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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工会经费委托代收工作规范问题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实践来看,工会经费“委收”工作,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特征,对新时期工会经费收缴保持持续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统一可行的工作规范,暴露出不少问题。鉴于此,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委收”工作谈点管见。“委收”工作一般都以协议或契约形式将委、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立下来。勿庸置疑,这种状况下的地方性“委收”工作,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夭折或自生自灭。
谈谈工会经费委托代收工作规范问题_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实务

江苏省盱眙县总工会 杨福春

工会经费委托代收(以下简称“委收”)工作,是近年来各地方总工会为解决工会经费收缴难,扭转经费收缴工作被动局面而进行的积极尝试和有益探索。如何待之?2003年3月开始,全总以《中国工会财会》为载体组织了全国性的专题讨论,见刊文章达数十篇,对其评判褒贬不一。2004年10月该刊编辑部发表了题为《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必须依法规范》的卷首语,作为专题讨论的结语,对该项工作予以肯定。从实践来看,工会经费“委收”工作,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特征,对新时期工会经费收缴保持持续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统一可行的工作规范,暴露出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不认真解决,任其发展,任由各地自行其是,势必对工运事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损失。鉴于此,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委收”工作谈点管见。

“委收”工作一般都以协议或契约形式将委、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立下来。由于各地在协议要约环节中的疏漏和实施中缺乏规范,出现如下几方面问题,由此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一、“委收”成本差异较大,呈失度无序之势

据了解,实施“委收”的地方,有的采取固定费率加奖励的方法,有的采取综合费率。但是各地“委收”费率不一、差异甚大,有的固定费率为8%~10%、甚至15%,超基数的奖励达30%~50%;有的综合费率确定为20%~30%;由于受托部门加强横向联系,继而向委托方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委收”费用不仅没有下调降低的迹象,各地还有攀升的趋势。如此运作,笔者不免有几点疑虑:一是居高不下的“委收”成本,地方总工会留成自用经费还有多少?我们不妨以“委收”费率30%为例试算一下,如果足额上解全总12.5%和省总25%,地方可用经费仅为32.5%;若“委收”费率升高,地方可用经费呈同比例下降。二是支付过高的“委收”成本,是否有悖于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方向?根据《工会法》和工会会计制度以及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等规定,支付过高的“委收”成本,势必违背和削弱工会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的方向以及经费的支付能力,与“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的原则要求相去甚远。三是任由过高的“委收”成本继续攀升,将使“委收”工作变为纯商业化行为,会否影响和动摇工会组织的社会形象和基础?窃以为,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过高的“委收”成本,将误导社会“工会办事没有报酬免谈”和“工会工作就是玩钱事情”等荒诞之说,扭曲了工会的立会宗旨和为广大职工服务的形象;另一方面,导致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如此不珍惜其血汗钱行为的反感以及企业业主们对工会组织产生抵触,容易失去广大职工群众的信赖和企业业主们的支持,势必削弱和动摇工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地位。

二、基层工会留成经费难以落实,呈失彼无策之弊

目前经费“委收”范围仅为基层单位行政实际计提应拨缴给工会组织经费总量的40%,即基层工会组织应向上级工会组织解交的经费(实际只占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如此操作,虽然能够解决基层上解经费因范围广、单位分散、经费数额小而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等方面问题给地方总工会收缴经费带来的困难,但是,却出现了众多非公经济组织行政截留、挪用应拨缴给同级工会留成经费(即占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的问题。已经造成一些基层工会因经费匮乏,无法组织职工活动、履行基本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使基层工会组织对上级工会产生离心和动摇信任。这种顾此失彼的做法,如果不引起十分重视和致力帮助解决,工会组织上下一盘棋的局面将被冲散,工会的整体合力将会下降。

三、“委收”经费管理业务衔接不严,呈失控无制之态

虽然有国家的财经法纪和全总关于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制度规定,但在“委收”实践中,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打“擦边球”或钻法规政策空子的问题,或出现“委收”业务上的严重漏洞,导致经费流失。一是有些地方为了拓宽经费收缴面,实现应收尽收目标,采取提高成本的办法,使“委收”工作得到落实;然而为增加本级可用经费,竟无视财经法纪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取不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办法,对上级工会组织隐瞒、少报或不报际进账的工会经费。二是有些地方为了对上级工会隐瞒少报或不报工会经费,采取对“委收”经费部分或全部不进“经费集中户”,或直接进入单位基本户,或进入本级工会下属企事业单位账户,然后以赞助或上缴收入名义进入本级收入账户。三是有些地方由于在“委收”工作环节上疏忽,酿成两个问题:其一对“委收”经费实际收取多少、序时进度怎样,委托方只依赖于受托方提供概略情况,本身却无权无力查核;其二对受托方出具的“委收”经费票据,有的地方在基层单位行政账户直接列支,有的则通过单位行政转至同级工会账户列支,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业务衔接方法,因而出现基层组织经费拨缴上解业务上的混乱。

四、“委收”工作缺乏政策制度支持,呈失托无力之举

“委收”工作目前仅仅是以地方总工会为支撑在新形势下工会经费收缴方法的创新,它不象“人民教育基金”、“解困基金”和其他“基金”,从项目建立开始,就有相应级别的法规条例及其细则予以明确支持和规范,实行代征代收。“委收”工作虽经各地实践了好几年,但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至今还没有一个法规条例或政策、制度来明确规范和支持,故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阻力可想而知。能够维系其运行并逐步拓展,主要得益于有些地方总工会依赖于积极争取、得到地方党政组织的关心和支持;有些地方总工会依赖于与同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之间的情感友谊和面子,得到配合;有些地方则是以支付较高的“委收”成本为代价,依赖于利益驱动达成一致;甚至还有一些地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代收工会经费是不务正业,而出现受托部门采取瞒骗上级主管部门,甚至冒着上级主管部门批评处理的风险,顶风实施的。勿庸置疑,这种状况下的地方性“委收”工作,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夭折或自生自灭。

确保“委收”工作顺利实施并开创新的局面,笔者认为各级工会除必须全面落实好《工会法》及其《实施办法》、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经费“委收”基础性工作外,还应当积极争取主动,自上而下地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努力,促其依法规范。

一、尽快落实“委收”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支持

首先,必须从三个方面在理论上澄清“经费实行‘委收’,中国工会即蜕变为‘官办’”的是非之说。其一,委托代收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我国境内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之间建立在相互信赖基础之上的一种民事行为,是法律法规约束下委、受双方的自愿行为;其二,受托方及其职员都属于中华全国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及其会员,受上级工会组织委托,依法代收缴工会经费并没有偏离工会组织及其会员的主体地位和身份,而正是履行工会组织或会员权利与义务的一种体现;其三,受托方是政府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必须受到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的重视和支持,这并不意味着是“官办”工会,恰恰是贯彻落实《工会法》中关于“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规定的具体体现,更加准确地表达出国家及其地方政府对工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其次,应当从“切实维权”的高度出发,把争取党和国家的支持作为推进“委收”工作的重点予以落实。全总可以在取得支持的同时,商国家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有关工会经费“委收”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方面的指导性意见,引导其向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面健康发展;省(市)级总工会可以在取得同级党政领导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商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其总体实施方案,从“委收”范围对象界定、成本控制及其经费管理与业务衔接等方面提出规范性的实施意见。据此,全总和省总财务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的业务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委收”工作的具体制度和实施细则。再次,“委收”工作实践多年来,各地已经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也暴露出可以通过完善而不难解决的问题,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对其实施规范和支持,应该说已经到了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阶段,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半抱琵琶半遮面”。

二、坚决控制“委收”经费的成本支出

“委收”成本应当控制在多大的比重为宜,能否套用“人民教育基金”、“解困基金”等基金“委收”成本的标准呢?窃以为未尝不可!其一、因为基金是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征收的资金,多数是从涉税单位的税后利润中扣除的,属于企业税后利润向社会再分配的一种资金;而工会经费是国家法律规定收缴并在企业税前列支的资金,直接进入企业生产或经营成本,这就说明工会经费是国家财政资金对工会组织通过税收让渡形式的社会分配,其“委收”成本起码说应当参照基金的标准执行(据了解,我省各地基金“委收”成本一般为2%)。其二,各类基金是国家为了推动某项共同事业的发展而实施向社会征集并用于某事业发展的一种国家财力投资不足的补充性资金;工会经费是国家专门设立、保障工会组织更好行使职能、履行基本职责义务、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基本素质、提高社会生产力和加快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故“基金”与“经费”的使用,在推进“三个文明”建设中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此外,如果为了调动受托方收缴经费的积极性,实现应收尽收,实取超目标奖励办法也不失为一种有利的选择,其超奖幅度应当控制在以不大于固定费率50%为宜。

三、严格界定经费“委收”的对象和范围

这是落实好“委收”工作的基本环节,我们既不能把经费易收的单位全部抓在手上,也完全没有必要把收缴难度大的单位全部推给受托方,否则,对于受托方来说是不公的,而且使“委收”工作有可能陷入僵局。首先,“委收”对象的界定,对于经费增长点明显、负有缴费义务单位分散且众多、工会勉为其力登门收缴、而委托单位工作职责能够覆盖的对象,可以将对其经费收缴的责任和义务实行委托;从实际情况看,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一般是涉税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而与涉税企业行政有着直接联系,其工作职责又能覆盖这些企业的就是各地的税务部门。因此,“委收”工作当把受托方界定为税务部门,“委收”对象界定为区域内涉税企业较为合适。其次,“委收”经费范围的界定,对于涉税企业工会经费的“委收”不能只限于其应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应当包括该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当计提和拨缴给工会组织的全部工会经费,这样,至少能收到三个效果:一是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解经费代收后,基层工会留成自用经费难以落实的问题;二是可以有效地解决职工群众组建工会要求得不到尽快落实的问题;三是可以更加密切地方总工会与基层工会组织的联系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财产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委收”经费管理与业务衔接工作

首先,上下联动,横向合作,切实加强“委收”经费的管理,确保代收经费及时、足额到位,重点落实三条措施。一是全总或省总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联合开发工会经费申报程序和“委收”业务软件,实行“委收”经费全额“微机开票”,取缔手工开票;二是建立并启动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工会经费的联合稽查审查机制,切实解决“委收”对象单位行政瞒报漏缴和受托方代收经费的操作规范问题;三是建立并实施“委收”经费的定期划拨转结制度,确保“委收”经费及时足额解交工会“经费集中户”。其次,妥善处理好“委收”经费的业务衔接工作,注意抓住四个环节:一是纳入“委收”对象的拨缴经费单位行政必须以受托方出具的“机开”《专用收据》为依据计提工会经费、并在税前列支。二是受托方代收经费划转业务,应当规定按月并附明细的要求进行结算;“委收”成本可实行按季度预结、年底决算的办法。三是地方总工会对基层工会留成经费,可采取按月或按季度结付办法;对于未组建工会的企业、则按工会组建筹备金的办法纳入专户管理。四是“委收”经费中属基层工会留成经费,地方总工会应从“经费集中户”中及时剥离出来、并列入“应付账项”管理,上级工会组织应准予其从上解经费计算口径中扣除(包括相应的“委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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