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历程

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历程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办教育由于贴近市场,弥补了穷国办大教育国情下办学经费的不足,适应着社会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国家也给予了积极鼓励,并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从改革开放后社会力量办学起,经过多年的发展,依靠国内政策的支持及高校自身的一定优势,在世纪之交高等教育的持续扩招中得到很大的发展。

(一)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历程

所谓的民办本科高校主要是从学校的办学力量来说的。民办高校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照国家和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或实施高等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演变是我国民办教育政策发展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2年):允许兴办民办高校,但对私人办学严加限制。1978年以后,随着战略重心的调整,我国重新认识到“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及“科教兴国”的迫切性,开始积极发展高等教育。顺应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应时而生,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如1982年创建的中华社会大学,1985年创办的福建华南女子文理学院等,主要是为满足社会的需求建立起来的。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的大一统体制和计划经济的制约,民办高等教育并没有获得社会文化价值的认同和支持。直到1987年,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仍然对民办教育进行了约束和规范,社会力量被明确界定在国家和集体经济的范围。该暂行规定指出:“学历文凭是国家教育水平的标志,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其规格和质量,不能搞滥。”国家虽然承认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实践中民办高校仍是国家办学的补充,对民办高等教育的限制政策成为民办高等教育继续发展的政策障碍。第二阶段(1992~2003年):鼓励民办高校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地位逐步获得。以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我国作出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重大决策,多种所有制结构逐步建立,私营、民营经济获得合法性地位,民办高等教育获得政策支持,民办高校得以快速发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都对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作了相应的规定,“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些政策规定进一步肯定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性。1993年8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民办高等学校及教师和学生享有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等学校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之后,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随着办学规模的空前扩大,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提出了进一步的合法性诉求,这促成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出台。该条例重申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并对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行政管理体制、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教学和行政管理、财产和财务管理、机构变更与解散、政府保障与扶持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民办高等学校的地位,确立了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高等教育发展格局的目标。第三阶段(2003年以来):民办高等教育迈入依法办学的新阶段。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对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作了进一步规定,并把民办教育提高到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高度来认识。《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走上规范发展道路的里程碑,民办高校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变,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获得广泛的合法性支持和社会认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并且表现出勃勃生机。(10)

我国民办高校作为一种新兴的办学形式,其发展初期在高等教育体系中所占比例较小。截至1996年年底,“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仅21所,在校生约1.4万人;拥有试点学校89所,在校生51 353人;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109所(其中面授1020所,函授89所),在校生约57万人。”而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共有1020所,在校生数317.38万人;民办高等学校(资格高校与试点学校)共有110所,在校生数约为65 053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11)

民办教育由于贴近市场,弥补了穷国办大教育国情下办学经费的不足,适应着社会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国家也给予了积极鼓励,并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从改革开放后社会力量办学起,经过多年的发展,依靠国内政策的支持及高校自身的一定优势,在世纪之交高等教育的持续扩招中得到很大的发展。截至2003年,民办高等院校共有1200余所,学生总数140万人,在整个教育市场所占的比例增加到8%。它正在逐渐成长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力量。但是,比起同期公办高等教育而言,民办高等教育仍然处于规模较小的阶段,特别是在公办高等教育规模显著增长的同时,民办高等教育注册学生规模从2000年起开始出现波动,仅为公办在校生的1/9左右。(12)由于在办学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使得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市场中的份额始终很难有所突破。截至2004年6月28日,全国民办普通高校214所,其中本科层次仅为9所,专科层次205所。可见,大多数民办高校的办学起点为专科层次,如表1-3所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