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

关于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占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和财政性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两项指标并非完全一致。上述两个特点说明,如果简单地按照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比例指标对各省(区、市)分解考核,显然是不合适的。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大低于各国平均水平,这是导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较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加快转变经济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2012年达到4%。”这是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国教育乃至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教育投入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公共财政的突出位置,予以重点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幅度增加财政性教育投入,推动了各级各类教育的快速发展。但从教育快速发展的需求来看,经费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成为制约教育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亟须建立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增加财政性教育投入。而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2012年达到4%,则是增加教育投入的一项根本措施。

一、准确测算经费需求,选择科学路径

要如期实现4%的宏伟目标,首先要准确测算经费需求情况。据教育部、财政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为3.59%,距4%的要求差0.41%。如GDP增速按每年8%计算,2012年我国GDP大约为464207亿元,财政性教育经费应该达到18568亿元,比2009年增长6337亿元。考虑到4%是全国性目标,国家与地方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数据难以衔接一致,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不宜据此对各省(区、市)分解指标和进行考核。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从各省(区、市)的GDP总量上看,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各省(区、市)GDP总量差别很大,如果单纯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来衡量,就会出现较大偏差。例如,2008年贵州省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为229.77亿元,占GDP的6.9%,早已大大超过了4%的目标;而有些省份由于GDP总量很大,虽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较低,但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仍然保持较高水平,也能够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二是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上看,由于各省(区、市)的产业结构和经济运行质量不同,使得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存在较大差别。以我省为例,2009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2.76%,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83%,而财政性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为19.46%,位居全国前列。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和财政性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两项指标并非完全一致。上述两个特点说明,如果简单地按照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比例指标对各省(区、市)分解考核,显然是不合适的。

那么,应该采用哪些指标对各省(区、市)进行分解呢?从我国目前财政体制状况看,通过确定各省(区、市)财政性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的办法,达到全国4%的总目标,是一个正确的路径。即财政部按照“分类分省核定”的原则,根据资金的总需求测算出2012年各省(区、市)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目标比例。具体办法是:

1.分类确定初定比例。根据省份类型、区域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全国各省份分为五大类。根据2012年全国实现4%目标新增教育经费需求以及各类地区2007~2009年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平均比例,确定2012年各类地区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初定比例。

2.按系数调整初定比例。根据各类地区不同省份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财政教育支出占修正后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人均财力、学生数占人口比例、高校学生数占学生总数比例等因素,设置调整系数,对各省份初定比例进行调整和修正。

3.确定各省份目标比例。根据初定比例和调整系数,计算出各省份的修正比例,并综合考虑各省份2007~2009年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实际比例,确定各省份2012年的目标比例。

总之,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和财政性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两项指标,既存在着内在联系,又有着明显区别。从全国层面上看,应以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 4%的比例测算整个经费需求。而对各省(区、市)来说,需要按照财政性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指标下达任务,最终达到全面实现4%的目标。

二、采取有力措施,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求财政重点保障的不仅是教育,还有农业、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项目,这给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到2012年实现4%的宏伟目标,需要各级政府做出艰苦努力。因此,必须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兴衰的高度,更加突出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幅度提高教育投入。

1.大力培植财源和壮大财力。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大低于各国平均水平,这是导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较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加快转变经济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2010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为39.79万亿,如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一个百分点,每年可增加财政收入约3979亿元,将会大大提高财政收入水平,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同时,要改革财政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将未纳入预算的其他各项政府预算外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支出逐步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要强化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推进税费改革,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较快增长,为实现4%的目标打下坚实的财力基础。

2.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教育支出占一般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是增加教育经费最为直接和有效的办法,也是加大教育投入的主要途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4%目标的重大决策,是各级政府财政工作的刚性任务,必须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各级政府安排支出预算时,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财政教育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以更大的决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新增财力着力向教育倾斜。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按照国家分解的经费投入指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切实把资金落实到位。

3.拓宽教育资金筹措渠道。要不断研究探索新的筹资渠道,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大力筹措教育资金。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即由目前只对内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扩大到对外资企业也按统一政策征收。二是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适当提高按“三税”(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三是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教育。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未包括教育。最近国务院已经明确要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即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规定支出后,按余额的10%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设施建设。各省(区、市)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四是从彩票(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增加安排用于教育的支出。彩票公益金应用于社会福利、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性支出,目前中央财政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教育助学项目,但不少地方彩票公益金中尚未安排教育方面的支出,应予以适当安排。五是政府公共投资主要是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掌握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从城市维护建设费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中小学校建设资金;高校老校区置换所得收入扣除转让成本费用外,全部返还学校用于新校区建设;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减免。六是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依据各地教育实施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按比例同步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总之,通过上述措施,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保证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度增加。

4.建立和完善经费投入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是增加教育经费投入的基本保证。多年来,虽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政府的投入责任,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不少地方没有将政策落实到位,这也是导致教育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实现4%的目标,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一是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要把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公布和评估各地教育经费的投入状况,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及财政、发展改革、教育、税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责任,把各项教育经费筹措政策落到实处。三是制定科学的教育经费统计口径,防止用上级拨款抵顶本级经费、虚增投入数额等做法,保证教育经费数字的真实可靠。同时对投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四是在对各地严格考评的基础上实行奖惩制度,对于经费投入达到国家要求的,给予“以奖代补”资金;对于投入不到位的,给予扣减其他教育专项经费等惩罚措施,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河北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张益禄 岳凤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