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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志愿者研究文献综述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志愿者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已经充分反映出其必要性,接下来设立诸如包括文化志愿者服务条例在内的专门类别的志愿者制度已经迫在眉睫。通过规范化的规章制度,保障文化志愿者活动有序进行。文化志愿者制度的建设应立足于长远,积极吸纳社会成员、学校师生和其他人员积极参与到文化活动中。
文化志愿者研究文献综述_公共文化服务:制度与模式

一、文化志愿者研究文献综述

(一)志愿者与文化志愿者的概念认定

志愿者(Volunteer),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关心报酬奉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中国志愿者协会》将志愿者定义为:基于某种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或人群。我国的志愿者,广义上指社会工作者,指“自愿参加相关团体组织,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

尽管对志愿者的概念、性质在国内有比较一致的认定,但国内对于文化志愿者的概念还缺乏统一的界定,文化志愿者只是作为志愿者当中的一大门类以各种表现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举办大型的国内和国际赛事,如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深圳大运会等,充分地发挥文化志愿者的作用,从而文化志愿者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研究者的兴趣。如田思源的《北京奥运会与我国志愿者立法》、石岚的《上海志愿者管理研究》,均涉及大型事件中的文化志愿者活动及其关联。因此,对于文化志愿者的研究和分析,往往是散布在对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志愿者的分析基础之上的。对文化志愿者的研究可以通过志愿者在相关重大活动中的体现进行研究,同时,志愿者与文化志愿者本身又是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可以在区别与联系中予以把握。

(二)志愿者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志愿者服务在近几年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不仅表现为志愿者组织和人数不断增加,而且影响力不断扩大,且在重大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郭嫄在《基于对比视角的中国志愿者活动现状、不足及对策》一文中指出,我国志愿者活动发展迅速,但同时存在缺乏社会认知、物质依托严重不足、缺乏自主空间及志愿者队伍建设不够稳定等问题。张锐、王东敏的《北京奥运会大学生赛会志愿者管理研究》,针对我国高校大学生志愿者的发展状况、大学生的优劣势以及奥运志愿者的管理和历届奥运志愿者经验分析,提出要结合我国国情、学生特点进行志愿者招募、培训、激励机制,以促进志愿者活动有序进行。

徐柳的《我国志愿者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指出,1999年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是我国大陆地区第一部志愿者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了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权益保障、青年志愿者的条件、青年志愿者享有的权利、考核以及所要承担的责任等。条例颁布以后,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的反响,标志着我国志愿者组织初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随后到2007年间,我国已有20多省、市出台了志愿者服务条例,包括北京、广东、山东、福建、黑龙江、吉林、湖北、江苏、宁夏等省级行政单位和银川、成都、济南、南京、杭州、宁波、抚顺和深圳等市级行政单位。

但在各地通过法律法规保障志愿者服务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我国有关志愿者的制度管理建设仍然滞后。张琴、王峰的《我国的志愿者服务立法亟待完善》一文中指出,我国的志愿者服务快速发展,但志愿者服务立法尚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立法级别较低,缺乏统一的志愿者法律;志愿者法律的具体规定零乱;缺少协调志愿者服务的法律规定;志愿者权利保护制度比较粗陋;缺乏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志愿者立法。文章指出,应尽快完善我国的志愿者立法,包括:提高立法级别,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法律;规范立法依据;理顺志愿服务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和志愿者的人身财产保护机制;把志愿者服务与社会保障制度挂钩等,尤其是要重视完善突发事件中志愿者服务的立法。志愿者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已经充分反映出其必要性,接下来设立诸如包括文化志愿者服务条例在内的专门类别的志愿者制度已经迫在眉睫。通过规范化的规章制度,保障文化志愿者活动有序进行。

(三)文化志愿者制度的建设

在设立文化志愿者制度的同时,需要同时考虑通过法律法规建设如何开创性地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戴卫义、闪茜菁的《论建立和完善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激励机制》一文指出,建立和完善活动的激励机制是全社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和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的需要,是志愿者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的需要,也是对大学生追求自我价值与创造的劳动价值的认可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活动激励机制就必须结合高校的育人目标,坚持精神激励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评估体系,不断加大内、外激励的力度。文化志愿者制度的建设应立足于长远,积极吸纳社会成员、学校师生和其他人员积极参与到文化活动中。

曹锡康在《国内外志愿者研究成果综述》一文中指出,我国目前志愿者行动多为事件性,长期服务的比较少。即所服务的领域比较窄,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每次大事件志愿者的招募都风风火火,社会影响很好,但很少有长期的志愿者组织存在。因此,随着日渐丰富的文化活动带来的文化志愿者内涵的扩充,文化志愿者制度应根据志愿者的不同类型,确定不同的活动目标和服务人群,同时长期、稳定地培育有责任感、有素养的文化志愿者队伍。志愿者服务不仅是青年人的志愿者服务,或是中年人的志愿者服务,它更是全社会的总动员,社会的志愿者服务。要动员社会的各种力量参与文化志愿者活动,加强政府、社区、高校三者的良性互动,形成长期性和高效性。

姜文明、刘宇光在《论志愿者服务立法的规制与转型》中指出,完善志愿者服务立法,需要对当前志愿者服务立法进行规制和转型。重点应从理顺法律体系、明晰法律主体、确定服务范围、完善服务行动协同机制四个角度对现有志愿者服务法律体系进行合理规制。要达到制度整合的目的,离不开观念和体制上的转变。实现从促进志愿者服务到保障志愿者服务的立法宗旨和由政府行政主导向社会自主发展的管理模式两方面的立法思路的转型,是完善志愿者服务立法的前提。本着关心和保障志愿者的理念,对文化志愿者活动的顺利开展,自文化服务活动一开始便进入科学的保障,建立服务和管理体系、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随之做好文化志愿者的业务培训,以及服务后期的后续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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