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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简况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在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同时,逐步建立了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在国家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全国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简况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私立教育源远流长。远在2400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等就开始兴办私学。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私学“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此后的漫长的发展进程中,全国总体呈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彼此消长的局面,私立学校在传承中华文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对私立学校实行保护维持、加强领导、逐步改造的方针,除外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外,对私立学校并没有像苏联十月革命那样强行接管或没收,但由于私立学校生源急剧减少,难以为继,于是国家对私立学校进行接管。1985年前,中国有民办教师制度,但没有民办学校制度,相当数量的农村学校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学,教师队伍的主体是民办教师,依据现阶段关于民办学校的法律界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时期的学校大体属于民办学校,并且贯彻的是道道地地的非营利性原则。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鼓励和指导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1992年以后,随着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的发表,中国加速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同年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1999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在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同时,逐步建立了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全国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发展。至200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8.62万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2.9万所),各类在校学生达2 168.1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6.88万所,在园儿童668.09万人;民办普通小学6 242所,在校生388.94万人;民办普通初中4 608所,在校生372.42万人;民办职业初中25所,在校生1.49万人;民办普通高中3 175所,在校生226.78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 017所,在校生154.14万人,另有非学历教育学生14.91万人;民办高校252所,在校生105.17万人,其中本科生10.41万人,专科生94.76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19.18万人;独立学院295所,在校生107.46万人,其中本科生90.09万人,专科生17.37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0.33万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 077所,各类注册学生109.15万人。[9]

表8-12 2005年全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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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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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据《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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