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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高校招生考试制度若干建议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需要以辩证法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把握高考改革以及教育改革的方向,稳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体制改革。因此,改革与完善我国高考制度,形成一种更加科学、公正、合理、多元、特色化的中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虽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的事很多,但必须持积极稳妥的科学态度。今天,我们在构画面向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中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蓝图中,应当借鉴当代多元智力理论研究的新成果。

三、改革高校招生考试制度若干建议

思想认识决定教育改革和高考改革的行动方向。我们需要以辩证法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把握高考改革以及教育改革的方向,稳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体制改革。21世纪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高考改革多少有点进入“高原期”,而且还有一些改革由于操之过急而失败,改革过程中出现“否定之否定”的现象经常发生。特别当公平和效率出现价值冲突时,改革砝码首先向公平性倾斜。譬如前面提到的俄罗斯高考改革和英国的考试改革在痛定思痛之后,不得不追求更加统一性和公平性,不得不回归客观化。因此,改革与完善我国高考制度,形成一种更加科学、公正、合理、多元、特色化的中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虽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的事很多,但必须持积极稳妥的科学态度。

(一)秉持“国际视野、国情本位”的高考改革理念

高考改革需要哲学层面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那就是要始终秉持“国际视野、国情本位”的高考改革理念。有些人到国外走一趟,看到国际上许多一流大学往往是私立的,于是根本不顾国家的文化历史和教育传统,回来就极力提倡要办出若干一流的民办大学,以便与现有国内著名重点大学并驾齐驱,甚至预言说将来国内民办大学的办学水平和规模要赶上甚至超过公办大学。同样,有些人看到国外许多大学拥有充分的招生自主权,就提倡国内高校特别是著名大学应该全部实行自主招生。好像只有这样,才能选拔专业性向适合的学生和有创新能力的学生。其实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国外绝大多数高校的自主招生程序通常都是在国家实施第一次共同考试或某种统一测验之后的行为而已,而且其考核手段是综合的,程序是复杂的。客观条件是便利的,监督体制是比较健全的,但违法成本和代价是极其昂贵的。国外的这种自主招生制度,广义地可以认为它是第二次考试(考核)制度,或者叫个别化复试制度。如同西方许多国家的政党制度不能机械照搬到国内来一样,一些国外高校自主招生的制度固然有其许多优点,但完全搬到我们国内马上实施则行不通。因为国情不一样,而且国内监督机制不完善,客观条件不便利,招生代价太大,而且没有充分证据说明国外的这种的自主招生制度能够本质性地改变人才培养投入与产出的效益比。且不说公平性和科学性问题,仅对高校实行面试或第二次考试来讲,上千万的考生在暑期大热天急匆匆地穿梭往返于全国高校之间参加面试,像蚂蚁大搬家般给国家、社会秩序造成极大压力,许多考生恐怕连交通费用都承担不起。更何况,我国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缺乏监督机制,容易出问题。因此,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改革也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

(二)树立多元的智力观和人才观

在加德纳的多元智力理论和斯腾伯格的成功智力理论中,有许多科学与真理的闪光点,它们交相辉映,启迪世人。今天,我们在构画面向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中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蓝图中,应当借鉴当代多元智力理论研究的新成果。

智力观不仅是心理学理论所关心的问题,而且向来是影响学校教育、考试测量、人才培养、人才评价、人才观念、人才选拔与人才使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事实上,自从本世纪初法国医生比纳(A.Biner)发明第一个标准化智力测验和英国心理学家斯皮尔曼(C.E.Spearman)几乎在同时利用因素分析统计技术从理论上提出所谓智力就是一般能力因素G之后,单一智力的观念就深深地影响社会各个方面。智力测验首先是从诊断、筛选弱智儿童开始并取得立足点后,马上被用于许多极不相同的地方。特别是早期一些心理学家通过智商测验和学校成就测验之间的相关研究,表明两者之间通常存在中等程度以上的正相关。因此,智商测验一方面被广泛地用于学习潜力、学业成绩和个人成就的预测,另一方面又配合有关学科测验一并用于学校教育的生源分流与各种人才选拔过程。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20世纪上半叶在英国盛行的“11岁考试”制度[2]。尽管早期一些著名心理学家也意识到人类智力的内涵应当是较丰富的例如国际知名度很高的韦氏智力测验,其创编者韦克斯勒(D.Wechsler)本人就认为智力可理解为一个人有目的地行动、合理地思维和有效地处理其周围环境的综合或整体的能力,但实际问世与流行的绝大多数智力测验所评估的心理特性主要还是以抽象思维能力为核心,并包括知识面、记忆力、语言理解、数字计算、逻辑推理、观察力、注意力、想象力以及部分空间知觉能力等。说到底,它们还是属于传统较单一的智力内涵上。故传统智力测验以及那些受到智力测验法启发后编制出来的客观性成就测验,很少涉及当代多元智力理论中的实践性能力、创造性智力、情绪性智力(即通常所说的情商EQ,它主要包括人际交往智力和自我认识智力等)和认识自然的智力等重要的能力。

与传统单一智力理论相对应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在学校教育领域、社会生产过程和日常生活中,常常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传统一元智力观的影响,并且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着一元的人才观。现实社会的人们普遍认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这般好那般好,不如功课学得好”;能读书会考试就是好学生,能考高分上大学的就是优秀人才。然而,事实胜于雄辩,传统智商测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个体的学业成绩,但不能有效地预测学生个体走出校门后事业与生活的成功。在学校学习成绩优秀固然可为未来的事业奠定良好的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考高分的个体都能在未来的事业中取得骄人的成就,其中许多人走上社会后成绩平平。相反地,却有不少学习成绩平平者走上社会后在事业与生活上取得较大的成功。更何况有一些个体用传统智商测验被判为弱智者或在系统接受学校教育之前,却具有某种杰出的特殊才能。这说明人类的才能与智力现象是复杂的,传统单一智力理论是有局限性的,我们应当树立多元的智力观和多元的人才观。

(三)建立高考多维度的人才评价制度

坚持全国统一高考制度,不仅是国情的选择,而且也是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但这不能理解为只有纸笔测验才是最客观公正的,更不能把高考人才选拔与评价局限在单一维度上。面对21世纪人才培养,我们要建立高考多维度的人才评价制度。

首先,高考改革要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而实施教育其本质上就是要求我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这就是说,从学校教育的维度来看,其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等,即通常所说的“五育并举、五育渗透”。然而,目前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对人才评价的维度几乎全部倾斜在智育部分易于用纸笔测试的内容上。而对于智育中一些不易从纸笔测试加以评价的高级技能以及智育以外的其他教育内容,则在招生录取决策中的权重很小。如前所述,除非考生在政治思想表现及身体条件与有关招生要求有“触线”现象存在,招生人员在贯彻“德智体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这条招生原则时,实际操作上最终还是取决于高考总分及各科分数的结构。总的说来,智育以外的教育内容和学生在非学科方面的才能表现,基本上与高校招生录取决策属于“不挂钩”的情况。这与其他一些国家,如日本、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法国等国家的高校招生通常需要从多个维度去评价学生的发展并根据多方面的的资料作为依据去录取新生的做法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应当借鉴他人的经验,采用可行的方法,多维度地评价学生,使智育以外的教育内容和才能,适当地与高校招生录取“硬挂钩”,改变目前高考制度中对人才评价存在智育方面过硬、其他教育内容方面偏软的现状。

其次,从多元智力结构的维度来看,现行高考的考试科目设置、考试内容及考试方法的选择,基本上体现以“学业性智力”为中心的人才评价制度。而对于“成功智力”中的实践性智力和创造性智力则不够重视。此外,从加德纳的多元智力结构来看,高考往往注重对学生的语言智力和数学逻辑智力的评价,但对于具有同等重要性的其他智力,如音乐智力、空间知觉智力、身体动觉智力、人际交往智力、自我认识智力和认识自然智力等智力,则没有给予普遍的重视,只局限于对少数报考体、音、美等专业的考生进行简要的加试评估。因此,建立多维度的人才评价制度,既要从学校“五育并举”的维度出发,又要从多元智力的结构维度出发,才能做到客观、全面和科学地评价人才与选拔人才。

(四)采用多种评价手段建立多样化的考生个人资料

考试在一定意义上既考查知识的掌握程度,又可考核学生某方面的能力水平。因此,考试是常用的教育测量和人才评价的手段。但这种评价手段所能提供的资料信息也是有限的。正如多元智力理论的倡导者所一再强调的那样,书面考试所能测评的只是学校教育目标和学生身心发展及其才能成就中相对有限的一部分。从布鲁姆(B.S.Bloom)教育目标分类学说来看,它往往只涉及认知领域的教育目标,缺少对情感态度领域和动作技能领域教育目标的评价。从加德纳的多元智力理论来分析,它往往只局限于对语言智力、数学逻辑智力以及充其量对部分空间知觉能力的测量评价,而对于其他方面的智力则在高考中没能加以有效的测评。再从斯腾伯格的成功智力理论来认识,书面考试所能测评的内容无非是关于学科知识以及学业性智力,而对于其他方面的智力品质,如实践性和创造性两方面的智力,则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基于单一的高考成绩对考生的各种能力发展水平和个人天赋潜能等作出放大性的推论,不仅是不能客观全面,而且多少都会以误选、误判、漏选与埋没一些优秀人才为社会代价的。所以,我们要借鉴国外学校教育评价和高校招生考试制度中有益的经验,以多元智力理论为依据,结合国情采用多种评价手段建立多样化的考生个人资料,使我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更加科学与合理。

1.提供学生的才能与成就清单

才能与成就清单是关于考生在成长过程特别是在中学阶段所表现出某些方面较突出的才能以及所取得的成就与贡献等,加以简要地记录和评价。其内容涉及常规考试以外有关重要才能与成就,如多种智力中表现突出的才能、各种重大比赛或竞赛活动经历有获奖记录、课外活动所表现出的特殊才干、科技活动或文化活动中重要作品与成就等进行如实地记录。显然,考生的才能与成就清单对于更全面地反映学生的能力、兴趣、爱好、特长、技能、成就与贡献等具有重要的作用,是高考成绩的重要补充,是高校招生录取重要的依据之一。

2.提供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评价表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同时针对高等教育又强调指出“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高考改革要贯彻“三个有助于”的原则,必须走在教育改革的前列,主动适应时代的发展及对人才素质能力结构的新要求,把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查内容。这除了提高命题立意、改进命题技术、调整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以便更加注重考查学生的能力(包括实际应用能力、综合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外,还应当通过专门设计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评价表”对贯穿考生在整个中学阶段的学习、活动及日常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行系统而典型地评价,弥补高考纸笔测验在评价这些高层次能力上的不足。这就要求中学教育今后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需要课任教师和班主任共同关心学生在这些方面的发展与表现,通过收集学生在各个学科以及非学科方面的有关典型材料,特别是有关科技制作、小发明小创造、实验课表现以及各种实践教学环节方面的行为表现,对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作出既简明又典型的评价。对于个别才能与成就特别突出的学生,还可以通过专门材料加以补充,一并纳入高考学生的档案资料内,可成为高校招生录取以及调整所学专业等方面的另一重要参考依据。

3.高考学生非智能发展综合评价表

前面关于才能与成就清单、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评价表,再加上各科考试成绩单,实际上已构成对学生在智育发展方面较全面的评价。因此,还需要对学生在非智育方面的发展作一综合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德育,即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观念、道德意识、道德判断、道德行为等方面结合对《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作出等级评定。二是体育,即对学生在体育方面的身心发展作出简要的评价,包括体能、体育技巧、体育锻炼达标、身体动觉智力、体育态度等内容。三是美育,即对学生在美育方面的发展加以简要地评价,包括对音乐、美术、文学艺术等方面的表现美、创造美、欣赏美的能力与水平作一评价。四是关于学生在劳动技术教育方面的发展,包括劳动态度、习惯、掌握必要的劳动技术以及在劳动中所表现出的能力及其所作出的贡献等加以简要地评价。五是对学生的个性作出评价,包括学生的性格、情绪、气质、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自我认识、心理卫生等内容。在多元智力理论下审视学生的个性评价,会使人倍感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其他一些国家如日本的高中毕业生,在他们的个人档案材料中一般都有一份“学生个性清单”,较全面又简要地描述与评价学生的个性心理特征,提供给高校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资料。

4.建立多元化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

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本质是选拔人才的制度。而选拔人才,可以不拘一格。古人尚且有之,更何况今日之中国。因此,建立多元化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建立多元化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首先是要确立与完善其中的某种招生录取制度为主体制度。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目前的“以高考总分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德智体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基本方法,可以保留并加以改进,成为高校招生的主体制度。但“德智体等全面衡量”要有实质性和可操作性,应当把学业性智力以外的有关评价结果,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与高校招生录取相挂钩,比如把有关评价结果加权计入高考总分等。保留这样的招生录取主体制度有其合理性,一是兼顾到我国多年来高校招生制度的社会可接受性,二是在通才教育理念和知识经济到来时有利于提高人才的科学文化素养;三是使高等教育站在一定的文化与学术起点上,保证高等教育人才的质量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四是与中小学教育中采用大一统课程、进行高效率课堂教学以及大批量地培养人才的制度相适应。但是,仅有这种招生制度如前所述也是不够完善的,需要在主体制度之下,有多种特殊的招生录取方法作为主体制度的补充,形成多元化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从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可逐步引入或完善以下一些招生录取方法。

(1)保送加公证的招生方法。过去我们对各方面表现都很出色的学生也实行了保送上大学的招生方法。但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偏差。比如,一些中学并不是把最优秀的那部分学生保送出去,而是把表现中上的学生保送出去。这既可能有来自社会人事关系方面的利益,也可能有学校内部功利性方面的考虑,还可能有高校招生“递条子”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保送工作在一些情况下失去公平性、客观性和应有的作用性。为了能让一部分优秀的高三学生不通过高考就能如愿地进入相应的高校去学习,今后可以继续实行保送生制度,但要加以改进,采用保送加公证的方法。即对有保送资格的中学按计划保送的人数在校内公开选送并通过公证部门以法律调查的程序加以公证,确保最优秀的那部分考生能够被保送到国内著名高校去升造。

(2)推荐加面试的招生录取方法。有些考生虽然在学校中并不是各科考分都为优秀的“全才生”,但在某一学科却有特殊的才能天赋,或在全国性甚至国际性重大学科竞赛中有获奖记录。倘若参加高考按照常规招生录取,这些考生有可能因个别科目考试成绩不理想影响录取的批次,无法考进一些著名高校而不能充分开发其良好的学科潜能。对于这类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所在学校推荐,向有关高校申请入学资格。接受此类申请的高校通过面试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才能以及学生所提供的各方面证据加以校验核查,自主决定是否录取,并及时告知有关考生及其所在单位。

(3)对有特殊贡献或有杰出才能的低分考生实行特别招生方法。加德纳在提出多元智力理论过程中,考察了大量在某一种智力有杰出表现但在其它方面则表现平平甚至表现较差的特殊人才,指出人类的七种智力在不同个体身上有非常悬殊的差异,甚至他还大胆地提出假设,即“每个成年人只有一种智能可达到辉煌的境界[3]”。不管理论上怎么讲,回到高考的社会现实来看,如前所述,的确有一些中学生在平时功课学习和高考中的成绩表现为大多数科目都很平常,甚至个别科目还很差,但在智力的某一方面高度发达,或者拥有某种杰出的特殊才能,或者已在某种技术领域、重要技能赛事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等,却不能在高考的考场上大显身手而常常被拒之大学校门之外。对于这类考生在多元智力观和多元人才观的视角下,他们也是人类中的优秀人才,其中一部分个体若能有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工作条件,很可能在某种智能或某种特殊才能方面达到辉煌的境界。所以,我们的高校,尤其是一些著名的高校应当为这类优秀人才敞开大门,通过对这类学生有关特殊才能与贡献的调查核实,高校实行特招,采用特殊培养方案,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因材施教培育人才。

【注释】

[1]参见许建钺、赵世诚、杜智敏等:《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书——教育测量与评价》,教育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7页。

[2]英国“11岁考试”制度,简言之,就是对英国当时所有公立小学年满11周岁的儿童进行国家统一考试的制度。考试内容主要是智力测验、算术测验和英文测验。根据考试结果对小学毕业生进行升学教育分流,分别进入教学条件与培养目标不同的三类中学。最好的学生进入文法中学,主要为升大学作准备;其次的学生进入现代中学,其教学侧重于应用与实践,主要为工业发展培养中等技术人才;再次的学生可进入技术学校,接受职前技术培训等。英国“11岁考试”,源于19世纪末期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终结性检查考试,正式建立于1907年英国教育署有关对11岁儿童进行“成就与才能测验”的规定,发展到1944年英国政府从有关法律上加以肯定的高峰,直到1978年英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国家课程并建立新的教育评价制度之后,“11岁考试”制度才告寿终正寝。整个“11岁考试”制度从发端到衰亡历时近百年,其间社会对它褒贬不一、几起几落,耐人寻味。欲更详细了解的读者,可参考笔者拙作:《英国11岁考试制度发展史及对我们的启示(上、下)》,载《教学与管理》杂志,1998年第10期和第12期。

[3][美]霍华德·加德纳:《多元智能》,沈致隆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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