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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新变化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以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至此,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结构基本形成。对于中小学校而言,1989年之后,“校长负责制”的内部管理体制得以继续维持。

(三)1989年以来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新变化

1989年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内部管理体制开始产生差异。对于高等学校而言,在1989年后的一段时期内,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一直处于探索过程中,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中提出“高等学校原则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这实际上是一个有弹性的提法,1993年《纲要》既没有明确提出实行校长负责制,同样也没有提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尽管从《教育法》看,也有“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条款,其中的“学校”当然包括“高等学校”,但不能将“校长负责”简单等同于“校长负责制”。因为,从行政法学和管理学的角度出发,前者只是政府对校长权力范围模糊的法律授权,而后者却是一种权责明确的“校长负责制”的管理制度。

直到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得以确立。该《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并具体规定了学校党委会的职责。这个《条例》的基本规定在两年后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被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高等教育法》并且进一步地对党的领导职责和校长的职权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还确立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权限,这是以往相关法律中所没有的,其中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并以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至此,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结构基本形成。

对于中小学校而言,1989年之后,“校长负责制”的内部管理体制得以继续维持。在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纲要》中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在1989年之后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在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回归“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之后,《纲要》的上述规定有以下值得注意之处:一是再次肯定了1985年《决定》中关于在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二是进一步扩大了“校长负责制”的实施范围;三是在强调“校长负责制”的同时,也重申了加强党的领导和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重要性。1993年10月通过的《教师法》也明确提出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教代会作为基层民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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