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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权益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约定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处于试用期,单位也不能将其辞退。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约定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劳动合同之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工作的第一个阶段,需要熟悉、学习、适应的内容很多,因此这也是你和用人单位双方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我们将试用期比较容易出现的劳动纠纷做一个简单归纳。

1.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辞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案例分析

试用期辞职

晓晓毕业前与上海一家单位的广告部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在7月份毕业后来到这家单位上班。但是工作不久后她就发现自己的身体状况很难适应这里的劳动强度,而且现有工作也不利于自己的今后发展。于是在8月底,她向单位提交了解除协议申请。虽然单位答应了她的离职要求,却以违约为由,要求其必须缴纳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晓晓觉得非常委屈,身体不好无法胜任工作是客观原因,再说现在还处于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凭什么说自己违约?自己在公司已经干了一个多月,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拿到,凭什么还要交5000元的违约金?由于晓晓不肯交违约金,单位就拒绝帮助她办理离职手续。

其实,在本案例中,晓晓在7月份毕业后已按照约定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原来的就业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晓晓辞职时仍处于试用期内,根据《劳动法》规定,她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晓晓依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违约金。

3.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须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如果在报到后,毕业生因为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则应该按照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使处于试用期,单位也不能将其辞退。

4.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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