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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体育教师教育课程调查结果分析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日本的体育教师培养中有重视体育指导法科目的趋势。根据日本《教育职员资格法》的规定,取得初中体育教师“一种资格证书”的最低必修5学分教育实习中,包括1学分的“事前事后指导”。本研究调查了日本47所大学体育教育实习“事前事后指导”开设情况。同时,本调查对于详细记

日本《教育职员资格法》是关于大学设置教师资格证书课程的法律基准。《教育职员资格法》中详细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所需修读的课程类别和最低学分数。按照《教育职员资格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课程设置中包括“学科相关课程”(相当于学科专业课程)、“教职相关课程”(相当于教育专业课程),以及“学科或者教职相关课程”。表5-8显示了取得初中体育教师“一种资格证书”的课程设置标准。其中,取得“一种资格证书”的基础资格为取得学士学位,即“一种资格证书”的课程设置标准是大学本科教育阶段设置教师教育课程的标准。

表5-8 初中体育教师“一种资格证书”课程构成

注:*体育原理、体育心理学、体育经营管理学、体育社会学中可任意选择1门。

资料来源:姉崎洋一《解説教育六法》,三省堂2008年版。

由表5-8可见,日本《教育职员资格法》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体育教师教育课程构成中教职相关课程的必修地位,并且详细规定了其内容构成,以及最低必修学分数。根据表5-8,日本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的教职相关课程基本可以分为一般教职相关科目(包括教职的意义、教育基础理论、教育课程、学生指导,以及综合演习等科目)、学科指导法相关科目(体育指导法科目)和教育实习科目等。

同时,根据表5-8学分,取得中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修读学科相关课程的最低必修学分数为20学分、教职相关课程的最低必修学分数为31学分。从学分数的构成比例来看,教职相关课程得到了充分的重视。

表5-9统计了日本53所大学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教职相关课程(除教育实习)的必修学分数。[1]

表5-9 教职相关课程的必修学分数

如表5-9所示,关于各校开设的教职相关课程的必修学分数,其中按照《教育职员资格法》中所规定的最低必修学分数26学分开设的大学比例为43.4%,开设27~28学分的大学占43.4%,开设30学分以上的大学占13.2%。可见,各大学基本按照《教育职员资格法》所规定的学分基准设置教职相关课程的必修学分数,各校之间差异不大。

另一方面,开设教职相关课程26学分以上的大学,大部分将超过26学分的部分冲抵“学科或教职相关课程”的学分。根据1998年《教育职员资格法》的修订,新增设“学科或教职相关课程”,以方便各大学灵活设置教师教育课程。即,本研究所调查的开设教职相关课程26学分以上的大学,灵活运用“学科或教职相关课程”的设置,增加了教职相关课程的学分数。

由上,各大学依据《教育职员资格法》设定的课程基准,在严格、统一地设置教职相关课程必修学分的同时,借助“学科或教职相关课程”也可以灵活调整课程设置,为增加教职相关课程的学分保有一定的自由空间

表5-10统计了日本53所大学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体育指导法科目的必修学分数。

表5-10 体育指导法科目的必修学分数

如表5-10所示,关于体育指导法科目的必修学分数,开设4~6学分的大学占总体比例的54.7%,开设8学分的大学占43.4%,各大学之间没有明显差异。

另一方面,三木ひろみ等研究者[2](2004)在2000年、2002年调查了国立大学的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体育指导法科目的必修学分数。对比三木ひろみ等研究者(2004)的研究结果,开设体育指导法4学分的大学比例,从2002年的43%减少到本研究调查的18.9%;开设8学分的大学比例,从2002年的19%大幅增加到本研究调查的43.4%。同时,2002年开设6~8学分的大学比例仅为55%,而本研究调查上升到79.2%,显示出各大学之间差异缩小的趋势。1997年7月,日本教育职员养成审议会发表第一次咨询报告《面向新时代改革教师培养的方针和策略》[3],提出取得中学教师资格的课程中要确保开设学科指导法科目8学分的建议。可见,日本的体育教师培养中有重视体育指导法科目的趋势。

同时,为把握体育指导法科目的内容构成,根据三木ひろみ等研究者[4](2004)“体育指导法科目内容分类”,按照其“基本理论”、“课程构成”等7个类别,对44所大学的体育指导法科目内容归纳并统计(注:由于岩手大学、长崎大学、大分大学、东海大学、东京女子体育大学、日本体育大学、中京大学、中京女子大学、福冈大学等9所大学得课程履修便览等资料中缺少关于体育指导法科目内容构成的详细记载,故体育指导法科目内容构成相关情况的统计不包括这9所大学)。表5-11统计了以必修方式和限制选修方式开设的体育指导法科目中包含7项内容的大学比例。

表5-11 体育指导法科目的内容构成(必修科目以及限制选修科目)

如表5-11所示,90%以上的大学开设的体育指导法科目包括“课程构成”(97.7%)、“基本理论”(93.2%)等内容,60%以上的大学包括“教学计划、教案编写”(79.5%)、“教材制作”(63.6%),以及“教学实践”(63.6%)等内容。即,各大学开设的体育指导法科目在包含体育课程、体育教学的基本理论知识等内容的同时,也涉及具体的体育教学实践方法等内容。其中,60%以上的大学在开设的体育指导法中提供学生进行体育教学的实践机会。

日本《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教育实习是取得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必修科目,并且明确规定了各种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教育实习最低必修学分数。其中,取得初中体育教师“一种资格证书”,体育教育实习最低必修学分数为5学分。[5]为了解日本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教育实习的设置情况,本研究调查了日本47所大学体育教育实习最低必修学分数及其内容构成、教育实习的开设时间、教育实习的周期,以及教育实习的模式等内容(注:由于岩手大学、新潟大学、山梨大学、山口大学、横滨国立大学、兵库教育大学等6所大学的课程履修便览等资料中缺少教育实习设置情况的详细记载,故日本教育实习设置相关情况的统计不包括这6所大学)。

根据调查,按照日本《教育职员资格法》所规定的最低必修学分数5学分开设教育实习的大学占全体的72.3%(34所),开设5学分以上的学校占27.7%(13所),各校在教育实习必修学分数的设置上差异不大。可见,日本各大学在教育实习必修学分数的设置上,严格遵守《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的最低必修学分数。

日本教育实习构成的主体一般包括“事前事后指导”和“正式实习”两个部分。根据日本《教育职员资格法》的规定,取得初中体育教师“一种资格证书”的最低必修5学分教育实习中,包括1学分的“事前事后指导”。 本研究调查了日本47所大学体育教育实习“事前事后指导”开设情况。

根据调查,47所大学全部以必修方式开设了《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的“事前事后指导”,开设1学分“事前事后指导”的大学占全体的83.0%(39所),开设2学分的大学占17.0%(8所)。同时,本调查对于详细记载“事前事后指导”具体内容的10所大学进行了统计,其统计结果见表5-12。

如表5-12所示,10所大学所开设的“事前事后指导”包括了“事前指导”的教育实习的一般指导(①),教学指导(②③④⑤⑥),学校实践体验(⑦),学生指导、班级管理(⑧),以及“事后指导”中的以多种形式开展的教育实习总结与教学反思活动等内容。

表5-12 “事前事后指导”的主要内容

日本《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事前事后指导”作为教育实习的必修部分,表明了“事前事后指导”在教育实习中的地位及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根据本研究调查的日本47所大学在体育教育实习中严格执行《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开设“事前事后指导”的调查结果,以及表5-12所示“事前事后指导”开设的丰富内容与形式,表明了日本体育教师教育课程中对教育实习 “事前事后指导”的重视,并且可以推测,通过充实 “事前事后指导”环节来加强教育实习,是日本进行教育实习改革的趋势之一。

如前所述,教育实习最低必修学分的构成中包括“事前事后指导”和“正式实习”。这里统计的教育实习的开设时间为“正式实习”的开设时间。

表5-13显示了日本47所大学体育教育实习中“正式实习”的开设时间。如表5-13所示,本研究调查的47所日本大学中,第2学年开设“正式实习”的大学占全体的2.1%(1所),第3学年开设“正式实习”的大学占68.1%(32所)。即,约七成的学校在第3学年或第3学年之前开设“正式实习”。同时,第4学年开设“正式实习”的大学占29.8%(14所)。

表5-13 “正式实习”的开设时间

根据表5-13可见,本研究调查的日本47所大学教育实习中“正式实习”的开设时间偏向于在第3学年进行。教育实习安排在第3学年或之前进行,使学生可以尽早接触学校实践,同时结束实习后有相对充裕的时间进行实践总结与反思,以及针对实习中碰到的问题再次进行理论学习等。

如上所述,教育实习最低必修学分的构成中包括“事前事后指导”和“正式实习”。这里统计的教育实习的周期为“正式实习”的周期。

本研究调查的日本47所大学中,有28所详细记载了体育教育实习中“正式实习”的周期(见表5-14)。如表5-14所示,开设4周“正式实习”的大学最多,占全体的78.6%(22所)。开设5周和3周“正式实习”的大学分别占全体的14.3%(4所)和7.1%(2所)。

表5-14 “正式实习”的周期

由表5-14可见,本研究调查的日本28所大学的体育教育实习(“正式实习”)的周期为4周左右,与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相比,教育实习的周期较短。

上述教育实习构成中的“事前事后指导”和“正式实习”,是《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必修部分。而另一方面,1997年7月,日本教育职员养成审议会发表第一次咨询报告《面向新时代改革教师培养的方针和策略》[6]提出对教育实习的建议:各大学应积极开设除《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的必修部分以外的教育实习,提供多样化的学校实践机会;在教育实习的次数、开设时间、实施地点、具体开展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改革是十分必要的。即,日本教育职员养成审议会建议各大学在教育实习模式上进行积极探索与改革。

本研究调查的日本47所大学中有22所大学对其体育教育实习模式进行了改革。按照教育实习在各学年的分布情况,本研究将这22所大学的体育教育实习模式分为以下三种:学校实践教育实习2年模式(见表5-15)、学校实践教育实习3年模式(见表5-16、表5-17),以及学校实践教育实习4年模式(见表5-18)。

表5-15 学校实践教育实习2年模式

如表5-15所示,学校实践教育实习2年模式包括长崎大学的“见习—实习”,以及秋田大学等3校的“分段实习”两种形式。传统的“一次性集中实习”一般作为大学课程的终结性科目,通过教育实习的实践来检验理论知识学习,其弊端在于容易造成大学理论知识与学校实践的脱节。而2年学校实践模式,在完成第1次学校实践后有相对充裕的时间进行实践反思,以及进一步的关于教育专业、学科专业的理论知识学习,为第2次学校实践做准备,形成了“理论—实践—理论—实践”的循环运动,使学校实践体验与大学理论课程紧密结合。

表5-16 学校实践教育实习3年模式(1)

表5-17 学校实践教育实习3年模式(2)

根据表5-16、表5-17所示,学校实践教育实习3年模式包括信州大学等8校的“见习—见习—实习”,以及爱知教育大学等5校的“见习—实习—实习”两种形式。“见习—见习—实习"的特点为:一般在第1学年即开始提供学生接触学校实践的机会,同时见习内容多样化,包括学校参观,学校观察、体验,以及高年级实习生实习情况的观察等,相对重视在“正式实习”前,提供学生较多的接触、了解学校实践的机会。“见习—实习—实习”的特点为:一般通过选修的方式,在“正式实习”后提供1~2周的针对体育教学指导培养的实习,强调对“正式实习”效果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同时,学校实践教育实习3年模式与学校实践教育实习2年模式相比,在教育实习的时间总量上更多,同时学校实践的内容更加丰富。

表5-18 学校实践教育实习4年模式

根据表5-18所示,岛根大学等5所大学的学校实践教育实习4年模式基本为“见习—见习—实习—实习”的形式,即学校实践教育实习的前半段为以学校观察、体验为主的见习,后半段由“分段实习”、“发展型实习”和“深化型实习”等各种形式的实习构成。学校实践教育实习4年模式不仅在教育实习的时间总量上相对占有优势,同时使学校实践与大学理论课程同步进行、紧密结合。

注释

[1]日本国立大学中取得中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的学分修读,包括两种:第一种为达到毕业要求学分,即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即《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的最低学分嵌入课程设置);第二种为满足毕业要求学分基础上,另外修读《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的最低学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因此,当一所大学同时存在以上两种学分修读时,本研究中只将第一种作为调查对象(表5-10同)。

[2]三木ひろみ、長谷川悦示、高橋健夫:《大学•大学院における体育教師教育カリキュラム及び指導法に関する研究 平成13年度~平成15年度科学研究費補助金(基盤研究B)研究成果報告書》,2004年,第55—57页。

[3]教員養成審議会:《あらたな時代にむけた教員養成の改善方策について(第1次答申)》,1997年,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old_chukyo/old_shokuin_index/toushin/1315369.htm.(2012年12月6日检索)

[4]三木ひろみ、長谷川悦示、高橋健夫:《大学•大学院における体育教師教育カリキュラム及び指導法に関する研究 平成13年度~平成15年度科学研究費補助金(基盤研究B)研究成果報告書》,2004年,第55—57页。

[5]姉崎洋一:《解説教育六法》,三省堂2008年版,第698—708页。

[6]教員養成審議会:《あらたな時代にむけた教員養成の改善方策について(第1次答申)》,1997年,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old_chukyo/old_shokuin_index/toushin/1315369.htm.(2012年12月6日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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