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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过程中,监督保障机制作为其中的一环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对政府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保障机制方面,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保障机制方面,建议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环境信息监管机关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

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过程中,监督保障机制作为其中的一环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应当在立法中对政府、企业不履行环境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途径和方式做出明确规定,赋予公众对于环境信息披露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披露义务进行检举、申诉、诉讼的权利。作为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将政府、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置于社会常态监督下,以形成公众对政府、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在法律上的监督和制衡,确保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良好有效运行,推动环境公众参与、确保公民环境权益。

在对政府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保障机制方面,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工作中,对拒绝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职责的,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延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按规定报告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致使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谎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其后果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保障机制方面,建议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环境信息监管机关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原因如下:“首先,现有环境审计制度虽然在对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制约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种监督主要限于在经济领域,不能完全涵盖多样的环境信息披露范围,因此这种方式不足以完成监督。其次,在公众的监督方面来说,社会公众作为环境信息弱势的一方,不掌握强制性手段,无法形成有效监督制约。因此这一职责应当交于代表公权力的政府来完成,建立监督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行政监察机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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