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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学基金条例的制定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9年5月24日批复,同意成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及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理事会,并核准其章程。同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复将“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改名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这样基金会章程也随之改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中国人民银行于1990年2月2日批复,准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登记注册。

(一)博士后科学基金条例的制定

1985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中规定,拟由国家拨款1000万元(含20%的外汇)用来设立博士后科学基金,存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每年的利息作为当年博士后工作的活动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金额。

1986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根据国发[1985]88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了《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多次发文进行补充和修改。

1987年4月共计12名博士后获得首批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1988年5月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发出《关于改进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博管发字[1988]5号),就简化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评审程序,缩短评审周期,提高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使用办法进行了新的改进。

中国人民银行于1989年5月24日批复,同意成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及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理事会,并核准其章程。同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复将“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改名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这样基金会章程也随之改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中国人民银行于1990年2月2日批复,准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登记注册(即取得法人资格)。

为了进一步扩大基金来源,加强基金的管理与有效运作,1990年5月30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成立,李政道先生题词“祝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成立,为祖国的科学发展准备人才”。

1993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在总结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过去所发的各类评审文件进行了汇总,并进一步做了修改和补充,制定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于1993年6月4日经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开始执行。

由于从1994年开始,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人数逐年大幅度增加,造成资助强度下降,同时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也做了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经征求设站单位、专家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意见,于1996年下半年对1993年的《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于1996年11月26日经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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