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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平的高考招生改革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此,高考改革必须完善考试法律法规,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各项工作透明度,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换句话说,坚持公开和公正,促进高考招生过程公平。因此,必须继续大力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通过“阳光工程”,教育部在考试后向全社会公布各地考生成绩的分布情况,每所大学在各地的招生数目和考分要求,动态显示报考某校某一专业的人数和已知录取人数。而教育公平是改革的灵魂,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高考中坚持统一与多样相结合——起点公平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竞争出现是必然的,即使高等教育发展到能满足每个人上大学,围绕名牌大学或重点大学的竞争依然存在。由于激烈的升学竞争,再加上中国社会特有的重人情与关系的传统习惯,公平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而要维护公平,需要有较为刚性的制度来加以规范和约束。采用统一考试是最好的选择,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实现有限资源公平分配,也让人们对自己的未来有合理的预期,有努力追求的目标。高考如果不是防止大学招生腐败的铜墙铁壁,也至少是阻止人情与关系干扰的坚实屏障,或者说是制约人情泛滥的有效手段。[7]

很显然,统一考试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尚不能轻言取消,有制度的选择比无制度的博弈更加公平。然而,统一考试日益暴露的不公平性也表明,必须对这一招生制度进行改革,统一与多样相结合是其改革趋势,可以多样弥补统一之不足。多样性的价值取向首先应在于综合评价,缩小差异,体现公平;其次是实施素质教育,避“一考定终身”之弊。例如有人提出实行高考成绩和平时成绩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成绩包括中学阶段各学期教师评语、考试成绩、社会活动记录、参加各项比赛的获奖情况等;[8]也有人根据我国高校的多类型多层次的特点提出多元化考试,作为统考之补充;[9]再如复旦大学已尝试进行了面试测试,这也不失为统考的一种补充形式。凡此种种,都可作为多样性测试的探索。当然,这些多样性测试必须更多地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与能获得最大化的教育公平、与一国之教育能走上健康之道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二)录取中坚持照顾弱势群体——结果公平

公平的具体性决定了教育公平不能照搬经济领域的优胜劣汰的竞争博弈原则,也不能只关注竞争起点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竞争结果的公平,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强调以人为本及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结果公平更为重要。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公平还意味着在教育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社会中处境不利的人群或弱势群体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没有来自制度和其他人为因素而造成的障碍[10]我国在招生录取上现行的分省配额、地域倾斜等制度一开始正是基于这一目的设立的,不仅仅是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高教资源分布不均。然而,随着计划经济的结束、高校逐年扩招、教育大众化及竞争的加剧,这一政策日益暴露出它的不公平性。高考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复制不平等的阶层差异和地区差异的机器,极大地损害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形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因此,有人提出全国统一分数线,但这势必造成录取名额被少数几个高考大省所瓜分,这同样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实质上,这是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问题。对于高考录取改革中的这一矛盾问题,如果只看到它的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就可能出现比原先更大的消极后果。因此,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改革既不能只追求“考试公平”,全国一条线,也不能完全倒向“区域公平”,地域倾斜。我们只能在兼顾二者的同时,求取相对公平的最大值。很显然,现有的分省配额标准有待改革。基于此,中国政法大学就提出了新的名额分配模式,这不失为一种探索。新名额的分配可以参考四个指标:一是省区市的总人口数;二是该省区市高考的总人数;三是报考这些重点高校的人数;四是过去在该省区市投放的录取名额数。每年都根据这些情况确定各省区市新的录取名额。该模式对维护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作用,纠正了重点院校在北京、上海等地招生比例过高的现象,同时还照顾到了边远和欠发达地区,人口和报考人数较多的地方亦不会有怨言。[11]

(三)操作中坚持公开、公正——过程公平

每年的高考招生都要历经几个月,其间涉及若干环节,包括命题、考试、阅卷、划线及录取等。尽管具备了各项相关制度,但由于存在钻制度本身漏洞以及强制践踏制度等各种腐败行为,这一过程充满了诸多不公平。鉴于此,高考改革必须完善考试法律法规,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各项工作透明度,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换句话说,坚持公开和公正,促进高考招生过程公平。

公开即要求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将考生姓名、院校及录取信息等公示于众。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我们整个高考有很多环节并没有阳光。因此,必须继续大力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通过“阳光工程”,教育部在考试后向全社会公布各地考生成绩的分布情况,每所大学在各地的招生数目和考分要求,动态显示报考某校某一专业的人数和已知录取人数。这样,考生可以据此做出自己的选择,既可避免出现高分落榜的局面,又能防止因报考较多出现“撞车”现象,还能让生源合理地分流到报考考生较少的专业中去。另一方面,使招生信息更加公开与透明,既避免因不知情出现的“暗箱”所造成的不公,也会令招生单位、考生家长及相关办事人员因惧怕“曝光”而收敛腐败行为,更有利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公正不仅要求招生院校、招生单位及相关人员秉公持正,更要不断加强考试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以法治考。高考过程中权力的行使总是由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委托给某个部门、某些个人来实现的,这意味着被授予考试管理权的团体或个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诱惑。因此,这些代行国家权力的相关人员必须深知自己担负的历史使命及重大意义——关系到社会公平甚至社会稳定,必须坚持公正、公平。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治教、以法治考是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核心,中央应制定有关高考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条例作为高考基本法,明确规定高考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职责和对考试舞弊的处罚,更要规定有关考试机构的职责范围及考试技术规则。唯有如此,才能确保高考录取中的公正与公平。

总之,高考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分阶段逐步推进。而教育公平是改革的灵魂,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必须以公平统领全局和全过程,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加快以法治考步伐,使高考制度发挥它应有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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