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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管理制度的对话性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规定了管理各方,特别大学生的行为底线,从而成为对话的限度,使对话不致放任自流。大学生管理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教育,而不是惩罚和规制。可见,大学生管理制度柔性化的最佳路径是对话,对话能实现制度与管理者和学生之间的最佳链接,所以要使制度管理的过程成为对话的过程。

大学生管理制度的对话性

管理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对话管理突显人的价值和地位,但并不否弃制度的作用,相反它以制度为规范性基础。制度的刚性不利于管理中人的发展,必须融入对话,使之柔性化,才能符合当代管理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制度:大学生对话管理的规范机制

何谓制度?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的规则(道格拉斯·C.诺斯,1994)。康芒斯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运行规则(康芒斯,1994)。罗尔斯则认为制度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罗尔斯,1988:50-51)。归结起来,制度有以下三方面的内涵:第一,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和活动空间、范围,它既约束人们的行为,又为人们提供了可以自由活动的空间;第二,制度是一系列权利、义务或责任的集合;第三,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理性化的、系统化的、形成于文字的行为规范,同时也包括非正式的、非理性化的、非系统化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如道德、观念、习惯、风俗等。此外,制度还可以是一种动态运行中的体制架构,也即行动中、实践中的制度(董建新,1998)。这里的大学生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正式的、理性化的、条理化的、形成于文字的大学生行为规范,如各种管理规定、纪律措施和奖惩制度等,当然也包括更大范围意义上的与大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制度与政策规章。

制度是大学生管理中的规则体系,形成和维护着大学生管理中的秩序。任何组织都在一定的秩序中生存和发展,任何组织都离不开一定制度的规范与保障。大学生管理制度既是对大学生行为的规范,也是对管理者行为取向与职责、任务的明确,它为二者提供了自由活动的范围与空间,从而也就为大学生管理各方的对话提供了规范性平台。制度规定了管理各方,特别大学生的行为底线,从而成为对话的限度,使对话不致放任自流。诚然,就对话本身而言,对话具有开放性、自由性,但这并不是说对话无需外在的规则和规范,恰恰相反,对话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遵循着一定的规则。不遵循一定规范的对话是不存在的。大学生对话管理以制度为基础,通过各种制度的规范来保障和促进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又以对话的精神去规避制度管理的内在缺陷,使管理活动既在制度的规范框架下进行,又能突破、修正制度本身的局限与问题,通过促进制度本身的发展来推动管理与人的完善和发展。

大学生管理制度的柔性化

当代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趋势就是从刚性管理走向柔性管理,或者说刚性管理的柔性化。“刚性管理的本质是‘以工作为中心’,依据的是以工作流程构建的规章制度体系,强调方法上的强制性;而柔性管理的本质是‘以人为中心’依据的是人的生理、心理和行为规律,强调方法上的非强制性”(司江伟,2003)。这两种管理形式各有侧重,特色鲜明,互相对应。总的来说,刚性管理重分析、重规范、重理性、重竞争、重过程,柔性管理则重感化、重适度、重超脱、重协调、重结果;刚性管理重制度、重原则、重分工、重分割、重监控、重共性、重外在,柔性管理则重人情、重亲情、重协作、重整合、重激励、重个性、重内在(司江伟,2003)。二者各有优劣,具有相互补充的特点,因此理想的管理应是刚性管理基础上的柔性化管理。柔性化取向的管理更适合于知识型员工的管理,对于教育管理而言更是如此。

制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刚性管理。大学生管理制度具有明显的刚性特征,它注重强制性、统一性、原则性,却往往忽视了学生的社会性、文化性和情感性,不利于很好地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精神,因而大学生管理制度必须走向柔性化,通过刚柔并济去发挥其最大的管理功效。柔性化的主要特征和表现是人性化。它强调以人为本,要求将学生立足于真正的“人”——实实在在、有血有肉、有情绪、有思想的生命有机体的基础上,重视学生的需要、属性、心理、情感、信念、人格、尊严和价值,并将这一系列因素融入管理制度之中,实现管理制度的人性化。柔性化还在于注重管理制度本身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多样性,使之有一定弹性,从而更贴近学生的生活和身心状况,发挥制度对学生行为的整合和引导功能。最后,大学生管理制度的柔性化还在于突出其教育向度,发挥其教育功能。大学生管理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教育,而不是惩罚和规制。惩罚不是目的,仅仅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因此,要注重学生对制度的理解与认同,使制度从外在的他律走向学生内在的自律,达到“无为而治”的管理境界。可见,大学生管理制度柔性化的最佳路径是对话,对话能实现制度与管理者和学生之间的最佳链接,所以要使制度管理的过程成为对话的过程。

大学生管理制度形成中的对话

某项管理制度之所以必要,应来源于学生学习、生活及主体建构与成长的需要,来源于管理实践的需要。它应是管理者、学生与教育目标之间博弈的结果,既不能仅仅出于管理者的良好愿望,也不能完全顺从学生的想法与意见,因为他们各自存在着角色身份的局限性与狭隘性。管理者常常受到功利目标和工具取向的驱使,学生则无疑存在不成熟甚至具有天生懒惰的一面,因此,最终结果只能取决于管理者、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者之间依据教育目标而展开的对话。始点往往对过程与终点具有一定的决定意义,正如常言所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而传统的大学生管理中的规章制度往往是出于管理者主观的“管理”学生的需要,基本上排除了学生的参与,这就难免偏离学生学习生活的真实根基。正如韩兵博士所指出,不让学生参与涉及其自身利益的规章的制定,无疑会增加此类规章侵犯学生权益的可能性,成为引发诉讼的源头;在排斥学生参与的情况下,即便制定出的是合法的规章,也会让该规章的可接受性与学生遵守它的自觉性大打折扣(韩兵,2006)。

调研是确保制度对话性的关键。在确定要建立某项制度之后,管理者要组织专门小组(其中应包含学生代表)就制度的具体内容深入管理者、学生和相关者之中展开实际调查研究,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取得第一手材料。调研的范围要尽可能广泛,要覆盖主要的相关面,接受访谈的人员要具有代表性,要能反映所在群体的真实情况与心声。特别是要听取各个层次学生的看法与意见:不能仅仅听取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或成绩优秀学生的意见,更要了解和听取一般学生或有一定问题倾向的学生的想法。在此基础上,由参加调研、熟悉学生情况、具有一定学科专业理论背景的人员对调研材料进行梳理、归纳、提炼、升华,起草形成相应规章制度的初稿,再将拟订的制度初稿交由各个相关层面(如管理层、学生层、教师层、其他相关者层)进行公议,征求意见,结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再将修改定稿的制度经由一定的表决(如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审核(如职能部门审核)、认证(如主管机关批准)等程序后形成正式的规章制度。制度形成后,还要根据管理实践中的新情况、新变化关注各方的反馈意见,对制度进行修订、变更和废止,推动制度的动态更替与发展。总之,在制度形成、发展的全过程都要有管理各方特别是学生的参与与对话,用对话的精神去适度消解制度的刚性,促进管理制度的人性化,以形成和建构管理制度内在的对话性。

大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对话

大学生管理制度形成中的对话是要从源头上确保制度的对话性,而执行中的对话则是要在实践中落实制度的对话性。大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对话既是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大学生对话管理的基本要求。它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管理的公平性与民主性,另一方面更是为了达到学生对制度执行的认同与理解,使其自觉地遵守和践行规章制度,从而在对话中实现教育的目的和管理的目标。这里仅以处分为例,探讨大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对话。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是大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重要内容,必须严肃和谨慎,因为在我国当前的评价体制下,学生一旦受到处分将直接影响其就业等方面的人生前途,甚至导致学生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或权益的变更。韩兵博士指出,“长期以来,我们的高校对于学生的各种消极性评价,均漠视学生的参与;对各种不利处分,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校方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排斥学生的参与不仅违背法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难以保证决定的公正与合理,而且会影响其为学生接受的程度,同时降低其所应该起到的警示作用”(韩兵,2006)。因此,保障学生处理、处分规定执行过程中学生参与的权利,与学生开展对话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学生违纪尚未达到处分限度前,管理者就应及时找学生谈话,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真实原因,站在学生的立场,为学生着想,探讨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办法和努力方向,防止学生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此乃“上上者也”。当学生违纪达到处分限度时,直接管理者更应与学生对话,此时的重点应是阐述和介绍相应的制度规定、处分的程序和可能的程度,并听取学生的意见和陈述,进一步核实违纪情节。对学生处理、处分的作出应借鉴国外大学经验,成立专门行使处分职能的学生行为委员会或纪律委员会,且学生代表在其中应占有相当的比例。例如,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行使处分学生职能的学生行为委员会(the Comm ittee on Student Conduct)由10名成员组成,其中有4名是学生,当学生要求听证时,就要成立听证小组(hearing panels),该小组由学生行为委员会的5名成员组成,其中必须有两名学生代表(本科生一名,研究生一名)[1]。在处分决定作出的会议上,应允许学生到场陈述和申辩,至决定作出时再退场回避。重大处分还应通知家长,与家长对话。在学生处理、处分作出后,还应建立相应的后续救济机制,允许学生申诉。可考虑在大学成立学生管理监督委员会,受理学生的包括处理、处分在内的各种投诉和申诉,且学生代表在其中应占一定比例(可与处分委员会相当)。从我国大学当前的实践来看,根本性问题在于学生代表产生的合理性、正当性及其代表性问题。要努力确保学生代表的正直性和独立性,避免其成为管理者的附庸或象征性的设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学生代表的作用。这又涉及健全学生组织,确保学生组织的相对独立性,使学生组织真正成为学生自我管理的机构问题。在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分,或者对处理处分争议较大、学生严重不服时,应推行听证制度和同行评议制度,而结果应具有最高和最终的意义(当然其中也应有相当的学生代表)。学生受处分后,管理者还应持续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表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时常与之对话,使之从中接受教训,受到教育,得到改进和成长。此外,还要正确认识学生对学校的法律诉讼问题。近年来,学生因学校管理问题特别是处理、处分问题而将学校告上法庭的事例屡见报端,引起了各方的关注。这应被视为法制社会的正常现象和管理民主化的重大进步,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对话。纵使学校败诉也属正常,不必大惊小怪。而且学生的这种行为也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这说明了学生法制观念的增强和主体成长的进步。当我们的社会大众能够将这类事件作为平常事件看待,不再将其视为异端的时候,也就说明了我们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这也正是学校管理反思自己工作,改进自己工作的良好契机。可以肯定,如果我们真正推行对话管理,类似这种诉讼案件将会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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