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提高公用经费水平

提高公用经费水平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经费,是整个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投入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这对于不断提高学校公用经费水平,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及其他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公用经费的短缺,使学校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凡已经超过省定公用经费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而且要保持适当增长,其增长幅度要与当地财力增长幅度相一致。

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经费,是整个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投入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新《义务教育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这对于不断提高学校公用经费水平,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及其他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长期以来,经费短缺一直是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主要瓶颈,而学校公用经费紧张的矛盾则更为突出。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民集资,同时,国家要求加大财政投入,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从而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基本目标。为适应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在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方面,实行各级政府分担资金,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较好地解决了多年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保证了教师工资按照当地实际执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在校舍维修改造方面,实施了规模宏大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极大地改变了办学条件,优化了学校布局和资源配置。可以说,“三保”中的“保工资、保安全”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是,“保运转”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资料显示,河北省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为169元,小学为140元,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低63元和26元。公用经费的短缺,使学校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整个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结构不够合理,存在着重教师工资和校舍建设,轻学校正常运转的倾向;二是农村税费改革后,用于教育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较少,常常被挤占、截留和挪用;三是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费水平降低,预算外收入减少,所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财政部门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弥补。

为了解决学校公用经费短缺问题,我省于2004年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定额》,就如何核定学校的公用经费,不断提高公用经费水平,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一政策出台之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投入情况有了较大的改观,特别是预算内公用经费水平明显提高,有些市、县的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甚至超过了省定标准的上限。但是,各地情况很不平衡,目前,全省还有三分之一的县仍没有达到省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最低线,有的县甚至没有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

新《义务教育法》对于学校的公用经费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公用经费的保障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我们应抓住全面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的有利时机,结合我省最近下发的《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精心谋划,制定措施,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水平,为学校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实行资金共同分担。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实行各级政府分担的办法,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具体核定办法是:因免除学生学杂费需财政补助的公用经费,按照农村小学年生均160元、初中235元,县镇小学年生均190元、初中265元核定;预算内公用经费按照小学年生均15~60元,初中25~90元核定;对于地方财政负担的公用经费,需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解决。目前,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我省已确定了省级、市、县分担经费的比例和数额。各级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把筹措资金的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制定总体方案,分步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采取“分步实施,逐年提高”的办法:2007年达到省定公用经费最低标准;2008年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2009年按照国家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标准计算,我省低于基准标准的差额部分,当年解决50%;2010年,全部达到国家确定的公用经费基准标准。这种方案,目标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具体,便于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计划安排资金,并使公用经费保持阶梯式增长的态势。需要指出的是,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是动态发展变化的,在达到国家制定的基准标准后,还应按照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的要求,不断修订和提高公用经费标准,以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由于我省义务教育现有公用经费水平较低,要在2010年达到按照国家基准标准核定公用经费的要求,任务十分艰巨。因此,财政部门应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一是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时,要按照“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以需要定支出”,调整支出结构,将公用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标准定额逐项计算,不留缺口。二是在执行公用经费标准上,要坚持“就高不就低,只能升不能降”的原则。凡已经超过省定公用经费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而且要保持适当增长,其增长幅度要与当地财力增长幅度相一致。三是在实行各级政府共同分担学校公用经费的体制后,县级财政原来安排学校的公用经费不能减少,不得用上级补助专款予以抵顶。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扭转学校公用经费紧张的局面。

《河北教育》2007年第1期,张益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