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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五章第二节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日各省代表会议通过《临时政府组织大纲》4章21条,并于即日宣布。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于1912年1月2日在南京公布《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为中华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临时宪法性文件。第4章包括“附则”,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施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实际上还只是一个“国家之构成法”,即政府组织法,但在当时却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1)产生的背景与经过。武昌起义后,各省纷纷宣布脱离清廷独立,承继清末变法以来地方自治政治理论的余绪,先后组成各省军政府,省自为政。从1911年11月15日至12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简称各省代表会),先后在上海、汉口等地举行会议。同年12月2日,在汉口各省代表会上,推选江苏代表雷奋(立宪派人)、马君武(同盟会员)、湖北代表王正廷(同盟会员)3人为起草员,拟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案)》。3日各省代表会议通过《临时政府组织大纲》4章21条,并于即日宣布。此后又作3次修改。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于1912年1月2日在南京公布《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为中华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临时宪法性文件。

(2)主要内容、特点。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4章21条。第1章包括“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权限。第2章包括“参议院”,规定了参议院的组成、议员的产生以及参议院的职权。第3章包括“行政各部”,规定了临时大总统下设行政各部、部长的任免及其权限。第4章包括“附则”,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施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是:①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②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③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治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实际上还只是一个“国家之构成法”,即政府组织法,但在当时却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以此为法律基础,在南京举行的各省代表会于1911年12月29日选举孙中山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第一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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