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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现象之治理对策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十载有余。要完善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此行为的定罪和处罚过于笼统且判罚过轻之处,完善对于挂靠、围标、串标者未中标等未遂违规行为的追究查处。一旦发现投标人非本单位职工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发现投标人不参加有关招投标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其次,完善投标保证金支付制度。此外,应建立对投标人的合理投标成本的补偿机制。

(1)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规范建筑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十载有余。十年来,这两部法律在规范我国建筑市场、提升我国建筑行业的总体管理水平,为国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出现了挂靠、围标、串标之现象,暴露出两部法律的缺陷与不足,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无可厚非。现在看来,极有必要修订完善这两部法律。要拓宽《建筑法》的应用领域,要修改完善《招标投标法》中的最低价中标制度,要对挂靠、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做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并出台具体的惩罚措施,为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实施处罚及法院立案侦查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要配套完善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加细化和明确工程建筑市场和工程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明确加大对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惩罚的力度。要完善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此行为(包括未遂行为)的定罪和处罚过于笼统且判罚过轻之处,完善对于挂靠、围标、串标者未中标等未遂违规行为的追究查处。要让投标人为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使其在决策投标时是选择挂靠、围标、串标,还是正常投标,做出理性选择。

(2)严格管理制度,增加作弊成本,建立举报机制。

首先,严格建筑企业的注册管理制度。建筑企业的资金实力、主要工程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的素质、项目管理水平、工程机械科学施工的能力和水平都关乎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衡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这方面的综合实力,只有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因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资质管理力度,严格年度注册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于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管理。对于参加投标报名的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在本企业并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年度注册的人员,否则不能代表企业受法人委托去参加投标报名。从而从制度上减少流动挂靠的可能性。

其次,建立投标人员强制到位制度。由于挂靠、围标、串标本身的非法性,谋划者势必会将知情人员尽量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往往是投标文件中列示的项目经理、造价人员等相关技术人员都并不知晓,因此,应建立投标人员强制到位制度,要求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造价人员、企业授权代表必须参加资格审查、现场踏勘、投标答疑、开标会、投标答辩等招投标活动,且前述人员除造价人员外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职工。一旦发现投标人非本单位职工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发现投标人不参加有关招投标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样,有利于从制度上防范挂靠投标,给围标、串标加大成本、增加难度。

再次,建立举报机制,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向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纪检机构举报的,一经查实,确有其事的则给予操纵者及有关企业罚款5万至10万元,并吊销其资质证书2年,即2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给予举报有功者个人奖励2万元。从而,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对那些致力于想通过挂靠、围标、串标而取得中标或非法利益的不法投标人形成威慑,使其不得不放弃其不法行为。

(3)改革投标机制,完善补偿办法,减轻投标负担。

首先,设立投标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哄抬报价,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按照计价定额,编制出一个反映社会平均成本的投标控制价,即上限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该上限值时,其投标为废标。其次,完善投标保证金支付制度。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以转账形式交纳,而且要求投标人转出银行账户必须是投标人的开户银行账户,这样就必然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相关高层签字同意才行,这样就避免了施工企业中的部分个人利用企业资质捞取好处费,给围标、串标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因为很多情况下的围标、串标、挂靠,企业法人并不知晓。再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评标方法上选取“A+B”评标法: 即招标者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情况事先计算确定预设标底A(权重为a),各承包商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B(权重为1-a,a值通常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也可在开标时才公布),用于评标定标的标底价格等于预设标底和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乘以相应权重之后的总和[即C=A×a+B×(1-a)],该总和C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合理低价下限,以此确定最后中标人,而低于下限的报价被认为低于成本价,该投标人中标资格被取消。

此外,应建立对投标人的合理投标成本的补偿机制。众所周知,招投标活动是需要付出大量社会成本的,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需要付出一定数量的成本。按照目前的招投标制度,投标人的投标成本须自己承担。笔者认为: 这种制度不合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应该计入招标项目成本,应由中标一方负责,具体可通过建设方(甲方)从工程款中扣出,在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准备进场施工时,建设方应从工程款中支付投标补偿费给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补偿费计入项目总成本。这充分遵循中国的一句俗语“羊毛长在羊身上”的简单道理,招标、投标方在法律上是一种平等关系,投标方是因为招标方有招标需求而去投标,而不应视为投标方为获取中标的风险投入。至于补偿费的多少则可视项目总投资大小,工程量清单的复杂程度和计算量的大小来确定。这种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提高投标书的编制质量,另一方面,亦可降低挂靠、围标、串标的心理暗示,因为,即使不中标,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不用去冒违法、违规而遭受处罚的风险。

(4)加强行政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建立淘汰机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职能,既要监管好建筑施工企业,也要监管好投资方。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全面掌握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等综合信息,要不定期抽查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活动,检查其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是否与其投标时相符。此外,国家还要设立专门的反挂靠、围标、串标的督察机构,对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予以监督,不定期抽查项目工地现场,检查质监机构是否落实监督的职能,对于挂靠施工企业是否放任自流。此外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 要加强对业主投资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其投资行为,首先要严格监管招投标的实施过程,严禁建设单位明招暗定施工企业,肢解发包工程,规避招标; 其次要监管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是否办妥,资金是否到位并及时拨付,严格限制工程垫资行为发生; 再次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三方的监管制度,工程竣工后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存入银行指定账户,专款专用,银行监控,到期按规定返还给施工单位,防止长期滞留业主手中,确保招标人、投标人先后的法律关系平等。监督部门在开标时还应认真检查投标单位的投标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名称、项目经理所在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中的聘用单位、投标人代表及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缴款单位、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出票单位相一致。

加强行业自律,重塑市场主体——施工企业形象。作为有远见的施工企业,不要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采取挂靠、围标、串标等非法手段去经营。自觉抵制与建设单位签订“黑白合同”,不出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不做不盈利的工程,要强化内部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单一施工的经营结构,拓展有特色、含金量高的专业施工或其他产业,寻求新的增值点。

(5)建立起市场诚信机制。

建筑市场的信用危机已经严重影响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信用问题已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关注。建议建筑行业协会成立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于众,将信用分纳入商务标的评价中,让建筑施工企业明白信用亦能创造效益。2005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计划在2010建立起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这个意见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距离目标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可以尝试通过利用信息网络资源来查询和评价某个企业的信用,以及建造师和项目经理的信用。要将构建建筑市场信用约束机制与规范工程担保制度相结合,通过加大违约企业的失信成本,来充分发挥信用约束机制的制约和规范作用,鼓励诚信企业继续依法诚信经营,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增强信用意识,进行公平、公正的竞争,共同构建诚信的市场环境。

(6)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完善网络招投标。

网上招投标顾名思义就是利用网络实现招投标,即招标信息的发布(跟踪)、对业主和承包方资质的审查、标书的发售以及开标、评标、签订合同等都在网上进行。这对克服现在招投标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信息发布不充分、招投标成本过高将起到明显的作用。此外,还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克服人为因素障碍,为招投标走向国际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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