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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为主导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以教育为主导劳动改造的实现,在我看来它应当成为罪犯改造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以教育为主导,是由监狱劳动改造本身的矛盾所决定的。监狱劳动只有同教育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导,才可能上升为罪犯改造的基本手段。以教育为主导主要体现于以下几方面:第一,以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作为行刑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把监狱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人格改造的社会实践活动。
以教育为主导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二)以教育为主导

劳动改造的实现,在我看来它应当成为罪犯改造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表明:监狱劳动与劳动改造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监狱劳动的改造功能并不是自发地产生的,监狱劳动要发展成为劳动改造,是有条件的。(120)其中最基本的条件是:教育改造性成为监狱劳动中占主导地位的特性。如何使教育改造性占主导地位呢?唯一的途径是:在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过程中以教育为主导。所谓以教育为主导,就是以教育作为劳动改造的基本目标和内容,以教育引导劳动改造的发展趋向,通过教育提高劳动改造的层次。(121)为什么劳动改造必须以教育为导,这是由监狱劳动本身的矛盾所决定的。

真理是具体的。列宁说过:“马克思主义的真髓和活的灵魂:对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122)劳动作为人的实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任何一种劳动,都有其独特的性质,都包含丰富而具体的内容,不仅体现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体现着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劳动的性质、劳动所体现的各种具体关系决定了不同的劳动对人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同的,并不仅仅限于‘劳动是改造人的手段’。恩格斯就分析过,由于生产方式不同,生产劳动可以是‘奴役人的手段’,也可以是‘解放人的手段’。在不同的劳动中,劳动者所表现出来的主体精神状态——包括劳动动机、劳动态度、劳动热情、劳动价值观、劳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及对劳动成果的评价等等,也是不同的。……劳动的性质和目的、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地位以及劳动成果的分配等要素决定了劳动者的精神状态。”(123)

现在,我们分析一下监狱劳动。监狱劳动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社会劳动。“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124)监狱劳动之所以区别一般的社会劳动,原因在于它的内部包含着特殊的矛盾,我曾在二十多年前分析过这一矛盾:

“一方面,首先这种劳动先天地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所以在劳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其次,这种劳动不可能同一般的社会劳动那样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再次,罪犯不是在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参加劳动的。所以,这一切从客观上决定了罪犯在劳动中的精神状态基本上是消极的、自卑的,对劳动是厌恶的、反感的,而且一般来说,他们并不关心与自己的物质利益并无法定关系的劳动成果。

“另一方面,这种劳动又有着崇高的目的,那就是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这一目的的实现,不仅需要劳改干警付出极其艰苦的努力,而且更需要罪犯自尊自强,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消除内心的消极自卑状态,由强迫改造向自觉改造转化,这一转化过程最终是无法由外部的强制完成的,因为人的改造毕竟不同于物的改造。如果罪犯以反感、抵触甚至对立的态度进行劳动,那么,这种劳动无论如何也达不到改造的目的。”

澳大利亚监狱:职业培训项目

在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对犯人的职业培训项目有:(1)农业和动物工业;(2)薄纸板和包装材料;(3)林业和森林保护;(4)家具制作;(5)制衣和纺织;(6)园艺;(7)工业旧址的重新开发;(8)照明工程;(9)伐木和锯木;(10)金属品制作(不包括制作家具);(11)石膏涂抹;(12)印刷;(13)网板绘画;(14)工业仓库保管;(15)木器制作(不包括制作家具)。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应当承认,这是非常深刻而带着普遍性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

是取消劳改生产的惩罚性和强制性吗?当然不行。惩罚和强制不仅体现出法律的严肃,而且对于罪犯来说,没有惩罚和强制,也就没有改造,这是使他们走向自觉改造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是取消或者降低用劳动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这样一个崇高目的吗?当然更不行,因为对这个崇高目的的追求,是劳改工作的全部价值所在。

问题很清楚,解决这个矛盾,不能靠劳动本身。劳动改造需要有主导,需要有理性的内容,需要有明确的发展方向。教育,只有教育才能解决这个矛盾,只有教育才能成为劳动改造的主导,赋予劳动改造以理性的内容(这里是指对罪犯的特殊教育,或称‘教育改造’)。”(125)

以教育为主导,是由监狱劳动改造本身的矛盾所决定的。从人类教育的普遍规律看,教育与劳动生产之结合是使人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历史上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如莫尔、傅立叶、欧文等都提出通过教育与劳动的结合使人全面发展的思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反复强调“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126)认为“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127)。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单纯的劳动在教育上是一种不起作用的过程,呈中立性,即既不会产生积极的教育效果,也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他说:“在任何情况下,劳动如果没有与其并行的教育——没有与其并行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教育,就不会有教育的好处,会成为不起作用的一种过程。你们可以随意强迫一个人去劳动,但是,如果不与强制劳动同时在政治上、道德上教育这个人,如果这个人不参加社会的和政治的生活,那么这种劳动只能成为一种不起作用的过程,不会有积极有用的结果。”“只有把劳动作为总的体系的一部分,劳动才可能成为教育的手段。”(128)在改造违法少年上作出杰出贡献的马卡连柯是否认劳动具有改造人的自发性的。监狱劳动只有同教育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导,才可能上升为罪犯改造的基本手段。以教育为主导主要体现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作为行刑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把监狱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人格改造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这里,我们并不排斥监狱劳动所具有的惩罚性和功利性,而且认为这种惩罚性和功利性对于罪犯改造来说是不可缺少的。但这种惩罚性和功利性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服从教育改造罪犯这一主要目的。否则,劳动改造会异化成为获取利润的手段。

第二,在监狱劳动中不断开拓教育改造的生长点,丰富教育内容,增大科学文化和职业技术知识的含量。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包含的教育内容和知识信含量的多少。劳动所包含的教育内容越多,知识含量越大,劳动改造的功能也越大。因此,我们应当善于在监狱劳动的过程中寻找和开拓教育改造的生长点,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增大科学文化知识的含量。作为人格改造的社会实践活动,监狱劳动包含着丰富的教育改造生长点,其中主要有:(一)道德教育。许多罪犯的道德人格低下表现于对劳动的厌恶和逃避。借助劳动的实践,我们应当教育罪犯热爱劳动。对于监狱而言,这是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罪犯而言,则是克服好逸恶劳、进行道德自我完善的实践。因为“劳动对社会和人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道德价值,对劳动采取什么态度从来就是衡量人们道德的一个重要标准。”(129)(二)认罪悔过教育。监狱劳动具有惩罚性,它使罪犯获得一个忏悔赎罪、清偿责任、卸却良心重荷的机会。因此,我们可以在监狱劳动中对罪犯开展认罪悔过教育;(三)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教育。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劳动的分工日益发达,劳动的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劳动所需要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也越来越多。因此,通过劳动,我们能够对罪犯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教育,改变罪犯知识贫乏、缺乏技术专长、愚昧无知、生存竞争能力低下的状态;(四)集体主义教育。在罪犯中极端利己者甚多,他们缺乏集体主义观念,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只为自己,不为他人。而现代社会的劳动则强调劳动者的分工与合作,强调集体观念的树立。因此,在监狱劳动中能够以劳动的实践为基础对罪犯进行集体主义教育;(五)责任教育。社会责任感淡漠是罪犯群体中具有普遍性的人格缺陷。在劳动中,我们能够对罪犯进行有效的责任教育。因为劳动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社会义务,组织罪犯劳动是推动他们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能够渗透责任教育。(六)纪律教育。现代化的劳动生产必须在现代化的企业管理之下才能进行,而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离不开科学的、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罪犯中的许多人缺乏自律能力,行为放纵。因此,在劳动生产的管理过程中,我们能够对罪犯进行纪律教育,并养成他们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七)生存教育。所谓生存教育,是教育罪犯如何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学会生存,提高自己的社会竞争能力。劳动是人的社会生存方式,在任何劳动中都存在竞争,如产品数量、产品质量的竞赛,新产品的开发、劳动效率的提高等。因此,在劳动过程中,我们能够对罪犯进行生存教育。(八)理想教育和成功教育。我们把帮助罪犯树立人生理想(如职业理想、生活理想)的过程称之为“理想教育”;而成功教育则是指激发罪犯的成就动机、努力去争取成功、实现自我价值的教育。如果劳动使罪犯掌握了某种专业知识和技术专长,那么,以此为基础对罪犯进行理想教育是很有效的,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他们对前途怀有信心,树立理想,自信能靠自己的劳动能力和技术专长立足社会;由于劳动是一种社会实践,它为劳动者提供了许多争取成功的机会,如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机会,获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机会,提高生产效率的机会,等等。因此在劳动中,我们有可能对罪犯进行成功教育。总之,在监狱劳动中布满了教育改造的生长点,我们应当善于发现和开拓它们。(130)

英国监狱:对犯人提供广泛的职业培训

在英国,对犯人提供广泛的职业培训课程。通过学习和实践这些课程,犯人可以获得社会承认的资格证书,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之后就业。犯人入监时,他们就会得到通知,知道他们在服刑的监狱中可以参加下列课程的培训:(1)美容治疗;(2)盲文;(3)砌砖;(4)商业学习;(5)计算机辅助设计;(6)计算机制图;(7)木工;(8)准备食物;(9)计算;(10)手艺;(11)办公室文秘技能;(12)电器安装;(13)时尚设计;(14)家具制作工艺;(15)通用建筑技术;(16)理发;(17)家庭理财;(18)家庭管理;(19)园艺;(20)工业清洁;(21)信息技术;(22)轻型车辆修理;(23)机器安装;(24)机械工程;(25)微型工程;(26)模型制作;(27)摩托车维修;(28)摩托车机械;(29)多用途技能;(30)职业疗法;(31)办公室技能;(32)油漆和装饰;(33)父母养育技能;(34)泥瓦工;(35)管子工;(36)精密发动机操作;(37)收音机、电视机修理;(38)技能培训;(39)裁缝;(40)技术仓库管理;(41)贴瓷砖;(42)焊接。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第三,在监狱劳动中,把“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融为一体。“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因素是人类的两种生产,即‘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劳动,从根本上说,是‘物的生产’,它体现了人和环境(包括自然和社会)的关系,其功能和目的是使环境发生变化来满足劳动主体的需要。教育,从根本上说,是‘人的生产’,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实践,其功能和目的是使人类自身发生变化,改变个体的身心素质,使之逐步发展和完善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康德说,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前者的‘人’,是指作为自然生物存在的人;后者的‘人’则是指合乎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化的个体。作为劳改生产的劳动具有两重性,既是‘物的生产’,更是一种特殊的‘人的生产’,或者说是‘人的重新生产’。”(131)以教育为主导,不仅意味着在监狱劳动中不断开拓教育改造的生长点,而且是指遵循教育规律,把“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融为一体。我们知道,由于“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具有不同的生产内容、不同的生产过程、不同的生产目标,因而具有不同的生产规律。我们首先应当遵循哪一种规律呢?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即“人的生产”规律。因为在监狱劳动改造中,“物的生产”是形式,“人的生产”是内容。“在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一般来说,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有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形式;内容的发展决定着形式或迟或早总要发生变化。”(132)但是,我们也并不能忽视“物的生产”规律,例如追求生产利润、降低生产成本、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也必须受到高度重视,“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又积极影响内容,对内容有巨大的反作用。”(133)作为监狱劳动生产的管理应当善于把“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融为一体。具体地说,就是在监狱劳动的管理过程中,应当以“人”(即罪犯)为中心,关注罪犯的需要、动机、价值观、气质、性格、能力等人格要素,研究各种人格要素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得到的变化和发展,使“物的生产”成为“人的生产”的形式。例如,目标管理是现代企业常用的管理技术,在监狱劳动中也常采用目标管理。在目标管理的过程中,我们有可能使“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融为一体。从形式上看,劳动生产中的目标管理过程包括目标的制定、目标的实施和目标成果的这三个阶段,它是“物的生产”过程。但从内容上看,在目标管理过程中可以成为“人的生产”的过程,因为目标管理必须提高企业素质(特别是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的素质),必须进行产品开发和工艺革新,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必须形成激励机制使劳动者形成生产积极性,等等。高明的管理者是以“人”为本,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能力和主观能动性来达到生产目标,平庸的管理者见“物”不见“人”,只重视利润指标的完成而忽略人的素质发展。监狱劳动的管理者应当善于使“物的生产”过程成为使罪犯成为一个现代的、合格的劳动者的培养过程,以“人的生产”为根本。

第四,监狱劳动生产的现代化和社会化。监狱的劳动生产项目和内容往往是难以自由选择的,它的发展也是极为艰难的。它受各方面客观因素的制约太多、太大。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从理论上探讨什么样的监狱劳动更有利于人格改造。首先,现代化的劳动生产更有利于人格改造。现代化的劳动生产体现在生产设备、生产项目、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经济效益、教育培训等各个方面,衡量劳动生产现代化程度的最终尺度乃在于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在劳动生产中运用的广度和深度。现代化程度越高的劳动生产越能改造罪犯。(134)原因很清楚:劳动生产的现代化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按正比关系同步发展的:前者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对后者的素质要求也越高,后者在适应前者的过程中,其自身素质也必然得到了提高。进一步分析,由于现代化的劳动生产包含了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它意味着对劳动者更多的教育和训练,因而它更能从教育与劳动的结合上使人得到发展。同时,现代化的劳动生活包含着更先进、更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现代化的管理同样推进着劳动者的素质发展。其二,社会化的劳动生产更有利于人格改造。所谓监狱劳动生产的社会化是指监狱劳动生产在管理和组织上应当尽可能与社会的劳动生产相同。1955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犯罪预防和罪犯处遇大会曾作出决议:监所劳动的领导和组织,不论是工业生产还是农业生产,都应尽可能地接近于自由劳动的领导和组织形式,使罪犯能够适应正常的经济生活条件。(135)从人格改造的角度看,监狱劳动生产的许多特殊性(如强制性、惩罚性、封闭性、无偿性)应当受到限制。社会化的劳动有利于罪犯人格的再社会化,而监狱化的劳动容易造成罪犯人格的监狱化。监狱劳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劳动生产的组织形式、安全生产规范、劳动的技术培训、劳动报酬,等等。都应当与社会的劳动生产尽可能相近。这样,不仅有利于帮助罪犯形成积极主动的劳动态度,而且有利于他们在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的劳动生产。例如罪犯的劳动报酬并不纯然是一个经济问题,它与人格改造实践是密切相关的。许多监狱对罪犯实行强制无酬的劳动,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西方监狱学家早已看到劳动报酬与改造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给付报酬是恢复犯人人格的有效方法。给付报酬可增加罪犯对于工作的兴趣,使其劳动具有一定的目的,使他感到社会对他的处罚是公正的;使他觉得他的妻子、儿子并未被社会所抛弃,使他保持与家庭的联系,并在出狱时有足够的费用,直至找到工作,而避免迫于生计重新铤而走险”;“事实证明,有时不过是少量的劳动报酬,就改变了犯人的态度,也便于维持监狱纪律。特别是有利于犯人重新认识人生的价值,激励其自新,积极改恶从善”;给付劳动报酬“有利于提高犯人的劳动热情和劳动生产率”,同时“可以使犯人家属获得一定的支持,维系双方的感情”,对于犯人来说“使其保持自力更生,自己靠自己的观念。让犯人从事有经济动机的活动,可给其追求的目的和一种包含经济性与社会性的鼓励。”(136)这些分析和结论是富有说服力的。从上述分析和结论我们不难看到,监狱劳动的报酬问题已远远超出了经济的范畴而具有人格改造的价值和意义。监狱劳动的无报酬和强制性必然提高了自身的惩罚性,降低了教育改造性,不利于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确立主体意识和发挥主观能动性。而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它大大低于社会劳动的报酬),则能推动监狱劳动生产的社会化,有利于确立罪犯的主体意识,形成积极主动的劳动态度,并养成他们自食其力、自力更生的劳动习惯。(137)监狱劳动生产的社会化还包括丰富的内容,如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劳动安全保障、劳动技术培训等等。它们与劳动报酬一样,并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或管理问题,而与人格改造密切相关。以教育为主导,就必须使监狱的劳动生产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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