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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教育与公民教育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即公民,作为政治和法律用语,国民和公民这两个概念有几乎一致的内涵和外延,多数国家称公民,也有国家称国民,例如日本。国籍是获得公民资格的惟一条件。国民与公民有几乎一致的内涵,但是,国民教育与公民教育在内涵上的差别很大。现阶段在国际范围内,国民教育有确定的内涵,指国家为本国国民提供的学校教育。在《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中,公民教育被界定为教育机构公开讲授的一门课程。

(一)国民教育与公民教育

国民即公民,作为政治和法律用语,国民和公民这两个概念有几乎一致的内涵和外延,多数国家称公民,也有国家称国民,例如日本。

公民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在古希腊时期就开始使用,其产生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古希腊时期的“公民”指“属于城邦的人”。城邦是有设防的居民点,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组织形式,它对外独立,防止任何外来势力的侵犯,对内有组织和安排生产生活的各种权力。城邦往往有山川海洋作为自然屏障,面积一般为50至100平方公里,由若干村落组成。城邦的居民特别是管理阶层一般有紧密的血缘联系,“属于城邦的人”是对居住和生活在这里的人口的一种身份确认。城邦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体,每一参与政务的公民都是共同体的平等成员,有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也有保卫城邦的义务。在古代雅典时期的城邦中,并不是所有居住在城邦中的人都是公民。居住在城邦中的其他城邦的人,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在战争中俘获的奴隶,从事工匠、商贩、田畴等“贱业”的体力劳动者,都不能享有公民的权利。到了古罗马时期,公民的范围有所扩大。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宣布给绝大多数自由民以公民资格,但妇女和奴隶被排除在外。在欧洲中世纪,随着奴隶制民主形式的消失,公民的概念也不再使用。17世纪以后,随着“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的传播,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使用,并逐步减少了财产、性别、身份等方面的资格限制,但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公民的资格要求仍不尽相同。例如,167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人身保护法》,规定任何自由人都有公民权利,但只适用于宗主国,其统治下的殖民地的人民被称为“臣民”,臣民指受别人统治或控制的臣服者,不能享受作为主人的各种权利。1776年北美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但是,直到1866年通过《民权法案》时,才将公民资格扩大到黑人,1924年又将公民资格扩大到印第安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公民这一概念有过以下几种基本内涵:“(1)城市或镇的居民,尤指在城镇里有权投票并享有其他权利的人;(2)一个特定地方的本地出生者、居住者或入籍者;(3)平民;(4)本国籍的或加入本国籍的效忠于国家并有权得到国家保护的人。”[35]现阶段,公民一般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国籍是获得公民资格的惟一条件。对国籍的获得,有的国家遵循出生地原则,即一个人出生在某国领土内就因其出生而获得公民资格;有的国家遵循血缘原则,即父母具有某国国籍,其子女就具有某国国籍。

国民与公民这两个概念在使用上也有区别。国民与公民中的“民”都指人,国民中的“国”,表示领属关系,国民即属于国家的人。与此类似的概念有市民、村民等。公民中的“公”表示属性关系,即公共的、共同的,一般与“私”相对。“国民”一般用作集合概念;“公民”多用于个体。

国民与公民有几乎一致的内涵,但是,国民教育与公民教育在内涵上的差别很大。现阶段在国际范围内,国民教育有确定的内涵,指国家为本国国民提供的学校教育。在《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中,公民教育被界定为教育机构公开讲授的一门课程。在《教育大辞典》中,公民教育有两层含义:其一指基础教育,这种教育为正确行使公民义务和权利所必需;其二指以培养良好公民为目标的教育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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