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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职业的内涵与特性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是人类社会分工的结果。occupation接近于我们上述的职业的第二种意义,尤指具体的工作类别。vocation则倾向于职业的第一种含义,泛指行业。在学术已达到空前专业化的阶段,每一个决定献身于学术并以之为职业的人不应仅仅只注重学术生涯的外部条件,更应寻求学术的内在志向。学术职业的这种两重性接近于麦今太尔所揭示的职业活动中的内在利益和外在利益。而由于学术职业与大学的密切联系,在狭义上它特指大学教师这一职业群体。

1.1 学术职业的内涵与特性

1.1.1 学术职业的两重性

职业是人类社会分工的结果。诚如亚当·斯密所言,社会分工带来了三个好处:由于减少转换工作而节约了劳动时间;由于专干一种工作而形成知识与技能的积累;由于工作的单调性和知识的积累而产生了创造专门工具的可能。劳动分工作为社会活动有效率的组织原则,在人与人之间构建了一个能够永久地把人们联系起来的权利和责任体系,保证了相互分化的各种功能稳定和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协作,个人与社会通过分工产生的各种规范紧密相连。因而,职业是个人与社会连接的一个重要纽带。

正是基于社会分工的现实,在已有的对职业的研究中,研究者一般从三个维度来理解职业:一是将职业作为动词用,指个人获取物质生活基础的特殊社会活动;二是将职业作为名词,指从事不同社会活动的人们所属的工作类别;三是也将职业作为名词,但是着重于从社会学的意义上强调劳动分工形成的社会关系及其职业角色。

在英语中,occupation和vocation两个单词都表示职业的意思。occupation接近于我们上述的职业的第二种意义,尤指具体的工作类别。vocation则倾向于职业的第一种含义,泛指行业。专业性职业(profession)(在随后行文中,本书所指的职业都是指profession)作为职业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指一部分知识含量极高的特殊职业。正如布朗德士(Brandeis)对职业(profes-sion)所作的经典描述:“(专业性)职业是一个正式的职业;为了从事这一职业,必要的上岗前的训练是以智能为特质,卷入知识和某些扩充的学问,它们不同于纯粹的技能;职业主要供人从事于为他人服务而不是从业者单纯的谋生工具,因此,从业者获得经济回报不是衡量他(她)职业成功的主要标准。”[1]

学术职业无疑属于一种专业性职业,其从事的学术活动作为一种专业活动,有一般职业活动所不具备的自身特点。有学者把这种专业化活动的特点概括为五个方面:①首先从事该活动的工作者,能够将该活动作为自己经济来源的全日制专门职业。②围绕该活动已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知识体系,并成为专门的教育内容。进入该活动领域的人,需经过长期、系统的专业教育学习和训练。③成立了与该活动为内容的专业协会和社会组织。④专业活动注重同行控制和自律的原则,并以专业组织为基础,保障专业人员活动的自主性,排除非专业人员的影响。⑤在社会范围内树立权威和威信。[2]

然而,作为最早的专业性职业之一,学术职业从事的学术活动在专业性活动范畴之内,又有着不同于其他职业的本质。从西方原生状态的古希腊柏拉图的阿卡德米学园中一群为着真理的探求而群聚起来的、从事学术研究和讨论的学者们开始,学术活动内在的求知、求真、求善的特质使学术职业的职业取向和价值追求绝不仅仅限于作为学者的一种劳动形式的物质手段。古希腊的哲人赫拉克利特曾说:“我宁愿找到一个因果性的解释,也不愿获得一个波斯王位。”当罗马军队在攻破叙拉古城时,阿基米得正面对沙地上的一幅数学图形凝神沉思。当罗马士兵将剑高举时,他只是安详地说:“别踩坏了我的图形。”这种从古希腊学者身上承继下来的并在每个学者身上流淌的对人类智慧活动不懈的追求和执著信念,乃至以生命的投入全身心地服膺于所献身的事业的精神资源横亘历史长河,构成学术职业内在的独有特质,超越了其职业作为社会化活动的物质层面上的意义。

1919年马克斯·韦伯在慕尼黑向一批青年学子发表的《以学术为业》的演讲中,深刻论述了自近代知识学科化和专业化以来形成的学科制度化体系中以学术作为物质意义上的职业的能为与所为。在学术已达到空前专业化的阶段,每一个决定献身于学术并以之为职业的人不应仅仅只注重学术生涯的外部条件,更应寻求学术的内在志向。这种志向是要发自内心地献身于学科,献身于使他因自己所服务的主题而达到高贵与尊严的学科。这种志向实质上是要超越纯粹实用的目的,为自己的职业寻求一种态度,是“为科学而科学”,而不是仅仅为了别人可借此取得商业或技术上的成功,或者仅仅是为了使他们能够吃得更好、穿得更好,更为开朗、更善于治理自己。韦伯在肯定学术职业的现实物质意义的同时,更强调学术职业应是学者一己生命之所系,是一项以神召(calling)为使命的“天职”。

中国学者吴宓在20世纪30年代发表的《我之人生观》一文中,对学术职业的这种两重性作过如下剖析:“职业者,在社会中为他人机关而做事,籍得薪俸或佣资,以为谋生糊口之计,仰事俯畜之需,其事不必为之所愿为,亦非即用吾之所长。然为之者,则缘境遇之推移,机会之偶然。志者,为自己做事,毫无报酬,其事必为吾之所极乐为,能尽用吾之所长,他人之未必及我。而所以为此者,则由一己坚决之志愿,百折不挠之热忱毅力,纵牲极巨,阻难至多,仍必为之无懈。……职业与志业合,乃人生最幸之事。”

由此可见,学术职业有两重含义。首先它作为一种物质意义上的专业化职业,同其他职业一样,其职业化路径是要为职业群体争取地位和资源的职业合法化过程,并通过其专业化活动获得足以维持生计所需的物质报酬,满足一个职业者作为社会成员的正当需求,实现其为社会服务的社会价值。其次,学术活动“内在地要求研究者生命的投入,要求一种耐得住寂寞、清贫的献身精神”[3]使学术职业的价值并不只体现在学术活动之外,学术活动本身就是其职业价值的体现,从业者在对学术活动的全身心投入和孜孜以求中获得了个人精神的满足和价值的实现。学术职业的这种两重性接近于麦今太尔所揭示的职业活动中的内在利益和外在利益。内在利益是人们对某种实践活动本身的爱好、兴趣和贡献,而外在利益则是附着在这种实践活动结果中的、社会对这种社会实践结果的报酬。对于内在利益而言,特定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目的,它所追求的是人在特定活动中的超越和创造,以及在这种超越和创造中所获得的满足;而对于外在利益而言,任何实践活动都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而已。在一定程度上,学术职业在学术活动中应是外在利益和内在利益的统一。

在西方语境中,学术职业有狭义与广义之别。在广义上,它泛指一切从事学术活动、以学术作为物质意义上的职业的人。而由于学术职业与大学的密切联系,在狭义上它特指大学教师这一职业群体。这一职业群体的“主要精力和生活重心是教学和研究、出于知识自身的目的追求知识、通过国内和国际专业协会建立声誉,职业回报和职业流动性随着职业者持续不断的强化专业化程度而增加”。[4]本书选取的是其狭义的概念。

1.1.2 学术职业的特性

阿特巴赫在对学术职业的研究中特别指出,学术职业尽管是由“一些小社会、一些各不相同的社会”组成的,内部呈现相当的异质性,但学术职业又是一种内部黏合性较强的职业。学术职业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和个体与职业群体之间,通过具有共同凝聚力的价值复合体,形成一种基本的和普遍的职业模式,这种模式被明确地公式化为职业规范系统,它规定了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内学者阶层的职业角色应该是什么。

1.1.2.1 以知识材料为核心的学术性工作模式

学术工作是围绕着特殊的理智材料——知识组织起来的。根据尼古拉斯·卢曼的观点,在社会的不同功能领域中,“不同的媒介被用来组织各领域内系统的资源。例如,经济使用货币作为它的沟通媒介……权力是政治领域特有的沟通媒介,情爱是家庭的沟通媒介,真理是科学的沟通媒介,以及其他与不同功能领域相对应的媒介”。[5]知识作为学术领域的沟通媒介,成为学术活动的基本工具。“在教授和教师的许多特殊活动中,我们可以找到的共同内容就是知识操作,只是发现、保存、提炼、传授和应用知识的工作组合形式有所不同罢了。如果说木匠的工作就是手拿榔头敲打钉子的话,那么教授的工作就是围绕一组一般的或特殊的知识,寻找方式扩大它或把它传授给他人。不管我们的定义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知识就是材料。研究和教学是主要的技术。”[6]

这种学术性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探究性。学术研究是人类对未知领域的探索,是超越自身的当下而在精神层面掌握世界的方式。因此,学术的意义,不在于对人类知识量的积累,而在于对前人知识质的推进。学术需要对前人知识和思想有所传承、有所发现,需要有思想的创新;学术需要对前人知识和理论有所继承、有所发展,需要有理论的创造。在学术领域工作的职业化学者无一例外地寻求使他们的思维模式和他们的专业知识不断滚动向前,在一个未被开垦的新领域或刚进入研究视阈却未被深度挖掘的前沿开拓创造,在知识探索的过程中确证自身价值所在。

但是,知识探索的过程是不确定的,辛劳的耕耘并不一定结出丰硕的果实。马克斯·韦伯把学术生涯看做一场鲁莽的赌博,认为机遇而不是才干,在操纵学者的学术前程中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因为“事实是,热情,无论它达到多么真诚和深邃的程度,在任何地方都逼不出一项成果来”。[7]学术成果的获得需要严整的工作,也需要在绞尽脑汁时不期而至的灵感,而“想法的来去行踪不定,并非随叫随到。的确,最佳想法的光临,如伊赫林所描述的,是发生在沙发上燃一支雪茄之时,或像赫尔姆霍兹以科学的精确性谈论自己的情况那样,是出现在一条缓缓上行的街道的漫步之中”。[8]因此,用具体的时间来衡量职业学者工作的成效并不见得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尤其对创造性的工作而言。

二是自主性。所谓自主性,在于说明人在学术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动的、自觉的状态。由于学者从事的是普遍的而非一般的、理性的而非感受的、高深的而非常识性的学术活动,只有学者才能够深刻理解其复杂性,进行评判和选择,因而对学术活动的广泛控制就应该成为学者本然的活动。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学术职业具有高度的自主性。“教师可以自主确定专业方向,选择讲授的课程及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甚至考试方式;自主确定研究方向,选择研究课题;自主决定社会服务的方向、内容;自主安排时间。”[9]

这种自主性既是大学教师工作方式的一种行为特征,也是在深层次上大学教师极力维护的一种精神权利。尽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师由于归属于不同的符号系统,沟通的差异性和学科建制上的隔阂使教师群体的活动呈现离散的状态,但对自己工作领域的自主性支配成为他们精神统整的黏合剂,尤其是当这种自主性方式受到外界侵犯时,他们往往表现出高度统一的一致性。美国前哈佛大学文理学院院长罗索夫斯基曾明言:“在学术工作上没有上司——我是指50~100所名列前茅的高等学校中终身教授而言的。一个工头式的上司会叫你去做什么事,而且要求你一定得做——这是自由的损失。作为一个院长,也就是作为一个行政管理者,我的上司是校长,我为他效劳,按照他的意图工作。他可以,而且也的确向我发号施令。可是作为一个教授,除了同等地位的竞争对手外,我不承认有主宰我的人,或者除了一种不太可能的道德败坏指控外,也不认为有什么威胁存在。”[10]

三是学科性。学术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知识范畴中进行的。大学内的学者在分门别类的专业化工作中形成了各自的专业标准,分享着各自的学科文化,形成了各自的价值认同和情感归属,并且在这种相对统一的认知和操作规范的限定下,不同学科甚至分支学科各自所属的领域内,自发地形成了各自的以有影响力学者为核心的圈子。对于学者而言,大学尽管提供了职业和经济的保障,但学科才真正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正如伯顿·克拉克敏锐观察到的:“如果让学术工作者在学科和单位两者之间进行选择,他或她一般都选择离开单位而不是学科。一个人离开他的专业领域要比离开他所在的大学或学院代价高得多,因为一个人的高等教育层次越高,其专业在决定任务时的重要性越明显。……简言之,主宰学者工作生活的力量是学科而不是所在院校。”[11]

学科的差异使大学表现出相当的异质性。各个学科的学者都习以为常地在大学中为本门学科的发展积聚资源和获取支持,在资源分配的争夺中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他们感受着本学科在学校的位置,是位于边缘还是处于中心,是得到重视还是受到忽略,学科在大学的相对地位也反映了他们作为这门学科学者在学校中的群体地位。因而在工作条件、基金资助、学术发展机会、经济支持乃至职业的安全性上,大学中不同学科的学者都是不尽相同的。有学者描述过这种差异:“传统的部门收入较少,设备陈旧,秘书很少,而且缺少现代的身份标志:文字处理机,计算机,组合家具,私人小厨房和洗手间,甚至连简单的按键电话都没有……而具有优势的特殊学科,个人也可以获得特权:额外的金钱,额外的住房,额外的假期……能够得到的一切额外的东西。”[12]这种差异并不是学科内在原因造成的,但却对不同学科的学者的职业生涯产生了重大影响。

1.1.2.2 学术自由的理念

学术自由是学术界的要塞,是界定学术活动的职业特性、确认学者身份特征的凸显标志,是学者独特生活方式的思想精髓。学者们出于一种闲逸的好奇心自由地探索事物的本源,这种自由除了理性方式产生的纯学术行规与权威的制约之外,不受其他规制或权威的干涉与控制。学术自由并不是大学教师的特权。大学教师之所以应有学术自由,乃源于大学教师之特殊的性格与功能。正如剑桥大学的阿什比爵士所言:“在文明的国家里,学术自由已发展为一种受到特别保护之思想自由的角落。它并不是学术界有些人士所宣称的乃个人的特权,学术自由是一种工作的条件。大学教师之所以享有学术自由乃基于一种信念,即这种自由是学者从事传授与探索他所见到的真理之工作所必需的;也因为学术自由的气氛是研究最有效的环境。”[13]

中世纪大学奠定了学术自由的观念基础。在德国洪堡成立的柏林大学从新人文主义传统出发把人的理性精神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和命运紧密相连,进一步把学术自由界定为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并经德国学者们的共同努力首次在当时草拟的《法兰克福宪法》中将保障学术自由的条文列入宪法上的基本权项目中,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通过法的形式为学术自由提供了一种制度性保障。但学术自由受到侵害的事件在历史上接连发生,学者们的学术活动受到外界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和控制。学者们在这种情况下总是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1915年由美国霍普金斯大学18位教授发起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成立成为学术自由理念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是基于学术自由的观念基石而保障大学教授权益的自我保护性组织,从而使学者的学术性活动得到组织上的保证。

在现代大学中,作为职业化的学者,学术自由的问题主要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大学学者也是领取薪金的执业者,他们要求在教学和学术研究中,可以与提供和管理他们工资来源的人有不同的观点。阿瑟·洛夫齐伊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学术自由的原则断言,那些花钱购买服务的人(在最重大的事情上)不能规定这种服务的性质。”[14]这与医生、律师职业存在显著的区别。医生倘若不能按照病人、律师倘若不能按照委托人提出的要求履行职责,其职业声誉将受到社会的质疑。而大学内的职业学者则坚定地主张,如果他们的工作受到支付其薪水和费用的人的支配和控制,他们所承担的那些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就不能恰当地进行下去。在这种意义上,学术自由也需要在职业稳定性上提供保障。

1.1.2.3 学术共同体的规则体系

(1)职业准入的内部规则

大学被誉为“学者的王国”,但这种王国却是需要一定的水平和能力才能进入的。学术职业是一种有着高度专业化要求的职业。为了在学术共同体中得到一个职位,人们必须在某一学科中非常有限的领域内进行专业化培训,获取基本的专业化技能,掌握专业特有的符号系统。在现代学科制度体系下,这种专业化路径是通过规范的学科培养计划实现的。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层级递进的教育计划在一个国家的学术体制中起着双重的作用,一方面它为学科的发展训练和培养源源不断的后备人才和新鲜血液,另一方面它成为社会分层的一种筛选和控制机制。职业化的学者“谁可以进入”的问题,在细密的学术分工体制和学科制度下必然要通过这种学科培养计划来挑选合格的“准”学术人才解决。因此,学历认可成为学术执业者进入的门槛和控制他们入行的选择机制。正如一个研究大学的史学家观察到:“学科首先是一个具有正当资格的研究者为中心的研究社群。各个体为了利于互相交流和对他们的研究工作设立一定程度的权威标准,组成了这个社群。”[15]

“谁可以进入”的问题又和“谁来决定进入”的问题紧紧相连。按照布鲁贝克的观点,因为只有学者能够理解高深学问的复杂性,所以教师应该比其他人更清楚地知道谁有资格成为教授。也就是说,教师应该成为自己职业的掌管人。但是,是不是每一位教师在决定“谁进入”的话题上都有言说和表达的权力呢?学术共同体远非一个平等的团体。导源于相互竞争和对创造性成就的公正评价,学者之间呈现出确定的声望等级和功能分化。按照美国科学社会学家科尔兄弟的科学分层理论,科学界的权威分为几个层次:顶层是科学巨擘,如牛顿、爱因斯坦、达尔文等;第二层是诺贝尔奖金获得者,他们是科学界的精英;第三层主要是学术界的少数杰出人物,如院士、明星教授;第四层主要是国内或一定区域内知名的学者,他们是科学大厦的支撑力量;第五层是学术共同体的所有其余人员,他们是学术金字塔的基石。虽然,较高层次的成员并不一定比较低层次的成员拥有更多的组织上的权力(如诺贝尔奖金获得者不能命令其他教授),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学术共同体的非正式关系施加相当大的影响,而“无形学院”的特点又使这种影响广泛传播。学术内部体系的独特性正在于它尽管高度分层,但在层系上并不是按等级制度构成的。在履行选择“准学术人”等重要活动的职责时,总要依靠松散地结合在一起的学术精英人物,他们的地位主要得之于个人的学术成就和声望。这些学术精英“在他们的独立的专业中居领先地位,在他们各种‘无形学院’的领导圈子里起支配作用,在他们自己的学术活动范围内独断独行,他们果然在一个国家中构成没有议会或国王的有产的贵族统治”。[16]

(2)职业声誉的控制和选择

每一位学者为了在某一学科领域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不仅要通过学科培养证明自己具备了从事学术职业的基本素质,而且还要对学科体系作出贡献。学者之间的竞争,是对科学发现优先权的竞争。优先权并不是存在于个体大脑中的抽象思维,学者的劳动必然通过物化的劳动形式——文本载体来表现,以便能够被学术同行阅读、检验、评判。一个没有学术劳动生产能力的人即使暂时进入学术圈子,不多久他就会发现其处境的尴尬,不得不重新思考其职业所为与选择,因为这并不是一个学术平庸者好待的乐土。这其实是知识的内在逻辑使然。发现知识是一项无止境的任务,它会在从事知识生产的学者的心理图式和行为特征中展现,成为学者工作的内在动力。“学术只要在学术传统存在的地方,学术的全部生涯依赖于它作为科学贡献者的活动,他们有助于维持和发展公认的绝对真理体系,并通过教学过程把这一体系传给下一代。……学术生涯的上述规则有一个公认的目的,那就是在每个高等学术机构,将连续的科学生产率与严格的学术标准结合起来;无疑,这一目的达到了。没有科学生产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这种机构的永久成员;而在每一个擢升的阶段,他的每一个产品——即使一篇普通文章或书评也不例外——要经受官方的成熟学者团体的细致批评,这形成了知识上的自我约束,结果,他的工作很少——如果说有的话——低于一定的正规要求。”[17]

学者的学术声誉是基于学者共同体的内部承认建立起来的,承认是对学者的价值肯定。“在科学中,承认是财产的功能等价物,要求得到承认确实是科学家不可剥夺的权利。”[18]按照墨顿的经典说法,就是“承认是科学王国的硬通货”。获得承认的唯一标准是知识的标准,而不是其他的标准。但知识价值的判断存在一定的时滞性。尤其当学者在理论的最前沿进行研究时,以现有的知识标准判断其工作的价值是困难的。这种现象在学术发展的过程中不乏出现。英国数学家列维(H.Levy)教授举了一个典型例子,他说:“1811年傅里叶(Fourie)把他的关于热传导这一经典问题的最新研究报告提交给巴黎科学院,他的裁决者,拉普拉斯、拉格朗日和勒让德,几乎是所有时代最伟大的数学家三人组合,严厉地批评了这份报告,以致没能在科学院得到发表。13年后,作为科学院的秘书,傅里叶发表了他的结果,这篇没作任何改动的论文现在成了该科学院备忘录中的一篇经典文献,这件事向人们展示了科学标准的易谬性。”[19]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在1937年发表了《企业的性质》的论文。这篇论文发表时没有引起注意。在被埋没了三四十年后,终于受到经济学界的普遍重视,被公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之作。因此,从知识进化的角度看,学术界应对某些研究和探索保留必要的生存空间,以宽容和理解来成就真正的“真知灼见”。

1.1.2.4 职业化学者独具的行为规范

理智共同体在超越历史长河的长期智慧活动中逐渐形成了学术领域中独具的精神气质和行为规范。学者的行为规范是从学术共同体的价值观念派生出来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构成了学术活动区别于其他活动的特征,支配着从事学术活动的学者的行为。依据墨顿的经典阐释,“科学的精神气质是有感情情调的一套约束科学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这些规范用命名、禁止、偏爱、赞同的形式来表示,它们借助于习俗的价值而获得其合法地位。这些通过格言和例证来传达,通过法令而增强的规则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在化了,于是形成了他的科学良心,或者,如果人们愿意用现代术语的话,也可以说形成了他的超我。尽管科学的精神气质并没有被明文规定,但它可以从体现科学家的偏好,从无数讨论科学精神的著述和从他们对违反精神气质表示义愤的道德共识中找到”。[20]也就是说,从事学术活动的人把这些规范变成了自己的行动,当他们违反了这些规范时,就会受到学术界同行的指责,受到科学法令的制约,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

墨顿在1942年具体提出了四种制度性的规范。英国物理学家约翰·齐曼在《元科学导论》一书中认为,尽管墨顿的规范不是精确的、定义的、标准化的法典,但是对规范科学研究仍有普遍的适用性。齐曼将墨顿提出的规范略加修正,列举了如下5条:

①公有性(communalism):即科学知识是公共的知识,所有的人都可以利用。这就是说,研究成果不属于科学家个人,而属于整个世界。科学的发现应该立刻在科学共同体交流,在公开文献上发表,每个人都可以利用这些文献从事进一步的研究。这项规范已经成为支配着许多传统的科学交流系统的惯例。

②普遍性(universalism):即科学知识不存在特殊权益的根源。发现成果和理论论证应该根据它们的内在价值衡量,不管提出者的国籍、民族、宗教、年龄或科学上的地位。

③无私利性(disinterestedness):为科学而科学。科学家进行研究和提供成果,除了为促进知识外,不应该有其他动机。他们在接受或排斥任何具体科学思想时,应该不计个人利益。

④独创性(originality):科学是对未知的发现,因此科学研究的成果总应该是新颖的。一项研究没有给予充分了解和理解的东西增添新内容,则无所谓有贡献和具有科学性。这项规范强烈地指责科学的剽窃行为和把相同的研究成果同时在几家不同的杂志进行交流。

⑤怀疑主义(skepticism):科学家应该怀疑一切。这就是说,对于科学知识,无论是新的还是旧的,都应该持续地仔细检查可能的事实错误或论证的矛盾。任何合理的批判性的评论都应当立刻公布于众。这项规范在科学共同体内使证实的程序制度化,并强烈地鼓励怀疑主义;要求全体科学家有严密的智力训练和严格的批评标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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