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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成果转化的大学科研体制改革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大学科研体制改革与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基本法》有密切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推动产学结合,加速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成为日本国家战略的重要目标。在该期计划中,日本政府共投资24万亿日元,主要目标是明确战略重点,在加强基础领域科研的同时,设定四大关键领域,有所为有所不为;推动科研体制改革,加大竞争性科研经费的投入。

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经济社会的格局发生深刻变革,创新成为国家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在这种背景下,为掌握国际竞争的主动权,各国纷纷将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项目引导,强化大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促进产官学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步伐。其中,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后为摆脱泡沫经济崩溃后的国家发展困境而推动的产官学一体化战略以及由此兴起的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尤其值得关注。

一、大学科研体制改革的背景

日本大学科研体制改革与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基本法》有密切关系。该法是日本第一部有关科学技术的根本大法,其中明确提出日本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核心是“科学技术创造立国”。这一战略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

一方面,战后日本社会经济发展遭遇瓶颈。日本在二战后实施“技术立国”战略,在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方面侧重技术引进,奉行技术引进——技术改进——技术普及的发展路径,通过大规模引进、消化欧美先进技术,积极实现二次创新,在经济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至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成功登上世界经济大国的宝座,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

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中国等亚洲发展中国家凭借劳动力成本优势,通过引进大幅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强化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日本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相对削弱。与此同时,在国际国内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日本泡沫经济崩溃,经济社会陷入持续的低迷期,国家竞争力从1993年开始连年下滑,至21世纪初,已从榜首跌至第30位,不仅在欧美发达国家中排名居后,甚至还排在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之后。经济发展的瓶颈实质上也意味着在国际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日本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已不适应日本国家发展的需要。在完成了赶超使命、冲到了世界经济前列的背景下,日本已无法也不能再依赖于借鉴别国的技术与经验,必须探索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与技术升级路径。由于日本资源匮乏、劳动力成本高,恢复经济活力的战略只能从以制造组装业为主的模式向适合创造高附加值的技术及无形资产的体系转化。在这种背景下,推动产学结合,加速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成为日本国家战略的重要目标。这是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起进行全方位教育、科研及产业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知识技术的创新及保护利用成为掌握国家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主要发达国家竞相以创新为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以美国为例,1980年通过的《贝赫-多尔法案》允许大学拥有自己通过政府资助的研究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大学可向商业公司颁发专利许可证而获得经济回报。日本政府通过研究美国经济发现,美国能够在20世纪80年代使经济复苏并保持稳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学与企业的密切联系,大学设有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负责把最新的科研成果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大学的技术转移为美国经济带来大约相当于3万亿日元的波及效果和21.2万个就业机会。(王定华.日本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机制产生背景及现状分析[J].发展研究与决策思考,2003(3).)与此相比,日本高校长期以来只注重论文的发表,专利意识淡薄,不少科技成果都未申请专利。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的调查,1994年,大学研究人员占总研发人员的36%,但同期大学拥有的专利只占总专利数的0.04%。而且,产学研协同机制也不健全,即使有教授想申请专利,也常常因为高额的费用和繁琐的手续,而不得不将科研成果私下转让给企业。据日本政府90年代中期的统计,大学专利收入每年只有3亿日元,远少于美国大学的年均840亿日元。因此,如何激励大学等学术机构积极与产业界合作,盘活知识技术存量,开展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为目的的技术转移活动,成为日本政府改革产学合作体系的出发点和战略目标。

正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因素,日本政府提出“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新国家战略。具体而言,就是在强化大学基础科研能力的基础上,鼓励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激活大学与企业的协同创新活力,以此提升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大学科研体制改革的政策框架与实施重点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日本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创新与完善政策制度环境,鼓励大学提升自身与企业协同创新的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科学技术基本法》颁布后,根据该法要求,日本政府自1996年起连续制订了四个国家科学技术五年基本计划。第一期从1996年至2000年实施,共投资17.6万亿日元,主要目标是引进科研评估机制,扩充竞争性的科研经费投入,实施博士后1万人计划,加强产官学的人员交流等。第二期从2001年至2005年实施。在第二期计划中,日本政府提出了新科技政策的三大基本理念:(1)加强知识创新;(2)通过科技创新构建有国际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家体制;(3)通过知识创新建设安心、安全、具有高质量生活的国家。在该期计划中,日本政府共投资24万亿日元,主要目标是明确战略重点,在加强基础领域科研的同时,设定四大关键领域,有所为有所不为;推动科研体制改革,加大竞争性科研经费的投入。同时,在该计划中,日本政府还提出在未来50年内培养30名诺贝尔奖获得者的目标,这成为21世纪初日本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起点。从2005年起,日本政府又制定了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总投资25万亿日元,主要目标是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和竞争性科研环境的培育,同时,计划也特别强调基础科研成果须对产业技术革新有实际的促进效果。2010年,日本又颁布了第四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再次强调科技创新与人才充实。(総合科学技術会議.科学技術基本計画[EB/OL].http://www8.cao.go.jp/cstp/kihonkeikaku/index4.html.)《科学技术基本法》及相关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一方面使日本确立了技术与创新主导的新国家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为大学产学研协同机制的构筑提供了基本的政策框架与战略方向。

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实施对高校的基础研究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企业界则要求政府制定更实际的政策推动高校科研创新成果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刺激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日本科技政策的重心转向如何健全大学科研成果的转移机制。

1997年,文部省调查研究协力会发表《构筑产学协同新体制》的报告,要求大学主动关注产业界的需求,强化与企业的科研合作,促进研究成果的有效利用。1998年,该协力会又发表《构建新的专利等新技术转移机制》的报告,着重强调推进研究成果的专利化,促进专利成果的流动和有效利用,建设和完善技术转移机构。2000年,该协力会在《对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技术转移体系的趋势》的报告中再度指出,随着国立大学独立法人化的推进,希望能将大学科研成果的专利个人所有制转变成机构所有制,促进科研专利的流动与产业应用。(科学技術学術審議会.新時代の産学官連携の構築に向けて[EB/OL].
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gijyutu/gijyutu8/toushin/attach/1330955.htm.

上述咨询报告对日本政府完善大学科研体制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思路。

在日本有关大学科研成果转移的政策法规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是1998年4月由日本国会通过的《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TLO法》)。该法的核心是鼓励大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 TLO),明确政府应从制度和资金两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予以支持,主要内容包括:①鼓励大学以及国立研究机构将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以强化产业技术水平,拓展新的产业领域;②国家设立“产业基础整顿基金”,对实施技术转移的大学提供资金支持和债务担保;③技术成果转移时,相关的专利费和手续费按特例处理等。(大学等における技術に関する研究成果の民間事業者への移転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EB/OL].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2law.htm.)《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使《科学技术基本法》及相关计划所明确的大学产学协同战略的实施有了进一步明确的目标与路径。

由于日本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多为国立大学,其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原则上大学及其教师均不允许参与商业营利性活动,这与《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的宗旨相违背。为此,经济产业省于1999年和2000年先后制定《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和《产业技术竞争力强化法》以解决上述制度性困境。《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借鉴美国的《贝赫-多尔法案》,修改了大学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原则,规定:①研究机构拥有由政府资助研发所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②如果政府认为该项知识产权对公众有益,研究机构必须无偿许可该知识产权;③如果研究机构不能很好地利用该项权利,就必须将其许可给有能力实施的第三方。(産業活力再生特別措置法[EB/OL].http://www.shugiin.go.jp/itdb_housei.nsf/html/housei/h145131.htm.)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专利年费和专利申请手续费的减免特例,以进一步鼓励大学技术转移的热情和积极性。《产业技术竞争力强化法》则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大学教员可以接受顾问费;在将自己的技术发明商品化的过程中,可在企业兼职成为公司高管甚至经营者;获得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免费使用国立大学的设施。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开始实施的《国立大学法人法》对鼓励大学与教师主动服务企业需求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国立大学法人法》规定,国立大学取得法人权利和义务,从而能以主体身份从事技术转移和孵化;出资支持大学科研成果的应用;自主制定产官学合作、教师兼职兼业的相关政策。这从法律体制上为大学教师创建与参与企业经营提供了解决路径。

为了进一步提升大学科研创新及成果转移的积极性,日本政府于2002年7月颁布《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运用政策法律手段规范、推动、控制大学科研成果的转移。《大纲》规定,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成创造、保护及活用等三大战略。所谓创造战略,即以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和企业为中心,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促进知识创新和发明创造。所谓保护战略,即从专利的审查到专利权的获得、转让和运用,都实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所谓活用战略,即促进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流动,使发明创造和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这实际上对大学的科研机制及成果转化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根据《大纲》要求,大学科研体制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知的財産戦略会議.知的財産戦略大綱[EB/OL].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kettei/020703taikou.html.):

首先,构建科研和知识产权管理的一元化体制。《大纲》要求,在法人化后的国立大学等公立研究机构要建立以机构一元化管理(运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经验和诀窍)为原则的体制。

其次,强化大学的技术转让功能。具体包括:(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活动。通过向大学及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派遣知识产权专家,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向企业的转化速度;扩大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工作范围,允许其职责从技术许可延伸至孵化等技术管理领域。(2)促进产业界的需求与大学的科研之间的协调。主要措施是通过加强研发工作和信息提供工作,促进大学及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技术专利和产业界的需求相协调;通过向社会招聘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使大学能迅速、准确地开展和评估符合企业与社会需求的研究课题;鼓励大学运用最新科研成果创建高新企业。

再次,明确有关利益冲突的游戏规则。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的研究人员在产学合作时极易发生作为研究人员的公务职责与私人利益间的冲突,即所谓“利益相反”问题。一方面,为激励科研人员的研发积极性,《大纲》要求政府制定国立大学通用的以取消上限和增加额度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发明补偿金规则;规定法人化后的国立大学在制定规则时,须明确给发明者个人支付适当的发明补偿金的原则。但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大学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大纲》也要求探讨将科研人员的专利收入适当分给其所属机构的方式方法。

最后,鼓励技术转让。为了在研究机构(包括法人化后的国立大学在内)形成鼓励知识产权利用与转化的风气,《大纲》明确要求大学建立激励机制,根据知识产权创造、利用的具体业绩优先分配研究经费等资源。

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提出与此前的“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战略及鼓励大学科研成果转移政策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其核心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有效利用科学技术的创新成果,以此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纵观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日本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的演变,从最初提倡知识创新,到逐渐重视科研成果的转移与应用,最后明确通过专利保护以求科研成果的最有效利用,这一演变过程中,强化产学协同以构建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思路日趋清晰。

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职能、运行模式

在日本推行的产学研协同战略中,大学设置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是有效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关键。所谓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就是帮助大学将科研成果向企业及社会转移的中介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主要工作包括(大学の技術移転[EB/OL].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3support.htm.):

(1)大学科技成果的发现与评估。发明者向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提交成果登记申请,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派出专家评估其转化的可能性。若初评认定成果技术转移能够获得收益,则与发明者签订转让协议,由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出面负责成果的价值评估、专利申请等。由于在促进大学技术转移的政策框架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享有专利优先、申请费用减免等多项优惠,委托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可以减少专利申请等待时间,节约申请费用。

(2)科技成果的转化。在申请专利的同时,经发明者同意,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即开始着手通过网络、媒体等向有技术需求的企业推荐,征求有意向企业的意见。当企业明确表示愿意购买技术专利并付诸产业生产时,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负责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若生产企业在筹资时遇到暂时性困难,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可通过风险资金的导入帮助企业融资。

(3)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反馈。技术转让合同签署后,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负责将所得收益返还给发明者;同时还将负责技术转移后的一系列后续工作,如跟踪成果应用的过程、联系发明人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以东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为例,其技术转移的流程是:技术公开-形成专利-商业化-转让签约-返还技术转让费。技术转让费的分配方式是:在扣除技术转移服务费用(如专利申请费用、企业资质调查费用等)后,研究发明者获技术转让所得的30%、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获30%、研究者所在单位获30%、大学校方获10%。

图6-3 日本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日本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自1998年开始设置,至2012年4月止,共有39所,其设置与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経済産業省.承認TLOの承認年度と設置形態[EB/OL].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htm.):

一是在大学之外采用股份公司形式创办的外部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即大学不出资,由大学教师个人或与企业、社会团体合作共同设立,比较典型的如东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及东京农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外部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与大学无直接的隶属关系,其业务由大学直接委托。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成员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后多兼职大学产学研中心的客座研究人员,以此身份开展活动),其运营资金主要来自科研成果转让的收入及政府补助。外部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优势是,在聘用专利保护及法律方面专业人才、与企业沟通交流时可采取灵活的机制,不受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及体制机制的限制。其缺点在于财务基础薄弱,发展运营状况基本依赖自身的业务拓展,缺乏大学资金的支持。同时,与大学内部科研及产学研部门的衔接也缺乏制度保障。这种模式的形成是在2004年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之前,因为当时日本的法律禁止国立大学直接或持股参与经营活动,国立大学为推动本校的科研成果转化不得不采取上述变通方式。而在国立大学法人化实施以后,由于取消了上述法律限制,不少国立大学相继对外部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进行改组,目前外部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尚存8所。

二是内部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即作为学校的下属机构而设立,使用大学的资金及设施,受理大学拥有所有权的本校教师的职务发明。采用这种模式的在2004年之前多为私立大学,而在2004年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之后,不少国立大学将此前的外部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改组成内部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东京工业大学和奈良尖端科学技术大学院大学。前者直接将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改组成大学产学推进本部,统筹管理与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等产学合作相关的业务;后者则将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置于大学产官学协作推进本部之下,与创业部、产官学协作室并列,专门负责科研成果向企业转移的业务。内部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解决了外部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所面临的缺乏大学财政支持及与大学内部科研部门衔接的制度保障等问题,但作为大学的下属机构,在聘用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及与企业进行产学合作与交流方面受到多重体制与法律方面的限制。另外,由于只为特定大学的科研成果转移服务,其项目来源受较大限制,科研成果转移的数量及效率有待提升。日本采用该种模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目前有17所。

图6-4 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类型

三是以财团法人形式创办的区域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即利用现有的法人团体,同时与多个大学进行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目前共有14个。比较典型的是关西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由京都大学等关西地区5所大学共同出资设立,负责上述5所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从理论上讲,这种模式能够有效综合各大学的技术优势,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加强区域内的校际合作。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磨合及合理的制度规划,反而放大了内部型和外部型模式的弊端。因为对于主导的大学而言,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可以成为内部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一种变通模式,但对其他非主导大学而言,它实质是外部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两者之间如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与沟通机制,将导致该模式名存实亡。文部科学省曾于2010年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过调查,根据其经营状况,将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分成5个等级:良性循环型、收益偏重型、专利申报偏重型、补助金依赖型及低活动型。其中,3所最理想的良性循环型中区域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仅1所,而在最不理想的17所低活动型中区域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占了10所。(文部科学省,経済産業省.産学連携の更なる機能強化に向けて[EB/OL].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tyousakai/kyousouryoku/2011dai4/siryou1.pdf.

从日本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运作实践看,其成功与否取决于是否具备如下条件:

首先,在法律上要明确职务发明的收益分配原则,协调各方的利益。大学科研成果的归属权是大学科研成果转化中的核心问题。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设置初期,大学职务成果的界定沿用1978年文部省确立的原则,即除非政府特别资助并指明使用目的的成果外,一般科研成果均属发明者个人拥有。据统计。2004年前,日本国立大学中大约有80%的专利归教师个人所有,20%的专利为国有。因此,2004年前日本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技术或专利来源都是大学或科研机构中属于个人所有的技术或专利。这一制度的弱点在于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从个人发明者手中获得的专利技术的数量和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很多研究者与大企业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他们更倾向于将其研究成果直接转给大企业,由大企业申请专利。作为交换,大企业会给予研究者一定的经费支持。大企业获取这些专利后,并不一定乐于将其产业化,而是更多地作为一种技术储备或专利防御使用。这与日本政府力图促进技术创新和孵化高科技企业的初衷不符。为此,2004年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对职务发明进行了全新规定,规定大学教员研究成果所得专利权归研究者所属的大学。大学可以通过转让其专利技术获利。一般而言,向企业转让专利权所得报酬的一部分返还给研究者,一部分返还给研究者所在系,一部分返还学校。在这一制度的刺激下,各国立大学申请专利、支持和介入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技术转移工作的积极性明显增强。

其次,政府的介入与扶持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起步、发展极为关键。

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运作之初,政府的扶持与引导对其此后的稳步发展极为关键。为了配合《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的实施,日本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以及特许厅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和扶持政策,帮助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拓展业务,激发大学和企业推进技术转移的热情。这些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依据相关法律,国家提供产业基础巩固基金,对获得经济产业省和文部科学省承认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予以资助。该基金由经济产业省管理,对每个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资助额度最高可达每年3000万日元或其年度运作经费的三分之二,最大资助年限可达5年。这些经费可用于科研成果的收集、评估和调查,技术指导,支付专利流通专家的酬金等。该基金同时还可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公司债券及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每个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债务担保最高额为10亿日元。此外,文部科学省也提供80亿日元资金用于支持大学的技术研发和创建风险企业。其中的23亿日元用于完善大学知识产权专设机构;43亿日元用作推进产官学共同研究的专项基金;其余的14亿日元主要用于大学共同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引进专家、强化公共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社会还原机能建设两个方面。(文部科学省,経済産業省.産学連携の更なる機能強化に向けて[EB/OL] .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tyousakai/kyousouryoku/2011dai4/siryou1.pdf.

二是减免专利费用。为了扶持新成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顺利开展经营业务,减少专利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日本政府规定,对于大学向民间机构转让的研究成果,可以根据法令,减半或免除1-3年的专利使用费,并且还将视情况再实施“缓纳”措施。另外根据《特别措施法》的规定,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实施特别成果转让时,日本特许厅有权减免其专利申请手续费,这改变了1959年颁布实施的《专利法》中规定的只有因贫困才能减免专利申请手续费的做法。

三是派遣专利流通顾问。在《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实施后,日本特许厅根据实际需要,为各大学和研究机构派遣专利流通顾问,最多可连续五年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进行专家派遣帮助。这些顾问大多来自日本企业的专利部门,对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都有丰富的经验。派遣去的专家主要负责与大学教师及企业进行联系交流,加强大学与企业间的信息沟通,竭力促成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另外他们还参与培训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职员,指导其如何申请和许可专利,使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这些专利流通顾问的酬金由日本特许厅支付,并不增加大学的负担。

四是弹性化调整国立大学教师企业兼职的政策。在国立大学法人化实施之前,国立大学教师属国家公务员,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在企业兼职的,这是科研成果转移中的一大制度性障碍。为了促进产学交流,早在法人化改革前的1997年,日本政府即制定特殊政策,允许国立大学的教师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到民间企业兼职从事技术研发和技术指导工作。2000年4月,日本政府又制定新的法律,允许国立大学教师到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或者技术转移对象的企业担任负责人参与经营活动。这些弹性化的政策调整为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顺利运作及大学科研成果的转移提供了便利。

总体而言,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起步之初,政府的及时介入以及适度的资金援助、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调整等都将极大改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生存空间,提升其自身的运作及发展能力,最终有效促进大学科研成果的市场化转移。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设置对推动日本大学科研机制的改革,加速科研直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趋势,强化产学协同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据文部科学省与经济产业省2010年的统计,由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申报的专利已超过4000件,专利转让费用达23亿日元,相比1999年时的不足400个专利及不足0.5亿的专利技术转让费,均有大幅度上升。(文部科学省,経済産業省.産学連携の更なる機能強化に向けて[EB/OL] .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tyousakai/kyousouryoku/2011dai4/siryou1.pdf.)同时,大学师生运用科研成果创办的高新企业也超过了2000家,这些都对日本产业技术竞争力的提升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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