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人格缺陷与犯罪

人格缺陷与犯罪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所探讨的,就是罪犯的人格缺陷与犯罪之间的内在关系,这是人格改造理论中的“罪因论”。有些犯罪学家认为,存在“犯罪人格”,因为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不可分割;没有犯罪人,就没有犯罪行为;犯罪人具备了犯罪人格,才有犯罪行为。犯罪人格与正常人格具有质的区别。2﹒罪犯的人格可以分成四类:正常人格、不良人格、严重不良人格和犯罪人格。
人格缺陷与犯罪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第四章 人格缺陷与犯罪

内容提要:

人格改造的实质是对罪犯人格缺陷的改造。以“五部人格结构”为基础,我们构筑了人格改造的基本框架,即人格改造由五个子系统的改造构成。那么,在人格世界的五个子系统中,分别存在哪些主要的人格缺陷,这些人格缺陷如何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本章所探讨的,就是罪犯的人格缺陷与犯罪之间的内在关系,这是人格改造理论中的“罪因论”。只有从人格改造的视角研究“罪因论”,才能使这一改造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方法。但是,仅仅阐明罪犯的人格缺陷与犯罪密切相关是不够的,还应当阐明两者是怎样发生联系的。其规律是:仅仅存在人格缺陷,并不必然犯罪;只有当人格缺陷在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作用和刺激下转化为犯罪动机,犯罪才可能发生。在这之间,存在着一个人格的矛盾变态过程。任何犯罪,都是罪犯的人格缺陷与致罪因素的相遇。

值得关注、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1﹒是否存在不同于常人的“犯罪人格”?犯罪学家们的看法并不相同。有些犯罪学家认为,存在“犯罪人格”,因为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不可分割;没有犯罪人,就没有犯罪行为;犯罪人具备了犯罪人格,才有犯罪行为。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为什么只有少数人犯罪呢?犯罪人格与正常人格具有质的区别。有不少犯罪学家则否定存在“犯罪人格”,认为罪犯是因为刑法而被界定的,并不是本身具有某种特殊人格,即他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而受惩罚的行为;犯罪是社会现象,不能以罪犯的个人特点解释;犯罪人与常人的人性基础相同,总统与罪犯的本质没有区别。

2﹒罪犯的人格可以分成四类:正常人格、不良人格、严重不良人格和犯罪人格。在任何国家的普通监狱里,从总体上看,罪犯的人格状况分别呈中间粗大、两头逐渐尖小的梭体:具有正常人格的罪犯与具有犯罪人格的罪犯各占梭体的两端,是少数人;具有不良人格和严重不良人格的罪犯占大多数。

3﹒犯罪,是非理性冲动的产物,它包括由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产生的两类非理性冲动。大多数犯罪都是为满足快乐原则而产生的非理性冲动导致的。有些犯罪,如贪污受贿、金融诈骗、计算机犯罪,似乎深思熟虑,计划周密;其实隐藏在理性外观下的仍然是非理性冲动。

4﹒在人类的各种本能中,最有价值、最值得珍视的有三种本能:性本能、社会本能和探究本能。这三种本能与人格的健康和发展关系最为密切。人格改造最为深刻的原理和秘密就蕴含其中。

5﹒马斯洛认为,需要层次决定人格的健康水平和发展水平,需要层次越高,人格越健康,越发展。罪犯之所以具有不良人格特征,根本原因在于需要层次低下。人格改造的实践表明:罪犯的需要层次越低,改造难度越大。

6﹒罪犯人格“上层建筑”的缺陷即文化性动力要素的缺陷,包括信仰虚无、信念错误和贫乏、兴趣品质低下、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错误、理想虚无等。

7﹒自我缺陷使罪犯失去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主动性和自由性,这是社会化缺陷,是理性的缺陷。罪犯的自我缺陷,既体现于理性黯淡,也体现于自我情感体验肤浅,缺乏自尊心、自信心、羞耻心、内疚感,同时也体现于自我意志控制能力的薄弱。

8﹒在各种人格缺陷中,良心的麻木不仁乃至天良丧尽,是一种最为深刻而可怕的人格缺陷。道德发育不良是罪犯普遍存在的人格缺陷。罪犯通常缺乏道德义务感和良心自律能力。

9﹒罪犯基本的性格缺陷有六种:极端自私、贪婪、残忍、虚伪、懒惰和放纵。其中,占核心地位的性格缺陷是极端自私。这六种性格缺陷往往同时存在于不同类型的罪犯身上。

10﹒能力薄弱是罪犯最主要的人格缺陷之一。能力薄弱与犯罪之间关系密切。罪犯的能力薄弱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第一,学习能力薄弱;第二,环境适应能力薄弱;第三,爱的能力薄弱。

11﹒人格的矛盾变态是人格缺陷转化为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中间状态,其中可分为“矛盾”和“变态”两个阶段:人格的矛盾,是社会关系中的矛盾在人格中的内化;而人格的变态,则是一个人的需要与另一个人(或另一个社会群体)的需要发生了冲突,这个人试图用暴力、狡诈、或偷窃等不正当的手段解决这种冲突。但是,有人格缺陷的人,并不必然发生人格的矛盾变态,即使发生了人格的矛盾,也并不必然进入变态阶段。每个人都有人格缺陷,最终成为罪犯的,却是极少数。

罪犯的人格与犯罪的关系是研究人格改造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之一。监狱要达到人格改造的目的,就必须科学地认识和研究罪犯;而认识和研究罪犯的基本内容在于认识和研究罪犯的人格;而认识和研究罪犯的人格,是围绕罪犯的人格与犯罪之间的内在关系而展开的。这同医院对病人的研究很相似:医院对病人的分析和研究总是围绕病人与疾病之间的关系而展开。研究罪犯人格与犯罪的关系,目的在于认识罪犯人格中的哪些缺陷和不良特征容易导致犯罪行为;正是在科学地认识罪犯人格中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缺陷和不良特征的基础上,监狱才可能科学地把握人格改造的原理,科学地设计和构建人格改造的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