.样表

(六)食品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表8-3)

1.填报说明 根据《食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8表),汇总产生该表的相应数据,用于反映某地区实施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填报说明如下:

(1)单位类别:根据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等规定,将被处罚单位(个人)分为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他共四大类。①按被处罚单位(个人)主要违法行为所属的“行业类别”填报。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栏的分类按照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执行。③“前店后坊”形式的小食品加工店填报入“经营(销售)”一栏。

(2)案件数:包括统计时限内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案件数”和一般程序“立案数”。

(3)结案数:指截至汇总日期,上述“案件数”中已结案的案件数。

(4)违法事实:指结案数中,行政处罚查实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能列入(1)~(9)项的归入其他违法行为。

(5)处罚程序:指结案数中,按《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听证”栏按实际举行了听证的案件数填报。

(6)处罚决定:指结案数中,《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处罚决定内容。但“罚款金额”、“没收金额”等两栏应填报执行到的金额数,填报单位为“元”。

(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只填报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8)结案情况:只填报案件的执行方式。

(9)逻辑关系:行:(1)≥(2);(2)=(13)+(14)=(30)+(31)+(32)

列:a=b+c+d+m;d=e+f+g+h+l;h=i+j+k

2.注 违法事实:①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②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③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④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⑤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⑥生产经营或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用产品;⑦未经审批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该食品的说明书内容虚假;⑧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要求;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有碍疾病人员未按规定调离;⑩其他违法行为。

3.样表

(七)食品卫生监督处罚案件中涉及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信息汇总表(表8-4)

1.填报说明 根据相关的《食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8表),汇总产生该表的相应数据,用于反映某地区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情况。填报说明如下:

(1)单位类别:根据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等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分为生产加工、经营(销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他共四大类。①被处罚单位(个人)按其主要违法行为所属的“行业类别”填报。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栏的分类按照卫生部颁布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执行。③“前店后坊”形式的小食品加工店填报入“经营(销售)”一栏。

(2)食物中毒类型: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和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分类。

(3)逻辑关系:行:(1)=(4)+(25);(2)≥(3);(2)=(5)+(26);(3)=(6)+(27);(4)=(7)+(10)+(13)+(16)+(19)+(22);(5)≥(6);(8)≥(9);(14)≥(15);(17)≥(18);(20)≥(21);(23)≥(24);(26)≥(27);(5)=(8)+(11)+(14)+(17)+(20)+(23);(6)=(9)+(12)+(15)+(18)+(21)+(24);

列:a=b+c+d+m;d=e+f+g+h+l;h=i+j+k

2.样表

(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常性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表8-5)

统计单位名称: 统计时限:

表8-5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常性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

填报日期: 填报人员(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章):

(九)食品抽样监测信息汇总表(表8-6)

填报单位(章): 统计时限:

表8-6 食品抽样监测信息汇总表

填报日期: 填报人员(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章):

三、报告方式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为食品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确定专职报告管理员,负责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审核、上报工作。卫生监督人员为食品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人,负责相关食品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利用食品卫生监督报告信息,建立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

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将卫生监督信息分析结果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卫生监督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由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3年。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要按规定妥善管理,定期备份和维护。

5.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流程。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等业务工作过程中,采集相关的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必要时填写相应的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卡,然后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信息的录入、审核、报告,并通过系统对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形成相应的产出表,还可对系统内的信息进行查询和利用。

(1)采集信息: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日常食品卫生监督、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等业务工作过程中,手工采集或通过食品卫生行政许可、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等业务应用系统自动采集相应的食品卫生监督信息。

(2)录入信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针对手工采集的信息,由报告人将该信息逐项录入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数据库;另一种情况是针对业务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由专职报告管理人员直接导入报告系统的数据库,一次不能采集到全部信息时,应及时先录入采集到的信息,待采集全信息后再补充录入。对已存在的历史数据,应核实新情况后重新进行上报。

(3)审核信息:由审核人员对手工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发现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在核对信息来源后,补充或修正信息。值得注意的是,由业务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已在系统内审核通过,不再进行审核。

(4)查重、查漏和查错:由专职报告管理人员对审核通过的和系统导入的信息进行查重、查漏和查错。在核对信息来源后,对重复报告的信息进行删除,对信息错项、漏项的进行修正和补报。

(5)报告信息:经确认无误的信息,由专职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信息报告系统自行上报。

(6)产出报表:经确认无误并上报的信息,由各级专职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信息报告系统生成本级的相关产出表反馈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也将通过信息报告系统生成全国的汇总产出表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并反馈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

(7)查询信息: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各级报告人、专职报告管理人员将依权限规定在相应的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中,查询授权范围内的个案信息。

(二)报告方式和时限

1.报告方式 食品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报告和汇总表(产出表)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告时限 报告食品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统计年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卫统6表):应在食品卫生建设项目(包括跨年度的建设项目)每完成一个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后填报;在完成下一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上次填报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一个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多专业内容时,应分别填报。

(2)食品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7表):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被监督单位信息,应在完成食品卫生许可证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对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1次(一般在完成卫生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3)食品卫生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卫统8表):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情况作补充、修正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简易程序案件和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报告。另外,发生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得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卡相应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4)对录入报告系统并需要审核的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系统内审核通过和系统导入的信息,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查重、查漏和查错并报上一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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