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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的思考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是其健康发展的一种选择。2008年《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涉及独立学院设立、组织与活动、管理与监督、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方面。基本符合要求的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政策导向似乎已经明了,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是其一种正确的选择。《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

张友福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427000)

作者简介: 张友福,(1975—),男,湖南张家界人,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人力资源部主任,副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 高等教育管理。

摘 要: 独立学院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是其发展的新一轮的战略选择。本文从政策依据、成功案例、转设要求、支撑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独立学院; 转设; 民办本科院校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3月,全国独立学院共有322所,在校生总数200多万人,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一支重要的力量。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是其健康发展的一种选择。

一、转设的政策依据

2006年在《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2008年《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涉及独立学院设立、组织与活动、管理与监督、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方面。在《办法》的“附则”中,明确要求此前设立的独立学院以5年为限,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基本符合要求的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事实上,《办法》中关于“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这一属性上的界定,已经表明考察验收的目的是区分现有独立学院的性质,“公”“民”分开,要么转成民办高校,要么回归母体学校。

2008年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司局函件)中有明确: “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 (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3)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这里把考察验收(也是民办)、转成民办、维持现状三种情况并列。

2009年教育部办公厅在《关于编报省级〈独立学院5年过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发厅函〔2009〕15号)中有更为明确地要求: “区分以下不同情况,逐校、分类明确工作意见和《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的进度。(1)各项要求均达标,拟报请教育部考察验收的。(2)待理顺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后再报请教育部考察验收的。(3)拟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或民办其他层次学校的。(4)拟终止、合并或并入公办普通高校、民办学校的。(5)在既不扩大本地区现有独立学院数量、又符合本地区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前提下,拟新设的。”这里包含了八种情况——考察验收、暂缓验收、转成民办本科、转成民办专科、终止办学、数校合并、并入公办、新设学院。

二、转设的成功案例

政策导向似乎已经明了,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是其一种正确的选择。2008年转设成功案例有: 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学校的代码是13298); 原吉林艺术学院动画学院转设为吉林动画学院(学校代码为13657);原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转设为东软信息学院(学校代码为13631); 原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学院转设为辽宁财贸学院(学校代码为13900)。

可以说,独立学院转设是国家的政策导向,是政府大力提倡和积极鼓励的。但是独立学院何时申报转设、能否成功转设并不以学院的意志为转移,而取决于自身的办学条件达标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情况。

三、转设要求及支撑材料

转设的标准和条件有: 一是达到国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 二是达到民办高校设置与管理的要求; 三是具备转设的基本要求。

(一)层次与规模

《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经教育部批准的艺、体等特殊科类院校,办学规模可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规定》要求,称为学院的,在人文(文、史、哲)、社科(经、法、教)、理、工、农、医、管等学科门类中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并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

(三)师资队伍

1.数量方面

《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 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专任教师是指与学校签订了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承担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独立学院的专任教师应该包括聘任的大学毕业生、高校退休教师、高校在职教师,以及公司或企业中的“双师型”教师。兼任教师应指签订劳务合同(兼职协议),临时承担某门课程一个学期或不足一个学期教学任务的人员。

2.结构方面

《规定》要求,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均应达到30%以上,以及正教授至少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者至少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者至少1人、每个专业有正高级职称者至少1人等标准。

(四)教学科研

《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

(五)基础设施

1.土地

《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校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按5000名全日制在校生这一举办独立学院所要求的最小规模计算,占地面积应为30万平方米(约450亩)。除校园占地面积外,还有两个“建校初期”标准: 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和专职教师不少于280人。其实这三个所谓“建校初期”标准,都是根据5000名全日制在校生的最小规模确定的,只不过略高于标准的下限而已。需要说明的是,一是独立学院校均规模都高于5000人,二是独立学院均已有至少一届毕业生,三是从逻辑的角度看,转设的内涵明显不同于初建,因此,独立学院转设不适用上述三项“建校初期”标准。

2.建筑面积

《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文、史、哲、经、法、教、管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艺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包括所有的教学科研和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一般说来,教学科研和教辅用房指普通教室、语音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绘图绘画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体操房等; 行政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工作室、会堂等,不包含食堂、教师公寓、学生公寓等生活用房。对于人文、社科类院校来说,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应占校舍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与此相关的监测办学条件指标是生均宿舍面积,其合格要求为不低于6.5平方米。此外,生均运动场面积应不低于3平方米。

3.仪器设备

《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科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艺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含实验台、桌、空调等)。与此相关的监测办学条件指标是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其合格标准为不低于10%。至于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10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不少于7个的合格要求,对于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来说都已不成问题,甚至远远超过了这个规定的要求。

4.图书资料

《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体、艺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科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而且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这里的图书系指纸质图书,电子图书不包括在内; 业务类期刊杂志,可按种类和年度装订成合订本,1本按1册计算。独立学院在为了达到设置标准而突击采购图书的时候,难免存在违背高校图书馆建设规律的问题,各独立学院有必要结合自身的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尽量购置适用图书,将损失降到最低。与此相关的监测办学条件指标是生均年进书量,其合格要求为3册或4册,恐怕任何一所独立学院的生均年进书量都数倍于规定的要求。

5.实习、实训场所

《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

独立学院承担着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任务,实践教学显得尤为重要。按照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的要求,应该做到: 实验大纲齐备,编写质量较高; 实验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90%,并有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习和实训目的明确,内容具体,措施得力,时间有保证,效果较好; 校内外实习和实践基地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

(六)办学经费

《规定》要求,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办法》规定,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并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独立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意见》规定,需进行高等学校设置的省(区、市)近三年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须达到5000元。年均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且占财政支出比例达到18%以上的,从严控制; 低于上述水平且当年高等教育生均事业费没有显著增加的,原则上不考虑。尤其是本专科生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修理费等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12%,且生均四项经费逐年增长或持平,基本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七)领导班子

《规定》要求,专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符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1.院长任职资格

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和《办法》的规定,独立学院的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在中国境内定居; (3)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 (4)品德高尚; (5)熟悉高等教育; (6)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7)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 (8)专职; (9)经审批机关核准; (10)年龄不超过70岁。

2.决策机构人员组成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法》规定,“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中,普通高等学校的代表不得少于2/5。”

(八)合作双方

(1)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2)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均要达到《规定》要求。

(3)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以上转设的基本条件的支撑材料见下表1。

(九)独立学院转设的材料准备

独立学院转设的材料分为提供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请材料和提供给教育部的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见表2、表3。

可以说,独立学院转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尤其是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方面是否达到设置标准。特色亮点只是“附加题”,“得分”并不计入总分。简言之,如果基本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便没有请专家组进校考察的机会。所有的特色亮点自然也无法被发现和欣赏。在土地、校舍建筑、仪器设备、图书和师资队伍等5项主要指标中,仪器设备值和师资队伍是重点,是可以拉开档次的项目。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在评议的时候,是按照“差额复试”的方式进行的,凡是申报转设的独立学院在通过了省级考察、评议之后,可以认为基本办学条件均已合格。但是,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是严格按照20%的“差额”进行评议的。因此,各独立学院要在增强竞争力上狠下工夫。每个申请转设的独立学院的申报材料在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面前,只有数字才是“硬道理”,所以说转设成功需要“横向全面达标,纵向占据优势”。

表1 独立学院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支撑材料一览表

表2 独立学院转设普通民办本科院校申请材料一览表

表3 独立学院转设普通民办本科院校申报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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