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人员素质评价
人格改造的目标和计划必须通过监管人员的改造实践才能从纸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没有监管人员的改造实践,人格改造只能是一纸空文;再完美的目标和计划,也是空中楼阁。作为罪犯改造的主体,监管人员的改造实践是否成功,能够达到何种深度,则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包括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和改造能力。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评价,是人格改造外因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整个人格改造评价体系中,监管人员素质评价占据极其重要的显著地位。从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格改造评价,就是对监管人员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评价作为专题评价目标,或者一级评价目标,包含3个二级评价目标: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和改造能力。下面,我们对二级评价目标作一阐述:
第一个二级评价目标是:监管人员的道德素质评价。这个二级评价目标可以分解为5个三级评价目标:
(1)热爱监狱工作,有敬业精神;
(2)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富有人道主义的拯救精神;
(4)富于仁爱之心、同情心和宽容心;
(5)能够尊重罪犯的人格,细心维护罪犯的自尊心。
第二个二级评价目标是:监管人员的专业文化素质评价。这个二级评价目标可以分解为2个三级评价目标:
(1)具备高等教育学历或者研究生学历;
(2)具备一种或者二种与罪犯改造工作相关的专业特长,如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监狱学等(包括交叉学科,如教育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特长需要具备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考核证书、培训经历证明等作为证明。
第三个二级评价目标是,监管人员的改造能力评价。这个二级评价目标可以分解为8个三级评价目标:
(1)罪犯改造理念,即对改造的观念和理解;
(2)设计个体化人格改造方案的水平;
(3)能够熟练运用多种改造方法;
(4)教育罪犯的艺术,是否善于启发罪犯思考,是否循循善诱;
(5)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
(6)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
(7)管理罪犯的能力;
(8)在改造中善于创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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