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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北京市农经站统计,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乡村集体资产总额5049亿元,集体成员人均集体资产15.9万元;其中,村级集体资产3014.8亿元,占乡村集体总资产的59.7%。数据显示,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负债率呈上升趋势,偿还债务能力越来越差。在北京主要表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残缺。集体产权权能残缺必然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的利益。

1.集体资产庞大,经营效率很低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北京市农村集体积累了大量资产。据北京市农经站统计,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乡村集体资产总额5049亿元,集体成员人均集体资产15.9万元;其中,村级集体资产3014.8亿元,占乡村集体总资产的59.7%。在村级集体资产中,村组织2330.7亿元,占77.3%;村企业684.1亿元,占22.7%。2013年全市郊区农村集体净资产为1751.5亿元,同比增长10.3%;人均净资产5.5万元,同比增长10.8%。

尽管北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的资产,但从总体上看,集体经济的经营效率很低。数据显示,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负债率呈上升趋势,偿还债务能力越来越差。2012年资产负债率为64.9%,其中村级资产负债率为57.1%(郭光磊,2014)。2013年总资产负债率为65.3%,同比提高0.4个百分点。从2010年到2013年,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1.5%、1.4%、1.5%,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3.9%、3.9%、4.4%,而2010年至2013年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分别为2.75%、3.5%、3%、3%。北京市集体资产收益率普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即使净资产收益率也仅仅相当于银行三年期存款利率水平[1]

2.集体资产监管、运行问题突出

改制之前,农村集体资产的75%左右处于“人人所有、人人无份”的困境。一方面,集体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突出。大多数村的集体资产由村干部经营管理,多数村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决策不民主、资产管理不透明等问题,有的村甚至集体资产控制权集中在村干部等少数人手中,致使集体资产面临流失的严重危险,农民权益受到侵害。2002年,昌平区信访量最大的问题就是举报村干部侵害农民的权益,占信访总量的50%,其中70%~80%是关于村干部侵吞集体资产的。

另一方面,经营机制落后,管理运作不规范。北京市集体资产经营普遍以对外租赁为主,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用地手续不健全、承包期过长、管理粗放、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等问题时有发生。2013年北京市农经办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工作,发现存在问题的经济合同20510份,占清理合同总数的17.2%,涉及合同总金额175.5亿元(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14)。

3.成员身份异质多元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数量增多、较富裕地区城镇的农村流动人口增加,部分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构成日趋复杂,居民、村民互相交错,成员、社员相互重叠,使得成员产权模糊、权利虚置的弊端更加突出,导致成员的权利边界模糊、分配标准缺乏,成员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近些年来,围绕土地承包方式、征占地补偿使用分配、股权配置等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如果处理不好,这些问题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带来社会动荡。

4.集体产权权能残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但城乡二元体制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突出表现在农村集体产权权能残缺。在北京主要表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残缺。一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能残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被严格限定在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建设农民住宅上,范围有限,而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包括公租房建设用地,都应该是国有用地。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种用途的限制,实际上是限制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二是成员只拥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有限处置权,往往缺少继承权、转让权和赠予权三个重要处置权。集体产权权能残缺必然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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