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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通过决议比例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我们认为,仅仅规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权利还不够,教师对于学校的管理并不仅仅是“提出意见与建议”,而且应该直接参与管理,特别是直接参加学校政策的制定。校长必须具有法国国籍,是本校的专职教师—研究人员。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师作为学校的核心力量,理应参加学校的各项管理活动,因此《教师法》的这条规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认为,仅仅规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权利还不够,教师对于学校的管理并不仅仅是“提出意见与建议”,而且应该直接参与管理,特别是直接参加学校政策的制定。如果仅仅是“提出意见与建议”,那么如何能够保证这些意见与建议被接受并加以实施呢?如果学校职能部门不接受这些建议与意见,教师的权利又怎么能够得到保障呢?对于研究型大学教师来说,由于他们在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中的突出地位,加之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一种特殊的氛围,所以他们的权利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在研究型大学教师对待学校管理工作中,我们主张教师必须直接“参加”(而不是“参与”)到学校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之中,保证学校对于教师的政策是公正和合理的,使得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在法国,与1968年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相比,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对于高校教师参加学校管理的规定更为详细。本法再次强调了“全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审议会”(即1968年法律中的“全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理事会”)在管理国家高等教育中的作用,如第15条规定:“开设第二阶段的学校的名单经全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审议会同意后,由法令宣布。”在1984年的法律中,“全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审议会”还赋予了一些新的功能,如第17条规定:“只有国家才有权授予大学的学位和职称。各学校颁发的国家文凭是取得大学学位或职称的依据,其目录在征询全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审议会的意见后用法令公布。只有国民教育部长在征求全国高等教育与科学审议会的意见后授权的学校,才能检查、评估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并授予学位或职称。”第19条规定:“各类高等教育及与之相联的科学研究的布局由国民教育部根据方向指导计划,在征求学校、地区委员会、研究与工艺最高审议会、全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审议会的意见后确定和调整。”第21条规定:“公立科学、文化和职业机构的设立需经全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审议会同意,由法令宣布。”第41条规定:“在高等教育的规划和布局的范围内,国民教育部在征询全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审议会的意见后,根据各公立科学、文化、职业机构及其所属学院和学校的计划,必要时将考虑到它们和国家签订的多年性合同及国家统一标准,向这些机构分配人员编制,国民教育部按同样条件分配教学、科研和科技情报活动的经费。”第47条规定:“如果法定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中遇到严重困难,或不能履行其职责,国民教育部可以特殊情况的名义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国民教育部事先应征求全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审议会的意见,在紧急情况下,也应在事后尽快向该委员会通报。在这种情况下,学区总长在征求校长或院长的意见后,有权临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该法对于“全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审议会”的作用还有许多规定,不再一一罗列。由于该审议会的成员部分来自高校教师的代表,所以其权利越多也就意味着高校教师参与国家高等教育管理的渠道越多,而对国家高等教育的管理实际上也就是对高等学校的管理。

1984年的法律在对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规定上有了更多的进步。在高等学校层面上,该法规定各高等学校要建立三个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学校科学审议会”和“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并规定了其职责和人员组成,现将有关规定展示如下:

第26条:大学的管理通过校长的决定、校务委员会的决议、科学审议会和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得以实现。

第27条:上述三个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大会按法令规定的方式以绝对多数选举产生大学校长。校长必须具有法国国籍,是本校的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校长任期5年,不得连任。校长不得兼任培训与研究单位、学校或学院的领导职务及其他公立科学、文化、职业机构的领导职务。

校长领导大学。校长代表本校处理对外事务,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和协议。他负责审核大学的收入与支出;主持三个委员会的工作,准备并执行其决议,听取其建议和意见;对本校全体工作人员拥有权威,分配大学各服务部门的行政、技术、服务人员和工人的工作;任命各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负责维护学校的秩序,并可按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条件要求警察介入……校长可委托三个委员会的副主席和本校秘书长代为处理有关事宜,并委托各培训与研究单位、学院、学校和公共服务部门的负责人处理涉及各自部门的事宜。

1.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法国高等学校实权机构,相当于学校的最高立法机构,参与学校许多重大问题的决策。该法第28条规定如下:

校务委员会由30至60人组成,其比例如下:教师—研究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的代表占40%~50%;校外人士占20%~30%;学生代表占20%~25%;行政、技术、服务人员和工人的代表占10%~15%。

大学的章程应保证开设的各主要专业在校务委员会中的代表性。校务委员会决定本校的政策,尤其是审议与国家签订的多年期合同的内容;表决和批准预算与决算;根据国家重点分配主管部长下达的人员编制;授权校长采取法律行动,批准校长签署的协定和协议,并按法令规定的特殊条件批准借贷、投资、创建分支机构;接受捐赠与遗产,购置不动产。它可将部分职权委托给校长行使。在后一种情况下,校长应尽快将自己作出的决定向校务委员会报告。

在校务委员会成员构成中,教师代表占了一半,这就意味着如果某些政策得不到教师的赞同,教师们可以否决整个政策的制定,或者说,教师们可以操控学校重大政策的走向,而校长和政府却对此无能为力。

2.学校科学审议会

学校科学审议会主要负责学校科学研究政策的制定。该法第30条规定:

学校科学审议会由20~40人组成,其比例如下:校内工作人员代表占60%~80%,其中至少一半席位应分配给教授或其他有资格领导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1/6的席位应分配给不属于上述人员的具有博士学位者,至少1/12的席位应分配给其他人员,这1/12中的至少一半应分配给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第三阶段学生代表占7.5%~12.5%;校外人士占10%~30%,他们可以是其他机构的教师—研究人员或研究人员。

科学审议会就科研政策方向和科技资料工作以及科研经费分配提出建议。它在以下方面提供咨询:起始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大纲,对空缺或应增补的教师—研究人员和研究人员资格的要求,学校各部门提出的科研计划和合同,颁发国家文凭的资格申请,增设或变动本机构文凭的计划,与国家签订的多年期合同。它应保证教学与科研的联系,特别是第三阶段内两者之间的联系。

3.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

该法第31条规定:“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由20~40人组成,其比例如下:教师—研究人员、教师和学生的代表占75%~80%,此两类人员代表的数目相等,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代表属于学生代表之列;行政、技术、服务人员和工人的代表占10%~15%;校外人士占10%~15%。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负责就起始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方向向校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审查设立新专业的申请及其计划;制订措施以落实对学生的学业方向指导并使他们学以致用,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支持为学生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社会或结社活动,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尤其应研究有关学生补习、食宿、社会与医疗服务、图书馆与资料中心的措施;保障学生在政治与结社方面的自由。”可见,在教学以及与教学相关的事务上,大学内部的教师等是有决定权的。

上述三个委员会在学校层面的管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每一个委员会都要有相当比例的教师代表,这为法国高校教师参加学校层面的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且校长也是由这三个委员会的成员组成的学校委员会(学校全体成员大会或大学理事会)选举出来的,这些都说明了法国高校教师在学校决策中的法律地位。

可见,对于包括研究型大学教师在内的所有高等学校教师来说,要能够真正体现出教师对学校管理工作的参与,必须有法律保证。针对我国目前的《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存在的缺陷,我们希望国家立法机关能对现行的有关法律进行修改,真正落实高校教师参加学校管理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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