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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体育教师教育课程比较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根据中国的国情,对于进行体育教师培养的各大学,有必要制定教育专业课程的最低法定标准。与日本相比,中国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重视体育教育学科目的程度较低。根据上述对中国49所大学、日本47所大学体育教师教育课程在教育实习设置方面的现状调查结果,本研究从以下两点对中日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教育实习的现状特点进行比较分析。

中国所调查的49所大学的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关于教育专业课程学分数、学时数等方面的设置,各大学之间存在差异。而与中国不同,日本所调查的53所大学的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关于教职相关课程的学分数,各大学之间差异较小。另一方面,对比两国教育专业课程学分数占总体学分数的比例的平均值,二者差异较大。即,相比日本,中国教育专业课程的学分数占总学分数的比例较低(8.5%),大约只占日本(23.2%)总体比例的三分之一(见表5-19)。

表5-19 中日教育专业课程学分及占总学分比例比较

注:为进行中日统计比较,此处日本18所学校指达到毕业要求学分即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即《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的最低学分嵌入课程设置)的大学。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教师教育改革中,在确立“开放制的教师培养”原则的同时,也相对应地颁布了《教育职员资格法》(1949年),规定了各大学中教师教育课程的设置基准。之后,随着《教育职员资格法》的不断完善,教师教育课程中的教职相关课程也得到了不断的充实。特别在1988年、1998年《教育职员资格法》的两次的修订中,教职相关课程的必修学分数得到了大幅增加。

另一方面,中国在师范教育制度下,政府对师范院校教师教育课程的管理一直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即,颁布“教学计划”,并且其中必修课程占课程总体的比例较高。同时,“教学计划”中,教育专业课程的比例较低,仅占总体的5%左右。[1]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增加大学自主课程管理的权限。因此1985年后,包括师范大学在内的各大学制定教育课程的权限得到扩大。接着,依据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各大学可以根据大学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教育课程。也就是说,目前包括体育教师教育在内,教师教育课程没有统一的法定基准,因此各大学自由开设教师教育课程中的教育专业课程。

近年,可以看到在师范大学以及参与教师培养的综合性大学中开始的一些关于教师教育课程的改革,特别是有关教育专业课程的改革。但是,中国地域广阔,经济、教育发展不均衡,各大学在教师教育课程,以及教育专业课程的改革方面存在差异。通过本调查研究,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地区大学所开设的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教育专业课程的比例较低的实情。

本研究所显示的中日两国开设教育专业课程的不同结果,反映了两国关于制定教师教育课程的法律的不同。即,与日本相比,由于目前中国尚无教师教育课程的制定标准,大学可以自由开设教育专业课程,因此中国各大学在教育专业课程的学分设置上显示出多样性及差异。同时,与日本相比,中国对教师教育课程中教育专业课程的重视程度较低。可见,1980年代以来,这种教育专业课程比例较低的状况基本没有改变。

由上,在教师教育课程的构成中设置教育专业课程类别,以及增加教育专业课程的学分等,是今后中国体育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方向之一。同时,根据中国的国情,对于进行体育教师培养的各大学,有必要制定教育专业课程的最低法定标准。

表5-20对比了中日两国体育教育学科目(体育指导法科目)的学分数占总学分数比例的平均值。如表5-20所示,与日本相比,中国的体育教育学科目的比例差别不大。

表5-20 中日体育教育学科目(体育指导法科目)学分及占总学分比例比较

对比体育教育学科目的内容构成,两国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即,中国大学开设的体育教育学科目的内容构成中,偏重体育课程、体育教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而日本大学开设的体育指导法科目中,在包含“课程构成”(97.7%)、“基本理论”(93.2%)的同时,同样重视“教学计划、教案编写”(79.5%)、“教材制作”(63.6%),以及“教学实践”(63.6%)等内容。与日本相比,中国体育教师教育课程的体育教育学科目,涉及关于体育教学的具体实践知识相对较少,提供学生进行体育教学指导的实践机会也比较少,而多是在集中的课时内、以课堂讲授为主的形式进行。

1997年7月,日本教育职员养成审议会发表第一次咨询报告《面向新时代改革教师培养的方针和策略》,针对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科指导法科目,提出“采取制度上的措施确保开设8学分的程度,并进一步充实其内容”的改革建议。其中,特别强调重视学校的实践体验、模拟授课等内容。日本教育大学协会(2009)学部教員養成教育の到達目標〉検討プロジェクト(2008年度)学部(学士課程)段階の教員養成教育の組織•カリキュラムの在り方について》,2009年,第3页。" class="calibre9">[2]提出,要进行各种各样的“体验”活动,以及对于这些“体验”活动不断进行“反省”,使学生掌握学科教学指导的实践能力。根据本研究的调查结果,日本的大学中有60%以上在体育指导法科目中提供学生进行体育教学的实践机会,可见,改善、重视体育指导法科目的意识较为普遍。

中国的体育教师培养,长时期重视包括运动技术在内的学科专业课程,而相对忽视体育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是近年来,在体育教师教育课程,特别是教育专业课程的改革中,体育教育学科目的改革也受到重视,如增加体育教育学科目的学分数,增设模拟授课、微格教学等。另一方面,根据本研究的调查,关于体育教育学科目的设置状况各大学间目前仍存在较大差异。即,除“学校体育学”、“体育心理学”外,各大学在体育教育学科目的必修学分数、科目名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与日本相比,中国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重视体育教育学科目的程度较低。

由上,改革体育教育学科目的内容及授课形式等,是今后中国中学体育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方向之一。同时,为保障体育教育学科目的学分数、内容等,有必要制定包含体育教育学科目在内的教育专业课程的最低法定标准。

根据上述对中国49所大学、日本47所大学体育教师教育课程在教育实习设置方面的现状调查结果,本研究从以下两点对中日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教育实习的现状特点进行比较分析。

根据上述对日本47所大学体育教师教育课程设置中“教育实习的必修学分数”和“教育实习必修学分数的构成”两项调查结果可见,本研究调查的日本47所大学严格遵守《教育职员资格法》,全部达到《教育职员资格法》所规定的教育实习最低必修学分数,并且在教育实习中设置“事前事后指导”。可以看到,《教育职员资格法》对日本各大学在开设教育实习方面的强大约束力,即所有学校必须至少达到《教育职员资格法》对于教育实习的法定最低标准,从而使日本各大学教育实习在必修学分数以及必修学分数的构成方面没有较大差异,保证了教育实习的基本质量。

长期以来,我国在师范教育制度下,教师培养只在师范大学、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进行。其中,教育实习作为必修科目,在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的教育课程中占有重要位置。进入1990年代,我国颁布、并逐步开始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但是,在《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教师资格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教育实习是取得教师资格的必修科目,也没有关于教育实习设置的统一标准。

另一方面,2003年教育部公布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本科课程方案》(以下称《课程方案》(2003)),这是在制定以培养体育教师为主的体育教育专业教育课程时的主要参考标准。其中,《课程方案》(2003)提出了开设 1~2周教育见习,以及8~10周教育实习,共计10~12周教育实践的要求。但是《课程方案》(2003)同时规定,“各校可在《课程方案》(2003)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开设课程”,即《课程方案》(2003)仍保留各大学在设置教育课程上一定程度的自由度。从本研究调查的我国49所大学中,超过60%的学校在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中未设置《课程方案》(2003)规定的教育见习的调查结果,可以反映出《课程方案》(2003)在指导各大学体育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教育实习方面,约束力较弱。林楠等的研究(2012)[3]指出:受“地区经济、教育发展水平”,“大学人才培养方针”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大学在体育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具体设置与实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由上所述,与日本相比,目前我国尚无教育实习的相关统一法定标准,各大学在教育实习的设置与实施上有较大的自由度。鉴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教育发展尚不均衡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各大学在教育实习的设置与实施方面的质量,应尽快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教育实习的法定最低标准。

根据上述对日本47所大学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教育实习必修学分数的构成”、“教育实习的开设时间”、“教育实习的周期”以及“教育实习的模式”的调查结果可见,日本教育实习的形式呈现以下特点与改革趋势:教育实习中“正式实习”的周期为4周左右,一次性实习的时间较短;重视教育实习的“事前事后指导”,即通过加强、充实实习前的准备过程与实习后的反省过程提高教育实习的效果;教育实习中“正式实习”的开设时间较早,即通过让学生尽早接触学校实践,同时保证实习后有相对充裕的时间进行实践反省与再次理论学习,以提高教育实习的效果;实行2年、3年、4年学校实践教育实习模式,即通过大学全程进行多样化的学校实践体验的模式提高教育实习的效果。

另一方面,本研究调查的中国49所大学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教育实习的周期一般为8周左右,并且近年可以看到一些大学开始实施16周左右的长期教育实习,延长教育实习的周期是中国目前教育实习的改革动向之一。

由上所述,与日本相比,中国大学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教育实习的周期较长,在一次性实习的时间量上占有优势。但是,在改革教育实习的模式等方面,我国与日本仍然存在差距。例如,我国体育教育专业教育实习存在不重视教育实习前后的指导,教育实习一般在大学最终学年进行,教育实习的模式多为一次性地集中实习等实际情况。相比日本,我国将教育实习作为教育课程的终结性科目,希望通过教育实习一次性地使学生获得进行体育教学的实践能力的意识仍然较强。[4]因此,中国体育教师教育课程教育实习的改革,在增加教育实习时间的同时,应打破传统教育实习的形式、方法,积极进行教育实习模式的探索与尝试,以提高教育实习的效果与质量。

注释

[1]梅新林:《中国教师教育3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5—190页。

[2]日本教育大学協会:《〈学部教員養成教育の到達目標〉検討プロジェクト(2008年度)学部(学士課程)段階の教員養成教育の組織•カリキュラムの在り方について》,2009年,第3页。

[3]林楠、木原成一郎、岩田昌太郎:《中国の体育教員養成カリキュラムにおける教育実習に関する事例研究》,《体育科教育学研究》第28卷第1期,第9页。

[4]郑东辉、施莉:《国外教育实习发展概况及启示》,《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03年第15卷第5期,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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