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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重大处分。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规定。”只有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重大处分。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依法订立原则,是衡量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志。

1.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因此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开始工作时,应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上签字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防合同“陷阱”。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平等原则:此原则的内涵包括当事人在民事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当事人在合同中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合同中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承担责任。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外力强迫的情况下,发自内心地愿意从事某事,或希望某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必然结果,是承认人格独立、解除人身依附的必然结果。只有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此时,劳动者是在外力的胁迫下或在欺骗性的诱导下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了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即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之后,对其中相关条款加以确定。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时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劳动法律“公法私法化”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人员的配备和流动都严格按照国家计划执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选择权”都非常小。在1995年《劳动法》施行之后,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注入了司法的元素。协商一致原则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随着这几年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原则已经成为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

3.依法订立原则 依法订立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的根本原则。这是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这一原则包含5个方面的内容。

(1)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掩盖不法意图、不法行为和不良企图。

(2)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一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公民资格,具有承担合同义务的能力。

(3)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规定。

(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5)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欺诈、欺骗、和强迫行为。

签订劳动合同时,既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结合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偏离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政策和规定,可能产生无效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也不能千篇一律地照抄法律法规,而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特别要注意法律法规的规定里留有余地的地方,要警惕劳动合同中是否存在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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