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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的“以人为本”理念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我国建设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中,“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前提、以人为动力、以人为目的。从深层次上理解,“以人为本”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2.“以人为本”有助于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

社会主义法治的“以人为本”理念

何 红

一、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是中共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证。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发面,执法者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人治的重要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利必须来自法律具体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利,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利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权受监督。权利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准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政法机关的权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二、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相应的,法治是这种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就是说,人本身理应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和最终逻辑归宿。

现代西方法治理想,就是使人文主义成为法律发展运动的价值终极关怀。西方的法治文明在精神层面上获得了崭新的符合时代需要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法治文明对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权利的张扬和保障。在我国建设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中,“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前提、以人为动力、以人为目的。

“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之间的紧密联系,基于两个方面的思考:其一,确定法治的目的性价值;其二“以人为本”才能真正推动法治的实现。

1.“以人为本”表现了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法治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精神。就是说,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准在于人民大众是否形成根深蒂固的法治观念和浓厚的人文精神。从深层次上理解,“以人为本”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如果没有人文精神对法治的支撑,法治就只会是空洞的外壳,而失去实际意义。法治的实现诚然需要法律制度的强制保障,但更主要的还要靠社会成员的内心自觉。而这种主观的自觉情感往往仰仗于法治与社会内在的亲和力。因此,法治要善于有效地调动每一个体运用自己的知识并采取有效行动,促成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形成、发展、选择、人们乐于趋向的秩序。因为,人都有实现其人格潜力的强烈欲望。我们说,法治社会的形成和人的发展的根本原因,正在与它对人的关注。

长期以来,尤其在极“左”的年代,我国法律更多的是为了强化而不是制约国家权力的产物,缺乏依法治国、人民主权、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等法制理念或法律信仰,不谈“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和漠视自由、平等、人权等等人文思想的传播和弘扬,因而理想的“法制”状态是无从言及的。今天尽管我国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方略,并庄严地载入宪法,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法制建设实践来看。法治建设似乎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即更加强调“依法治国”的规范,制度,程序及其运作机制本身,即关注的主要是法制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工具性意义。其结果很可能引致法律万能论、法律至上论乃至于违法理论。因为,对于法治来说,人文精神所包含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文化以及习惯、风俗等,从来就是社会秩序和制度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任何制度性安排和设计都不能不考虑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否则就难以形成普遍的和长期的法律秩序。简言之,只有充溢“以人为本”精神的法律,方能成为活在人们心中的,倍感亲切的,耳熟能详的,从而竞相趋之的法。

2.“以人为本”有助于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被形同虚设。对法治的信仰是西方社会的特征和根基,苏格拉底以生命的代价换取对法治的尊重就是明证。西方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形成,有其一系列法治的原则和制度的形式要素,然更为关键的是有赖于人们对法的普遍信仰。如果将制度比喻为法治这棵大树的枝叶的话,那么对法的普遍尊重和信仰则是支撑这棵大树的根。信仰作为人的一种绝对精神,处于人类意识的核心层,它的形成往往必须凭借或依赖多种因素的辅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根据经验的考察,在很大程度上,西方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得益于人文精神的崛起。正是在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人文精神所包含的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民主精神唤起了人们对法治的追求,并成为民主基础的法律和“法律下的自由”的思想渊源,以及建立法律统治的正当理由。因此,西方人们对法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对法的直接认识造成的,人文理性的支持不能不说是它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仅从实证方面加强立法、司法和执法是远远不够,更主要的是要赢得人们对所制定的“良法”的信任、认同。进而对法律产生发自内心的真诚信仰,并自觉将法律作为值得信赖的价值标准和目标追求。而这一状态的生成,就要求承认人是伟大的,人是自由的,从而将法治建立在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基础之上,这样就能在客观上增强人们对法的信任和依赖,使人们能在法的实现中,看到、找到并实现自己的尊严和自身的价值。确实,目前中国法制建设侧重点已经到了从规范制度转向“以人为本”的时候了。

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体系

法治观念使人们关于法治的认知、评价和情感体验,是一种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从总体上说,自由、民主、平等以及个体本位没有内生于中国传统社会的观念文化中,这是数千年中国法意识和法制度匮乏的重要原因。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与“以人为本”要求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制观念体系。

1.突出个人权利观念。法制观念包含权利观念、守法观念、良法观念、法律权威观念等。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要求对个人的权利观念的特别关注和培育。因为法治化状态,需要的不仅仅是一系列良法,更要以理解法精神的人文基础和权利观念。

2.主体性观念。在法治社会,人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人,是主体的存在。同时,尊重他人作为人的这种主体性。公民的主体性意识表现在政治经济领域,就是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广泛参与。事实上,也确是因为公民的参与意识的提高,才奠定了现代法治国家的以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的宪政基础。公民通过参与国家政治而获得的体验和积累,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宪政素养;而法治国家又需要通过广大人民的各种参与,达到其成员的心理认同,维持政治系统的良性运作。

(二)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立法质量

法治的实现固然需要良法,但“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奠基和弘扬,无疑是法治得以顺利实施并达到理想目标的关键。只有法治之法才是以保障促进人的自由为核心,反映人类的尊严、实现人类价值等人文精神的时候,只有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认可的时候,法治才能将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人民的主观行为模式,获得人民的信仰和自觉遵守,从而达到真正的依法治国的目标。当前,我国立法中应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1.立法要着眼于尊重人的自由权。现代社会,法的价值呈现多元化趋向,但最为根本的就是立法的价值应当符合自由、民主、人权和法治的精神,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符合人类社会的本质和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在所有立法价值的选择中,最主要的应当是自由。自由是法发展到现代其所应当具有的精神内核。如果说法的最高使命是人的彻底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话,那么自由则是人类走向这条道路的动力、途径和始终相随的法律精神。

中国正在进行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无疑是自由经济和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对于法制和法治都提出把自由作为时代精神的要求。没有自由和法治,便无市场经济可言。市场主体的精神需要自由,市场主体的行为更需要自由,这些自由都需要法制予以保障。市场经济中的立法,必须体现在自由的精神要求,必须切实地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市场经济中的执法、司法一定要以实现自由为己任。凡是对法律所保护的自由的任何侵犯,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人们不受法律干涉而可以自由行为的领域。

2.立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一定程度上讲,“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以人权为本”。对于中国来讲,维护人权和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是国家的根本目的之一;依法治国,共产党执政,保障人民当家做主,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最终实现全人类的彻底解放。我国政府依法保护人权,反对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依法治国,其确认和保障人权的基点,在于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可靠地法治保障。从这个角度讲,依法治国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属性是一致的。国家立法正在实现由政府本位立法向公民本位立法,由义务本位立法向权利本位立法的转变。这标志着国家权利运作、国家的价值观正在朝着“以人为本”的方向迈进,直至上升成为一种国家理念。一句话,“以人为本”、“人权至上”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执法效果

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求;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的合理性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现代法治国家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对人的价值和基本权利的保障基础上的。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和基石应是对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认可和尊重,体现“民主”、“人权”、“法治”等基本人文精神。就民主而言,现代执法理念要求反映人民群众对执法者权力和责任的要求,现代执法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在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要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维护其尊严。就人权讲,人权是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人权对于执法者具有道德和观念上的导向作用,要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推进公检法机关的人性化服务。法治运用于执法理念中,就是执法方本身必须尊重、服从和遵守法律。因为政府守法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因为完全缺乏对法律的经验,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保留对法律的期盼,若是一种恶劣的‘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将会从根本上摧毁关于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更不必说法律至上的观念。因而,法治要求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法治主义”和“以程序制约权力”为基础,因为法治的要义之一就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显然,这是“依法治国”之起码的形式条件。

综上所述,“以人为本”应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治应以彻底解放人作为最高宗旨,“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原载《企业家天地》2007年第11期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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