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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现象产生之原因探析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挂靠现象由此而生。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严格,依靠领导、朋友、亲戚等关系,依靠行贿等手段承接工程几乎成为不可能。又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可以以联合体共同投标,这就为挂靠又披上了神秘的外衣。相对于已成为建筑业司空见惯的挂靠、围标、串标等普遍现象而言,查处的案例只是“九牛一毛”。

(1)市场竞争激烈,形成恶性循环。首先,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很多,而基本建设项目数量有限; 其次是建筑业产业集中度低,大、中、小建筑企业比例结构不合理,未形成市场分割之概念,建筑二级市场发育不完善,缺少专门的有关分包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同一市场上竞争对手过多,竞争异常激烈,部分企业为了生存有时会采取种种非正常手段来获取工程,导致工程承包市场混乱。许多有资质的国有施工大企业,由于其市场灵敏性较差,管理方式落后,在投标中完全按规矩操作,却反而揽不到施工项目,相反那些没有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施工企业、非法人组织反而嗅觉灵敏,灵活机动,容易采取非正常手段,如围标、串标、向业主方或招标代理方行贿,反而容易在招标中取胜。这些拥有资质与技术却很难承包到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为了生存,却不得不采取所谓的联合经营,也就是被挂靠的方式获取管理费,以维持企业的生存。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

(2)体制、机制不完善,甲、乙方地位不平等。建设单位(业主)始终占强势,拥有资金拨付权。有些建设单位甚至可以串通或控制招标,订立招标的游戏规则,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有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把价格压得很低,通常签订合同的价格接近或低于成本价; 有些建设单位还要求指定分包商,而且所指定的分包商是资质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或者是非法人组织; 更有一些建设单位还强行要求承包商垫资,工程竣工以后,承包商常常拿不到工程款,建设单位长期拖欠。这种不规范的行为使得承包商始终处于劣势地位,是引起建筑业混乱的直接原因,促进了挂靠现象的滋长。

(3)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科技含量不高,建筑市场准入“门槛”相对比较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内部承包责任制造就了大批承包经营者。随着农村和城市各项改革的推进,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变得越来越丰富,农村的大量劳动力成为建筑工人,他们在实践中逐步锻炼成熟,经过一定的时间、经验和资金的积累逐渐变成有一定经营成本,有一定施工机械设备和一定技术工种的建筑企业组织管理者。一方面,由于体制的限制,他们无法取得建筑市场正式“入场券”——建筑企业资质,另一方面,为了减少经营公司的成本及风险,避免与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打交道,于是想方设法借用有资质企业的牌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挂靠现象由此而生。

(4)挂靠与被挂靠完成了双赢交易,互惠有利。建筑业利润低、企业生存艰难。据有关资料统计,以2007年上半年为例,建筑业产值利润总额是357亿元,其利润率仅为1.9%,[149]而且有些企业的利润率比这个数值还要低,足见建筑企业生存之艰难。特别是对那些人力资源、机械设备和资金实力较弱的企业更是雪上加霜。对于拥有资质的企业,通过被挂靠就能坐收1%—5%的管理费(视项目投资大小),与承包一个项目所得的利润相差无几,又何必煞费苦心地去投标,浪费投标成本,还要冒未中标之风险; 对于挂靠企业,由于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或个体老板,灵活机动,无固定队伍,管理成本低,手段独特,容易中标,而且,这些项目经理与建设方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长期在建设单位周边转悠,易取得甲方信任,更有甚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变更设计,增加建设成本,扩大施工利润。因此,挂靠与被挂靠实现了双赢,有了温床和滋润的土壤,挂靠现象迅猛增长。有些企业通过挂靠方式揽来的工程量竟然达到了总业务的80%之多。

(5)围标者、串标者、陪标者在围标、串标过程中损公肥私,中饱私囊。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严格,依靠领导、朋友、亲戚等关系,依靠行贿等手段承接工程几乎成为不可能。投标人当中的围标者、串标者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采取威逼利诱等多种手段,买通或说服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由其代做标书,或按照其意愿编制标书; 或买通、勾结招标代理方和业主方,表面上程序合法有序、天衣无缝,而实际上已明招暗定,已达到其中标之目的。而其他投标人变成陪标人,不用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却能坐收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好处费。

(6)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只有1998年开始实施的《建筑法》和2000年开始实施《招标投标法》,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目前复杂的建筑市场规范的需要,特别是《招标投标法》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为中标条件,因此,出现了业主恶意压价,施工单位为了夺标也就只能低价竞标,使得合同价款接近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单位在后续施工过程中,不得不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变更设计,买通甲方等多种方式和途径赚取利润。法律法规中没有给挂靠、围标、串标等明显的概念界定,没有详细的监控、惩罚等条例和措施,特别是对于建设方(甲方)明知挂靠、围标或串标而中标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却听之任之,更有甚者有些项目明投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等。又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可以以联合体共同投标,这就为挂靠又披上了神秘的外衣。

(7)监管措施缺失不到位,惩罚失效。现行的法律、法规禁止挂靠、围标和串标,但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执法难,要查围标、串标,取证更难。在建筑市场的监管上,尚未形成健全的、系统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在规范化建设方面缺乏必要的手段。一方面,由于法制不够健全,处罚过于宽松,一定程度存在着“破坏制度比遵守制度能获得更大的收益,且得不到相应惩罚”。另一方面,建设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预防和监控体系。有不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不是不知道挂靠、围标、串标,只是处理起来非常棘手,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故处理力度不够。而对于建设单位,一方面,要考虑到重新招标的时间和风险,另一方面,也同样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不愿意检举揭发。到现在为止,全国查处的挂靠、围标、串标的案件,若不是因为出了质量安全事故的话,实在是微乎其微。相对于已成为建筑业司空见惯的挂靠、围标、串标等普遍现象而言,查处的案例只是“九牛一毛”。有些省市制定了专门针对挂靠、围标、串标等现象的治理办法,如合肥市就专门出台《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等,但都收效不大。因而,放纵了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嚣张。

(8)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缺失,运行不规范,市场自身发育不成熟。目前,可以说,业主的招标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实质性内容的游戏,一旦游戏结束(即确定中标单位),游戏规则就搁置一边,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上承诺的施工人员的组织结构、施工机械的配置、施工进度的保证和文明施工的约定等都成了一纸空文。通过挂靠、围标、串标而中标的施工单位,能正常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幕后操作的老板则常常以项目副经理的身份代替中标的项目经理实施现场管理,为赚取更多的利润,幕后老板按照最经济、最省钱的方式运作,投标时施工企业的“光辉形象”犹如“海市蜃楼”般消失了[155]。无论是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政府的监督机构,大都认为,只要将项目建成,无论是谁做都是做,因而都心安理得,何必“无事生非”,认真计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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