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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会计组织机构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根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法》第37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对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

8.2 餐馆会计组织机构

一个餐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想让企业有效运作,需要具备合理的组织结构、适宜的经营环境。这些不仅依赖于宏观市场制度的形成和完善,还有赖于与企业改革相配套的其他方面的改革进程。如何有效地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越重要。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经济发展中的诸多困难,强化会计基础管理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数据不真实,会计信息传递不畅等基础工作不健全,那么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与此同时,要在夯实会计基础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体系。

据《会计法》第5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共5条,规范了10个方面的问题:(1)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2)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3)会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4)总会计师制度;(5)会计工作交接。我们只强调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会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会计机构中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配备一定数量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会计工作本身专业性、政策性强所要求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单位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对会计机构的一切行政和业务负责。《会计法》之所以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做出具体的规定,主要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凡是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都基本做到了这一点。但是,对于业务比较简单、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配备一定数量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单位,或者在不熟悉会计业务或者与会计事务没有直接联系的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如此规定,符合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会计人员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对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具体分工而设置的各个职能岗位。一个单位究竟需要设置什么会计岗位,配备什么样的会计人员,取决于单位的工作性质、业务量大小、资产规模、会计人员的素质等因素。

《会计法》没有对会计工作岗位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作为《会计法》配套规章之一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文,以下简称《规范》),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原则、具体设置等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根据《规范》规定的会计工作岗位,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各单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该细分的就细分,该合并的就要合并,该不设的就不必设。《规范》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三、旅游餐饮业企业的内部稽核制度和牵制制度

《会计法》第37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对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

1.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建立该项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

当前,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与一些单位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不健全有关,给一些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几经修订的《会计法》,始终强调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90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因此,各餐饮旅游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会计工作岗位需求,设置单位的稽核人员,既可专职,也可兼职。

会计稽核工作按照其范围,可分为全面稽核和重点稽核;按照稽核期间,可分为事前审核、事中审核和事后审核,以及日常审核和临时审核。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互相衔接等。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与预算。

(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求。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不符时,应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会计机构内部的稽核制度不同于单位内部的审计制度,前者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后者是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是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2.内部牵制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个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不能够一个人同时付款和记账。同样,单位购入材料物资,应由采购人员办理采购、报账手续,仓库人员验收入库,记账人员登记入账。发出材料时,应经使用单位领导批准,经办人员领用,仓库人员发料,记账人员记账。还有,如单位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账人员记账等等。

上述业务,均不得一人兼办。实行内部牵制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防止会计事务处理中发生的失误和差错以及营私舞弊等行为。一些单位认为实行内部牵制制度手续繁琐、程序复杂,对内部牵制制度规定的必要程序任意简化;还有的单位因会计人员少及业务少,认为不具备实行钱账分管这方面的要求。因此,造成一些单位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

《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从我国会计人员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必须执行。由于出纳人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规则,每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账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有关账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一人办理,就会造成既管钱又记账,失去监控作用,给贪污舞弊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工作由出纳人员执行,也难以防止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当然,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方面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是完全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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