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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参与单位多、技术复杂以及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导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难度很大。因此,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非常重要的。

1.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的重要性

(1)依法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能使劳动者获得安全与健康,是体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安全、文明的基本标志。

(2)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可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不适当、安全生产状况不佳的现状。

(3)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对企业环境的安全卫生状态作了具体的要求和限定,从根本上促使施工企业健全安全卫生管理机制,改善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条件,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4)推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是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需要。

2.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的原则

(1)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必须适用于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3)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第167号公约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程的要求。

(4)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加以充实,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5)企业应加强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指导、帮助项目经理部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3.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现阶段涉及施工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条。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和项目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制定检查、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的记录,明确总分包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制纵向方面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班组长和岗位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群防群治。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版)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内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包括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干部、行政管理干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安全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0〕第80号令)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定义、范围、特殊作业人员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

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3种形式。

5)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安全措施计划制度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它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预防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防爆炸装置等。

(2)职业卫生措施。

职业卫生措施是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卫生环境的必要措施,其中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房间及设施。

辅助用房间及设施是为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所必需的房间及一切设施,包括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和冬期作业取暖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安全宣传教育措施是为了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材、图书、资料,安全生产展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方法训练设施,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实验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可以按照“工作活动分类→危险源识别→风险确定→风险评价→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充分性”的步骤进行。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淘汰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提高施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9)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进行登记应当提交施工起重机械有关资料应包括以下几点。

(1)生产方面的资料,如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

(2)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如施工单位对于这些机械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情况、作业人员的情况等。

监管部门应当对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建立相关档案,及时更新,加强监管,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当将标志置于显著位置,便于使用者监督,保证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10)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2)安全检查的方式。

检查方式有企业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同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等。

(3)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伤亡事故处理等。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检查“三违”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后应编写安全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等内容。

(4)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未消除安全隐患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工,并应按照“登记—整改—复查—销案”的程序处理安全隐患。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应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1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设施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检验;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必须和安全设施同时使用。

13)安全预评价制度

安全预评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工作基础。科学、系统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仅直接起到了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减少事故发生的作用,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安全状况的治理、改造,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14)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2003年5月23日原建设部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07号),从9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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