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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资源共享的政策措施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日本较早地关注到科技资源共享的重要性,通过制定法律政策与战略、实施项目计划、提供财政投入支撑和鼓励官民共建等手段,逐步建立起独具特色的国立大学共同利用体制、产业技术合作研究体制、大型尖端科研设施共同利用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产学官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科技资源共享体制。

一、促进科技资源共享的政策措施

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日本较早地关注到科技资源共享的重要性,通过制定法律政策与战略、实施项目计划、提供财政投入支撑和鼓励官民共建等手段,逐步建立起独具特色的国立大学共同利用体制、产业技术合作研究体制、大型尖端科研设施共同利用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产学官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科技资源共享体制。

国立大学共同利用体制是日本独特的科研设施设备共享与研究交流合作体制。其特点是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完善,形成大学共同利用机关、国立大学附设研究所和研究设施网络,将其所拥有的大型学术研究设备、资料、数据提供给全国的研究人员共同利用,开展合作研究,推动跨学校、跨领域的大规模、高水平、高效率的研究开发。主要包括:①大型设备利用型,拥有大型设备或设施并将之共享,在建设这类设备设施时,各大学的研究人员社团从规划设计阶段即参与其中;②合作研究型,根据设定的研究课题开展相应的合作研究或研究讨论等;③研究资料提供型,收集与保存学术资料并将之共享者;④信息基础中心,建设、完善并提供研究与教育等的信息化基础设备等。

产业技术合作研究体制开始于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鼓励企业成立开展针对重大共性工业技术合作研究开发的“技术研究组合(协作组织)”,为之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补助金、各种税制优惠等政策,以推动民间企业以多家企业协作组织方式积极参与国家重大工业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技术研究组合的特点是由拥有共同特定志向的多家企业为开展特定研究开发计划组成协作组织,完成目标任务后即解散。迄今为止,累计成立过120个技术研究组合,目前存在的约有50个。此外,为促进民营企业间的合作研究,还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根据民法第三十四条联合设立非营利的公益法人“财团法人”,以此作为合作研究开发主体。财团法人与研究组合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成果可为不特定的众多业者分享,后者成果只限参加组合的成员单位享受;前者可以是永久性组织,后者一般在达到目标后即解散。

1970年,日本开始集中兴建世界一流的尖端大型科研设施,并形成以此为据点,促进共同利用与合作研究交流的大型尖端科研设施的共同利用体制。1986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科学技术政策大纲》,将“加强科技振兴基本条件建设”作为推进科技政策的重要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科学装置建设及其共同利用的发展。同年,颁布《研究交流促进法》(2006年最终修订),规定国家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国立、独立行政法人和国立大学法人所设立的研究设施的性能与条件,为利用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信息通信技术,促进其设施的广泛利用。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在科技产业发展方面更加注重发挥地方的主体性和积极性,推出一系列产学官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地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同努力、构建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种。

①地方新生研究共同体研究开发计划。该计划于1997年起实施,特点是鼓励地方的企业与大学等研究机构组成研究开发共同体,开展高技术、高风险、高回报的研究成果产业化项目。以公开征集的方式选定项目,由政府以委托费方式提供全额研究开发费(限额内)。自1997年起实施至今,已累计投入1098.1亿日元,支持了1101个项目。

②创建知识集群计划。该计划于2002年开始实施,实施的基本方式是,由地方自主制定知识集群形成计划,并指定实施的核心机构(如科学技术振兴财团)。文部科学省批准该计划后,向实施计划的核心机构交付补助金(每年5亿日元)。截至2006年,文部科学省已在全国各地认定了18个“知识集群”。

③产业集群计划。该计划于2001年开始实施,目的是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与大学及研究机构合作,形成广泛的网络,促进地方创新,开发新技术,培育新产业。该计划目前实施中的有17个项目。自2001年至今,经济产业省已累计投入2814亿日元(年均预算约300亿日元),累计有约10700家企业、290所大学等参与了该计划的新产业创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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