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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现循环经济的途径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法》也规定: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循环经济的实现需要与之配套的绿色GDP核算体系。2.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或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财物、行政拘留等的行政处罚。

浅谈实现循环经济的途径

宫清付

(浙江工业大学政管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4)

摘 要 要建立和谐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很重要。本文讨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首先可以利用经济手段从微观上进行调节;其次,使用各种行政措施对行为人进行规范;再次,通过立法,利用法律方法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最后,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制裁违法者,发动人民群众共同保护环境

关键词 循环经济 绿色GDP 绿色产品设计

20世纪80年代末一些发达国家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出发,提出了建立循环经济的命题。90年代之后,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在国际社会蔚然成风,各国都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看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十分重要。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一、利用经济手段调节

经济方法是从微观上,利用一只看不见的“手”,通过各种财税金融方法,对行为人进行调节,具体有:

(一)税收制度

1.优惠税收

对利用再生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回收自己生产的有毒有害的废旧产品的企业,能自我循环生产的企业以及能做到不污染或很小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减税、退税、补税或用较低的税率课税。如美国亚利桑纳州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l0%。

2.增加税种

对污染重、治理难的企业则征收污染税或生态税;对使用国家不可再生的资源的企业征收资源税;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多,自己不能回收的企业可征收填埋和焚烧税,如美国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洲以及法国和英国对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公司或企业,征收一笔填埋税甚至焚烧税。

(二)收费制度

1.对排放废物的企业征收排污费

我国《环保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都规定对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2.对居民不能把垃圾交到废物回收站而扔弃垃圾进行收取垃圾处理费。如日本法规中规定,废弃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

3.对不能自己处理污水的企业和个人要收取污水治理费。如德国居民水费中含有污水治理费;市、镇政府必须向州政府交纳污水治理费,污水治理没达到要求的企业要承担巨额罚款。

(三)财政信贷鼓励制度

1.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例如,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经过生态设计或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优先采购经过清洁生产审计或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的产品。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

2.政府可以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四)奖励制度

1.对那些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美国有“总统绿色化挑战奖”,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工界有实用价值的化学工艺新方法,以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我国《环境保护法》也规定: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对回收废旧产品给予奖励。如日本大阪市对区、学校等集体回收报纸、硬板纸等发奖金,对于市民回收100只铝罐或600个牛奶盒可付给100日元

二、使用行政措施规范

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设立各种行政制度,从宏观上规范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符合环保要求,能很好地预防污染,实现循环经济。具体如下: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

即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发放排污许可证,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对取得超标成就的厂商奖以得分,并允许这些厂商将其得分卖给成绩较差的厂商。

(二)建立绿色国民经济(GDP)核算体系

循环经济的实现需要与之配套的绿色GDP核算体系。传统国民生产总值(GDP)统计的方法没有扣除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是一种不真实的统计核算。绿色GDP等于GDP减去自然资源损耗、环境资源损耗(环境污染损失)之值。在预算、统计、审计等制度中,要将环境的价值因素考虑到决策过程中,以免使社会成本和效益不清晰,造成决策失误。

(三)建立产品绿色设计制度

绿色设计是指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着重考虑产品环境属性(可拆卸性、可回收性、可维护性、可重复利用性等),并将其作为设计目标,在满足环境目标要求的同时,保证产品应有的功能、寿命、质量等的设计方法。建立绿色设计制度就是要求企业生产绿色产品。它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重要步骤,可以从源头上遏止废物的大量产生,从而减少污染。

三、通过立法方法约束

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还不健全,需要制定有关法律,健全法制,使人们有法可依,为实施循环经济提供强大的法律后盾。

(一)我国法律的缺陷

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但是存在很多缺陷。

1.法律法规中有关资源循环利用的内容,未能体现出循环经济的立法理念,强调末端治理,而不重视循环利用。

很多法律虽然已经涉及了循环经济的内容,但总体上还是“污染——防治”的思路,没有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的环保理念。

2.立法上存在空白,使资源的循环利用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需要制定如《回收利用和再资源化法》、《资源综合利用法》等法律。

3.法律规定过于强调原则化,操作性不强,执行困难。

很多法律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任何具体的技术指标、操作程序、未予执行的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的规定,因此没有法律强制力与执行力。

(二)建立循环经济政策法规体系

1.法律体系依国家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分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

宏观层面: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微观层面: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而指定循环经济专门法律。中观层面:对政府、企业和公众而言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废弃物排放的减量化和再资源化,以及政府采购原则和方法等。

2.政策体系与法律体系是相辅相成的,通过政策的引导把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信号转化为市场信号,调动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事业和法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主要包括:从事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优惠政策、激励政策和导向政策。还包括生态补偿政策、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和各行各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管理章程等。

四、加强检查、监督

要完善各种检查、监督机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检查、监督,杜绝或减少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从而使经济循环进行,社会和谐发展。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

1.行政机关应加强执法检查,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工作人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没有触犯刑法的或违反内部纪律的工作人员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或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财物、行政拘留等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加强执法检查,通过给予行为人处分和处罚,维护环保规章和制度,是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

(二)司法机关的制裁

1.当加害人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行为人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责任。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国家应依法予以刑事制裁。《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通过对违法者给予制裁,使他们感到法律的威严,不敢再以身试法,从而很好地保护环境,实现循环经济。

(三)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作用

1.要充分利用环保专家学者的社会知名度,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

2.要充分利用环保监督员联系群众广泛的有利条件,及时反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通过组织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监督各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企业履行环保职责。

3.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披露企业不法排污和破坏生态的行为,通过强有力的新闻舆论,促使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环境问题得以解决。

4.发挥非正式组织的影响。发挥非正式组织的作用,意味着熟谙循环经济、有着强烈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组织或个人,自发地组织起来,利用其各种关系网络,去影响他人共同参与及实际地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动员社会各种力量进行监督,可以全社会一起行动,使循环经济深入人心,从而把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变成一种自觉行为。

总之,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巨大的工程,不是单个人或单位所能实现的,它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和配合,我们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各种方法,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通过再利用、再循环,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优化环境,实现人和自然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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