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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的教育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教育遭到严重破坏。它的中心建议是,法定的公共教育体系应该组织成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阶段。《巴特勒法案》为二战后英国的教育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些法令的规定并未改变《1944年教育法》的基本教育原则,但在组织安排和财政安排上作了较大的变动。纵观英国近现代教育制度的发展,人们会发现,英国近现代教育具有浓厚的封建保守性。19世纪30年代政府才干预教育,致使英国教育发展滞后。

四、二战后的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教育遭到严重破坏。为了恢复教育,重建经济,1943年,政府发表《教育改革》白皮书。它的中心建议是,法定的公共教育体系应该组织成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阶段。1944年,教育大臣R.A.巴特勒在议会提出了教育法案,很快得到通过,史称《1944年教育法》,亦称《巴特勒教育法》。

该法案共122款,主要内容有:(1)废除1899年建立的只负责督导的中央教育署,设立教育部为全国教育行政领导机构,以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领导。(2)废除以往中小学教育不连贯、相互重叠的学制,将法定的公共教育体系分为初等教育(5~11岁)、中等教育(11~18岁)和继续教育(为离校青少年而设)三个连续的阶段。(3)将义务教育年限从原来的9年(5~14岁)延长为10年(5~15岁),有条件的地区可再延长1年。(4)公立学校实行免费,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能力和性格提供不同类型的教育。(5)教会学校纳入国家教育体制,并规定在所有公、私立学校进行宗教教育。(6)各类独立学校须在教育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7)详细规定地方教育当局的职责:为学生提供免费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必要时包括穿衣和住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为少数考入收费学校的学生支付学费,为公立学校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费,为接受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奖学金;负责组织青少年的业余文化娱乐活动;为2~5岁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设立郡学院,为未满18岁的离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巴特勒法案》为二战后英国的教育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教育制度尚未完全改变,公学还没有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要实现法令的规定是一个很艰难的任务。该法案的许多部分,后来被战后的近20个教育法令和议会其他法令所修正。特别重要的有《伦敦政府法》(1963年)、《地方政府法》(1972年)《就业和培训法》(1973年)等。这些法令的规定并未改变《1944年教育法》的基本教育原则,但在组织安排和财政安排上作了较大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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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英国的电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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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大学图书馆

纵观英国近现代教育制度的发展,人们会发现,英国近现代教育具有浓厚的封建保守性。具体特点如下:其一是英国国家长期不管理、不过问教育,教育大权旁落。在封建时代,全部教育的领导与管理主要由罗马教廷属下的英国天主教教会所控制,直到17、18世纪英国政府仍然不过问教育。19世纪30年代政府才干预教育,致使英国教育发展滞后。其二,明显的双轨性质。英国不重视其初等教育,劳动人民子女在初等学校中仅接受粗浅的文化教育和宗教教育;中等以上教育则为达官显贵子弟所预备,影响了公共教育事业的发展。其三,教育中的古典主义、经院主义、重文轻理的传统根深蒂固。19世纪后期,其势力虽渐渐削弱,但仍然是英国教育的一个显著弊端。上述问题的存在,显然与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这是造成英国这个“日不落帝国”后来衰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其历史教训值得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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