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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教师地位的变化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教师法》颁布实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规定了我国教师的地位——专业人员。我国教师专业地位的确立说明,教师工作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同时,教师也应享有一定的专业自主权,这是由教师劳动的个体性、特殊性和创造性所决定的。教师的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的,由教育法律规范设定,并与教师职务、职责密切相关。

(二)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教师地位的变化——专业人员

1978年,我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巨变。这一过程中,我国教师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总方向是淡化政府对教师的直接的行政管理,赋予学校更多的管理权力,明确教师的专业地位与岗位责任。以教师聘任制取代教师任命制成了改革的重点。所谓教师任命制,就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向学校派遣教师的制度。这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国家按照需要发展师范教育,按照统一的标准培养教师,并对教师的使用进行统一的管理。这种制度的最大弊端是人才为政府部门所有,不能形成合理的人才流动。教师聘任制度,则是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通过合同聘任教师的制度。

1985年《决定》中有关教师的规定部分提出,“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是实行义务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水平的根本大计。为此,要采取特定的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和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鼓励他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与此同时,必须对现有的教师进行认真的培训和考核,把发展师范教育和培训在职教师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措施。要大力提倡和鼓励教师密切结合教学进行自学和互教;要为在职教师举办函授和广播电视讲座;要切实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并且利用现有设施,分期分批轮训教师;还要有计划地动员、挑选和组织高等学校的一部分教员和高年级学生、研究机构的一部分研究人员和党政机关的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干部,参加帮助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总之,要争取在5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有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从幼儿师范到高等师范的各级师范教育,都必须大力发展和加强。师范院校要坚持为初等和中等教育服务的办学思想,毕业生都要分配到学校任教,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也应有一部分分配到学校任教。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抽调中小学合格教师改任其他工作”。

1993年仍然把放权列为教育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并提出了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体制。《纲要》首次提出了教师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求“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制,在分配上按照工作实绩拉开差距。改革的核心在于,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物质激励手段,打破平均主义,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转换学校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改革教育系统工资制度,提高教师工资待遇,逐步使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大体持平。”

1993年,《教师法》颁布实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规定了我国教师的地位——专业人员。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更进一步对教师资格加以明确化。

我国教师专业地位的确立说明,教师工作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作为专业工作者,教师必须符合专门规定的相应条件,需要接受长期的专业训练,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相应的教育技能。教师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完善自我。同时,教师也应享有一定的专业自主权,这是由教师劳动的个体性、特殊性和创造性所决定的。

我国教师的专业地位也体现在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法定化。(1)一般认为,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权益;教师义务是指教师必须履行的责任。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师享有作为公民而拥有的权益和资格(即普遍权利)。同时,基于职业的特殊性,教师又享有法律赋予其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一些特殊权利。教师的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的,由教育法律规范设定,并与教师职务、职责密切相关。我国的《教师法》、《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教师法》还就不同类别学校教师享有的一些特殊权利作了规定。比如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有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到少数民族地区从教的教师享受特殊补贴等。教师不仅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对立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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