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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和直觉主义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我想强调一下,在目的论和直觉主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矛盾。在这一点上,直觉主义者和目的论者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都可以同意良心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这个目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良心的存在。[1] 目的论的拥护者有:亚里士多德、巴特勒、哈奇森、休谟、佩利、穆勒、斯宾塞、史蒂芬、许夫定、耶林、冯特、包尔生、萨泽兰以及前两章述及的所有思想家。[3] 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评论》,第326页起。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在目的论和直觉主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矛盾。[23]根据目的论的观点,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要在行动自然倾向所产生的效果中寻找,也就是说,道德是实现目的的一个手段,它存在的理由要归之于它的功用。直觉主义坚持道德是直觉的,道德律刻在人的心上,它不是从外面加给他的,而是源自他最深的本性。

这两种观点决不像通常被宣称的那样对峙,而是可以容易地得到调和。首先,道德所致力的目的是人类绝对欲望的目的。一个行动正当是因为它所产生的符合人性的效果,说到底,是因为人类赞成这些效果。[24]除非根据行为对人所产生的效果,我们才可能从根本上证明行为正当。善的东西是因为人承认它为善,因为人天生就不得不承认它为善。在某种意义上,康德是对的,他说世界上除了一个善良意志以外没有什么东西是善的,一个善良意志之所以善仅仅是由于意志自身。最高的善或道德律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种绝对的善;是为人类意志无条件欲望的善;是没有任何别的根据的善;是本身固有的善。一个特殊行为的善是因为它倾向要实行的目的,但是这个目的的善则在于它自身是善的,它是善的是因为人意欲它。在这个意义上,在人的心中有一个绝对命令,一个不再是假言的而是无条件的命令。[25]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由人自己加给自己的,是他自身本性的表现。

其次,我们可以像前面一样说,一个行为是善的或恶的是因为良心宣称它是这样的。[26]人们如此评价一个行为是因为对这个行为的思考在他的意识中产生了某些效果,因为这个行为引起了他的某些感情,因为良心对它宣布了判断。这种说法同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最后标准是行为的效果的说法决不矛盾。直觉论者必定要同意良心所赞成的行为产生好的效果,或实现人的至善,这个行为的职责就是帮助人实现他的目的。神学直觉主义者必定要承认良心赞同上帝命令的行为类型(上帝由于这些行为的结果而命令它们),承认良心是上帝在人心中的代表,良心在那儿为造物主有关人的目的服务。在各种情况下,良心都被认为是服务于一个目的,为人完成一些事情,产生一些结果的,否则,它为什么存在呢?在这一点上,直觉主义者和目的论者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都可以同意良心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这个目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良心的存在。关于良心起源的问题并不一定影响到这个观点。在目的论者中,可能有的人相信良心是天赋的,有的人相信良心是经验的产物,有的相信它包含先验和归纳的两种成分,但他们在这个一般理论上都持一致的看法,即道德在世界上服务于一个目的,这个目的是道德最终的根据。

[1] 目的论的拥护者有: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巴特勒(《讲道录》)、哈奇森(《论美善观念的起源》)、休谟(《道德原理研究》)、佩利(《道德哲学》)、穆勒(《功利主义》第2章)、斯宾塞(《伦理学的材料》第1~3章)、史蒂芬(《伦理的科学》第4、5章)、许夫定(《伦理学》第7章)、耶林(《法律的目的》第2卷第95页起)、冯特(《伦理学》第3部分第2~4章)、包尔生(《伦理学》第222页起)、萨泽兰(《道德本能》,特别是第2卷,第32页起)以及前两章述及的所有思想家。反对目的论的观点见于: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艾波特译,第9页起;累基:《欧洲道德史》第1章;布莱德雷:《伦理学研究》;马提诺:《伦理学说类型》,第2卷;斯宾塞:《社会静力学》,第1版。

[2] 史蒂芬:《伦理的科学》,第4章第2节“道德法律”。

[3] 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评论》,第326页起。亦见巴特勒《讲道录》:“我们可以加上一句:正像那些没有领悟到生命可喜之理由的人,而仅仅由于饥饿的欲望,也依旧而且当然地会保持生命一样;没有考虑到别人利益的人,仅仅出于对自己名誉的珍重而行动,也常常会有助于公共福利。”

[4] 见本书第2章。

[5] 哈奇森这样说:“我们直觉地认识到某些感情和行动是善的,我们对美德有一种直接的天赋感觉,这种感觉是一种来自超自然的指导。所有这些善的感情和行动的一般性质是倾向于产生幸福。”亦见佩利《道德哲学》。

[6] 见本书第3章。

[7] 斯宾塞:《社会静力学》,第1版。

[8] 穆勒:《功利主义》,第9页。

[9] 见康德与马提诺,本书第2章。

[10] 卡的诺·纽曼说:“教会认为:宁可让太阳和月亮从天上掉下来,地球趋于毁坏,生活在地球上的亿万生灵在尘世所能有的极度痛苦中饿死,也比一颗灵魂(不是说一颗迷失的灵魂)竟然犯下一条轻微的罪恶——像故意扯一个谎(即使没损害到任何一个人),或者无缘无故偷别人一个小钱——要好。”(《国教的困境》,第190页)。试比较费希特的这一说法:“我决不违背自己的诺言,甚至在这样可以拯救人类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11] 戈维茨:《当代伦理学问题》。

[12] 包尔生:《哲学导论》,第266页;斯宾塞:《伦理学绪论》;威廉斯:《进化论伦理学》;保罗·李:《良心的起源》。

[13] 见休谟《道德原理研究》附录一,5:“这是显然的;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可能通过理智来解释人的行动的最后目标,我们要把它们完全提交给人的感情和情绪,而无须依赖于任何理性的能力。问一个人为什么进行锻炼,他会回答说因为他希望保持身体健康,假如你再问他为什么希望健康,他可以容易地答道因为疾病是痛苦的。但如果你再探究下去,想找到他为什么厌恶痛苦的理由,那他却不可能给出任何回答。这是一个最终点,不可能再依靠任何别的对象了。有的东西必定是因自身的缘故而被欲望的,因为它与人的感情、情绪是一致的、相符合的。”见包尔生的《伦理学体系》,特别是第249页;斯宾塞的《伦理学的材料》,第3章§9;济格瓦尔特的《伦理学质疑》第11页以后;《逻辑》第2卷第529页起。亦见本书第9章第12节和第6章开始。

[14] 《伦理学研究》。

[15] 艾波特译《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9页。

[16] 见康德的观点。

[17] “在我们能够判断行动趋势的范围内,当一个行动倾向于整体利益或与整体一致的某一部分的利益,这个行动在实质上是善的,而不管行动者的感情是什么。”“当一个行动来自一种恰当比例的善的感情时,这个行动是形式上善的。”——哈奇森。亦见冯特、包尔生、耶林等人的观点。

[18] 《伦理的科学》,第4章,第4节。亦见冯特《伦理学》第1卷第1章,第26页及37页以后。

[19] 见包尔生的《伦理学体系》,在那里有详尽的叙述,我下面的段落从此书得益不浅。

[20] 见本书第5章第9节。

[21] 见色诺芬的《回忆录》,第4卷,苏格拉底关于“正义”的定义。

[22] 见本书第6章第10节。

[23] 见本书第4章第7节注。

[24] 见本书第5章第8节,第9节(c)。

[25] 见本书第5章第2节,第2章第7节(1)。

[26] 见本书第5章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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