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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程规则及其基本特性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规则是工程哲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一种特殊的工程知识。本文将基于客观知识的视角,继续探讨工程规则问题,揭示工程规则的基本特性。具体而言,本文首先界定工程规则,继而澄清工程规则的基本形态,最后描述了工程规则的基本特性。图书馆的信息资源是以人类客观知识精华为核心的社会记忆信息资源,因此,考察作为客观知识的工程规则不应忽略图书馆中的客观知识。

试论工程规则及其基本特性——基于客观知识的视角(1)

郭 飞(2)

摘 要:工程规则是工程实践活动中一种重要的客观知识。在客观知识视角下,工程规则是工程活动主体在工程建造过程中为实现工程目标而运用的可操作性的显性知识体系;工程操作指南、手册、规范、标准等是工程规则主要的具体形态;“如何去做”的知识和“做的尺度”的知识共同构成工程规则的知识体系;工程规则具有客观性、自主性、进化性、工具性、层次性、社会性等基本特性。

关键词:工程规则 工具性 层次性 社会性

随着工程哲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工程共同体等工程哲学的基本范畴和工程知识问题受到学界关注。工程规则是工程哲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一种特殊的工程知识。著名哲学家卡尔·波普尔在其著作《客观知识》中提出“世界3”和客观知识的思想,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客观知识、世界3、知识本体等问题和研究视角的广泛兴趣,这些研究主要分布在知识管理、图书馆学科学技术哲学等不同的学科领域。客观知识为工程规则研究提供了视角,在此视角下,工程规则不仅是一种特殊的工程知识,而且是一种客观知识。笔者曾就工程规则与工程事故之间的关系、工程规则的合理性及工程规则研究的背景、意义和路径作过初步探讨。(3)本文将基于客观知识的视角,继续探讨工程规则问题,揭示工程规则的基本特性。具体而言,本文首先界定工程规则,继而澄清工程规则的基本形态,最后描述了工程规则的基本特性。

一、工程规则界定

工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工程知识,其特殊性在于:它不仅具有一般工程知识的特点,而且具有“规则”的特点。因此,在客观知识视角下,工程知识及其特点、规则及其特点,共同决定了对工程规则的界定。

工程知识与科学知识的性质不同,二者都是知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4)科学知识与know-why相关,工程知识与know-how相关。工程哲学家皮特(Pitt)把工程知识比为“菜谱学问”,认为工程知识是工程师解决问题的知识形式,是被积累起来的有效的知识。工程知识是通用的、可靠的。(5)工程知识是实现工程目的的手段,是造物行动中的情境化知识和中介性的知识,其目的是人工物在现实中的成功建造。工程知识具有独特性与地域性、综合性、具体性与可靠性、复杂性与协调性、情境性与现场发生性、难言与不可复制、优化性与评价的多元性等特征。(6)

按照Merrian-Webster英文辞典的解释(7),“规则”(rule,名词形式)主要有下列含义:行动或行为的指南;宗教中遵守和应该遵守的戒律或规章;被接受的程序、惯例或习惯;法院为管理法院实践或当事方而制定的书面命令或指示;管理程序或控制行为的规定或法规;调整原则;权力和控制的形式。另外,规则还指“习惯上规范行为的原则或条件”(8)。综上,在实践层面,规则主要有下列特点:其一,指导活动。操作主体根据规则知道如何去做,规则指导或辅助实践;这里主要强调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其二,作为活动的判断标准。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要达到的程度、参照和边界,通过对活动的约束使之产生预期的结果。其三,可见的形式,即通常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其四,约束活动者。规则执行者或被规则调节的主体处在特定的权力结构之中。

工程规则旨在指导工程实践,因此,工程规则界定主要取“规则”一词的下列含义:其一,程序。按照规则,活动者能够进行实践活动;或曰,此规则能够辅助实践活动,使活动者知道如何去做。其二,规约。约束和限定实现结果所需的活动过程和活动程度。其三,标准。通过标准,提供尽可能一致的活动形式和约束,实现预期结果。

工程知识是工程建造过程中工程建造主体为实现工程目标所运用的各类知识的总称,尤其强调知识对成功的工程建造过程和结果的贡献。从知识的存在方式看,工程知识有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之分;显性知识存在于媒介之中,以书本、手册、汇编的程序等形式为载体;隐性知识依附于特定的主体和/或组织,如工程师设计过程中的直觉判断、工人在建造过程中完成特定动作所需的技巧等。本文在客观知识视角下,关注与工程安全相关的显性知识。由此,工程规则可以被界定为:工程活动主体在工程建造过程中为实现工程目标而运用的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显性工程知识体系。基于这种界定,下文关注工程规则的具体形态。

二、工程规则形态

广义地理解,工程知识包括工程活动中运用的各种知识;然而,并非所有的工程知识都是工程规则。考察工程交流(engineering communication)中所创作的各种知识形式是剖析工程知识的重要渠道。工程师/技术写作者/工程交流者(9)通过技术写作所创作的各种工程知识,是工程活动中最主要的可见形态的知识形式。为了顺利开展工程活动,工程师/技术写作者需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工程知识创作,如备忘、旅行考察报告、摘要、规范、执行概要、周报、进度报告、调查报告、政策手册、效率研究、训练帮助、环境研究、合同、产品评估、维护手册、年报、实验报告、维修手册、指南、更新、用户手册、产品支持、文章、新闻通报、公报、书信、专利、程序、警告、公告、工程场所报告等(10)

图书馆的信息资源是以人类客观知识精华为核心的社会记忆信息资源,(11)因此,考察作为客观知识的工程规则不应忽略图书馆中的客观知识。作为静态的工程知识的沉淀和积累,图书馆中的工程文献(engineering literature)是考察工程知识形态的另一重要渠道。工程文献不仅是工程研究的重要参考,也是工程实践活动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报告、会议、专利、学位论文、一般期刊、摘要期刊、索引期刊、选择性书目(selective bibliography)、综述文献、百科全书、教科书、操作工程师的使用手册、标准、规范、实际的规程(code)(12),以及各种电子期刊、数据库网络资源等。可见,工程师/技术写作者创作的各种形态的工程知识和图书馆中的各种工程文献共同构成可见形态的工程知识体系。作为可见形态的工程知识,工程规则包含在上述各种具体的工程知识形态中。

从工程知识的具体形态中区分出工程规则,关键在于把握工程规则的特性。工程知识是作为实现工程目的的手段、环节、要素而被创造出来的。本质上,工程知识不是工程活动的目的,而是实现工程目的的手段和中介性的知识。作为特殊的工程知识,工程规则同样如此。工程规则不是工程活动的目的,而是实现工程目的的手段和中介,工程规则的创造由特定的工程活动目的决定,是工程活动中的中介性、工具性、手段性的知识。工程规则中“如何去做”(know-how)的知识体现出程序性特征,工程规则中的“做的尺度”体现出规范性特征,二者共同构成工程规则的可操作性。正因为具有可操作性,工程规则才成为工程活动的手段和依据。一般工程知识与工程规则的区别在于:工程规则能够直接作为工程建造活动的指导和依据,而一般工程知识未必。

根据是否直接指导工程活动,上述工程知识可分为信息型工程知识和规则型工程知识两种。信息型工程知识提供工程活动所需的信息和辅助,通常不直接指导工程活动,其具体形式有备忘、周报、年报、进度报告、新闻通报、公报、书信、公告等。规则型工程知识提供工程建造活动所需的“如何去做”以及“做的尺度”,往往直接指导工程活动,其具体表现为工程规则。工程规则中“如何去做”的知识主要包括工序、操作指南、手册等,它们把工程建造活动的过程通过程序性的语言表示出来。工程规则中“做的尺度”的知识主要指工程活动中的规范和标准,它们规定工程建造活动的程度、成功的标准等(有些还规定工程活动的过程、方法和手段)。一般而言,工程知识中的备忘、周报、年报、进度报告、新闻通报、公报、书信、专利、公告等通常并不直接为工程活动提供指导或作为工程活动的直接依据,因此,不是工程规则;而工程知识中的操作手册、指南、规范、标准等通常直接指导工程活动(如何去做)或者为工程活动提供依据(做的尺度),对工程活动具有直接意义,是工程规则的具体形态。

综上,工程规则的具体形态通常主要表现为工程操作指南、手册、规范和标准。从认知的角度,工程规则包括:工程建造活动的目的、实现该目的所需的手段、手段的功效。其中,“目的”体现出工程规则的主体性要求和社会要求;“手段”体现出科学规律、技术规律、工具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特定时空环境和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的约束;“功效”体现出对手段及其效果的评价。在理想的层面,工程规则是目的、手段、功效的有机统一。下文进一步分析工程规则的基本特性。

三、工程规则的基本特性

客观知识的特性可以概括为客观性、自主性和进化性。(13)作为客观知识的工程规则同样具有客观性、自主性和进化性。工程规则以工程操作指南、手册、规范和标准等具体知识形态存在,具有客观性;工程规则随着工程实践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迁,具有自主性和进化性。另外,作为工程活动的中介和手段,工程规则体现出鲜明的工具性;按照强制性程度,工程规则有强规则和弱规则之分,呈现出层次性;工程规则是工程活动中工程共同体的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其存在、运行和发展置身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具有社会性。因此,在客观知识视角下,工程规则是客观性、自主性、进化性、工具性、层次性和社会性的统一。鉴于工程规则的基本特性理应表明工程规则之于工程实践活动的特殊意义,因此下文暂不在一般意义上讨论工程规则的客观性、自主性和进化性,而重点考察工程规则的工具性、层次性和社会性。

1.工程规则的工具性。

工程规则的工具性表明了工程规则是指导工程建造活动的手段。工具内在地要求可操作性,即工程活动者依据工程规则知道应该如何去做以及做的程度。工具性内在地要求有效性,即工程活动者依据工程规则进行的活动产生最大的效能。工程规则的工具性体现为:指导工程活动,提供行为模式;确认和控制越轨行为;维持工程活动秩序,促进工程目标与工程共同体之间的整合。

其一,指导工程活动,提供行为模式。规则对工程活动的指导主要体现为对工程共同体和工程活动的约束。约束是工程规则的内在属性。工程规则是对自由某种程度上的剥夺,没有这种剥夺,也就没有作为整体的工程目标。对于整体而言,这种约束一方面来自工程的内部构成要素、各工程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另一方面来自外在环境对整体的制约。工程共同体的行为与意志,在内外双重压力下表现出限度和边界。

其二,确认和控制越轨行为。工程实践的复杂性和工程主体利益的多样性,决定了工程活动者的行为并非总能完全协调一致,而总会出现一些违反规则的行为,从而造成工程中的功能冲突和工程问题(如工程失败、工程事故等)。在各种冲突和问题中,确认什么是值得肯定的、什么是应该被否定的,需要一定的标准和尺度。工程活动中的这种判断依据即工程规则(的一个部分或方面)。工程规则不仅为工程共同体提供行为准则,而且为行动者提供判断是非标准和尺度。一般而言,遵守工程规则被认为是正确和能够被接受的,偏离或违背工程规则被认为是错误和越轨而不被接受。工程规则的执行者(监管者)正是依据工程规则去发现、确认、判断工程活动中的规则遵守和规则违反行为,并衡量其程度和结果,从而采取相应的激励(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措施。通过工程规则的运行(被执行),在约束与激励的动态平衡中促进工程活动朝向工程目标前进。

其三,维持工程活动秩序,促进工程目标与工程共同体之间的整合。在工程活动中,工程共同体各有愿望和要求,若在工程活动中完全随心所欲、各行其是,就会导致矛盾和冲突,从而影响工程活动的正常进行。工程规则调节参与者的行为,规定参与者在工程活动中的关系和责任,使工程活动有序、可控、安全、高效,协调工程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保证工程共同体和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小社会”运转正常,促进工程活动顺利进行。

2.工程规则的层次性。

按照强制性程度不同,工程规则有强规则和弱规则之分,呈现出层次性。对工程规则强制性的理解至少应关注两方面:其一,工程规则作为自然规律的承载者;其二,工程规则作为社会规则的承载者。由于工程活动强调情境性,注重结果而非每个具体环节,因此,对工程规则强制性的第一方面更多地从结果方面考察,而不强调每个环节中工程规则的严格一致。由此,下文主要关注工程规则强制性的第二方面,即工程规则作为知识,由知识的权力不同带来的强制性差异。一般而言,标准和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在工程规则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在权力上和执行的优先性上),具有强约束力,是强规则;手册、指南、程序等具有较弱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弱规则。

工程规范和标准是工程活动的各个单元或阶段之间的行动尺度和参照,工程活动如何开展以及开展的程度都应该遵照规范和标准。操作指南/手册、规范、标准在工程活动中的强制力依次递增。工程的规范和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上具有强制性和优先性。工程标准对工程活动的规范性和指导性不仅体现在工程活动的各个阶段,而且体现在工程活动的最终结果上。工程的最终结果必须实现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内容。工程验收活动依据规范、标准、合同进行,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工程被认为是不合格的,意味着工程活动尚未完结。以建筑工程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279条明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可见,完整的工程活动过程应该满足工程的规范和标准,工程规则的强规则在应然的层面上不能被违反。工程以结果为导向,关注工程的结果而非每个过程细节。因此,工程规则的弱规则在被执行或被参照的过程中,很可能被违反而并不必然(或显著地)影响工程活动的最终目标实现。然而,工程规则的弱规则也同样重要。对弱规则的理解和把握会影响工程活动的安全、效率以及工程的质量和成本等方面,违反弱规则常常是事故的隐患。

以工程标准为例,工程规则的强规则和弱规则分别体现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通常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法律和行政法规。推荐性标准是工程建设自愿采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之间的界限并非绝对。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工程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约束性。工程建设标准中有些“强制性条文”具有法规性质,必须严格执行。(14)例如建设部发布执行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通知,该《强制性条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工程建设中如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将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内容受到处罚。(15)另外,工程规则的强规则与弱规则之间有时需要相互协调。以工程建设规范为例,其中的强制性规范与建议性规范之间的关系是(16):一般而言,强制性规范应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并强制执行,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应当是工程设计中的原则性的重大问题,如工程的安全标准、工程质量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工程验收等。而具体设计方法、技术措施、工艺流程、材料选用、结构细部等内容不必强制规定,可以由相应的技术部门或学术团体制定出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经主管部门备案,供参照执行。从而使工程规则的强规则与弱规则各有所辖,在总体上保证工程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3.工程规则的社会性。

工程规则的社会性尤其体现在工程规则制定和工程规则执行过程中。

工程规则是制定者对执行者的劝说、告知、说服和制约,是对工程利益相关者“行动者网络”(Actor Networks)各异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的协调。

工程规则制定主体在主体构成、价值观、利益诉求、立场观点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现代工程实践中,工程规则的制定主体通常是专门的组织和组织中的人员,即作为集体的工程规则制作者;除了专职的规则写作者之外,复杂的工程还需要专门的顾问、甲方代表、乙方代表、公众代表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工程规则写作团队中。工程规则制定主体的人员构成是博弈的结果,代表一种暂时的平衡,显示出工程活动主体的组织文化和权力结构。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诸如:哪些团队或利益相关者应该参加到工程规则写作团队中?谁最终真正有机会参与其中并在团队中行使应有的权力?如何形成工程规则制定的“行动者网络”?

告知、定义、描述、论证是技术文件写作常用的手段(17)。工程规则制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工程规则制定者对工程规则使用者的告知、说服、指导、强制过程。除此以外,工程规则中还体现出一定的修辞技巧。工程过程中包含不同的阶段,参与每个阶段的工程共同体各有差别;工程活动需要协调参与其中的所有主体,使之实现工程各个阶段所需的功能,最终实现工程的总体性目标。

工程规则制定需要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取向、文化观念、利益诉求等诸多方面,寻求现实可行的工程目标和实现路径。工程规则是工程实践标准化和量化的结果,而形成这一结果的过程同样是个社会过程。工程活动标准化的动力来自多个方面,其中有些驱动力体现出工程规则背后的权力状况。以航天航空工程为例,在航空航天工程发展史中,“航空航天程序在管理上和工程交流方面的标准化,是政治上要求加速发展和预期成本太高所致。当政治的和技术的压力使得工程中的错误无法被接受时,程序的标准化变得非常重要”(18)。同时,这种标准化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技术理性的要求所致。程序标准化的过程中,与工程规则相关的各种社会主体和工程组织需要进行交流和协调。程序是工程规则的组成部分,程序标准化的历史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工程规则的社会性。

工程规则运行是工程规则制定者对执行者行使权力的社会过程,具有社会性。工程规则执行过程中通常关系到工程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工程规则的工具性仅仅代表一种可能性,而工程规则运行的真实情境揭示了工程规则在何种程度上是有效的。工程规则的有效性因工程共同体的知识、经验、技能、交流能力、组织文化背景等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出工程规则的社会性。

(原文发表于《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年第6期61—65页,内容略有改动。)

【注释】

(1)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720016),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立项课题(D11ZX04)。

(2)郭飞,哲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工程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STS)。

(3)郭飞:《工程规则初探——从工程事故致因理论引入》,《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83—89页;郭飞:《工程规则合理性初探》,《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第2期,第50—54页;郭飞:《刍议工程规则研究的背景、意义和路径》,《自然辩证法研究》2011第2期,第50—55页。

(4)李伯聪.:《关于工程师的几个问题——“工程共同体”研究之二》,《自然辩证法通讯》2006年第2期,第45—51、111页。

(5)Joseph C.Pitt:《What Engineers Know》,《Techné》2001年第5期,第17—30页;贾凤亭、刘悦、李权时、J.C.皮特《工程技术哲学思想评析》,《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第4—6页。

(6)邓波、贺凯:《试论科学知识、技术知识与工程知识》,《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10期,第45—46页。

(7)Merriam-Webster.“Rule”,http://mw1.m-w.com/.2011-8-1.

(8)Miller G A.“WordNet-rule”,WordNet.Princeton University.2009.http://wordnet.princeton.edu.2011-8-1.

(9)美国技术交流学会(Society for Technical Communication)认为,技术交流包括技术写作,因此,技术交流人员包括技术写作人员;同时,技术交流人员在范围上大于工程写作人员。详见:http://www.stc.org/story/tc_tw.asp.2011-8-1.

(10)Beer D F,Mcmurrey D A,《A Guide to Writing as an Engineer》,New York:Wiley,1997:3—7.

(11)熊伟:《根植“知识记忆”:图书馆作为“人类永久记忆客观知识精华的社会机制”自立在世——图书馆广义本体论基本原理研究之一》,《图书馆杂志》2011年第2期,第9页。

(12)Mildren K W.《Use Of Engineering Literature》,Butterworths,1976:3—7.

(13)尧新瑜、刘融斌:《解读波普尔客观知识理论的本质与特性》,《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15页。

(14)卞昭庆:《我国岩土工程标准规范现状》,《工程勘察》2004年第11期,第17页。

(15)刘艳清:《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技术探讨》,《工程勘察》2003年第4期,第38页。

(16)包承纲:《也谈工程规范》,《岩土工程界》2004年第7期,第18—19页。

(17)Houp K W,Houp K W.《Reporting Technical Inform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139—212.

(18)Johnson S B.《Three Approaches to Big Technology:Operations Research,Systems Engineering,and Project Management》,Technology and Culture,1997,38(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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