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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及实施要求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办理。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而且,年度申报表和季度申报表又有在对象、内容要求和时限的要求等。在建筑施工申报时,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一)内容

宏观来看,按照1992年前国家环保局发布的《排放污染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当然,在各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也对排污申报的内容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还是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的现状登记,无法就可能存在的污染事故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危险状况进行登记,这样不利于环保部门全面了解情况,对今后采取相关环境应急措施的准备及其开展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例如,安全生产问题和环境事故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联系,如果不将安全生产的隐患、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等有关情况加以登记,将使得环保部门对可能的风险源一无所知,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如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究其根源就是由于安全生产出现问题而导致了松花江流域被严重污染。[9]因此,排污申报登记的事项不能仅仅局限于污染物排放与治理的现状,还应该就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说明,如将安全生产的问题和污染事故的引发联系起来,在申报登记表中对可能引致污染事故的安全隐患问题予以特别说明,这样就可以便于环保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以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微观来看,排污申报表的内容更为具体:(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情况。(2)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情况、循环用水情况、排水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处理情况等。(3)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排污环节、工艺废气排放位置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炉、窑、灶等燃料耗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4)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情况等。(5)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固废名称、产生量、处置量、处理量、排放量等。(6)生产工艺示意图。

(二)实施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项目申报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办理。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并同时交回该《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对于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后要对上述内容做出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如果发生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故导致申报事项的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因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对于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该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也视为拒报。

以上要求具体落实在年度申报表和季度申报表中。而且,年度申报表和季度申报表又有在对象、内容要求和时限的要求等。

年度申报表要求:所有排污者都必须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如实申报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一般工业企业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医疗单位、饮食、娱乐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项目填写《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事业单位填写《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情况申报表》;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填写《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填写《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城镇污水集中处置单位填写《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在年度内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对各种申报表中要求的内容,排污者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内容的申报,年度申报表也有时间上的限制。在正常申报时,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在新、扩、改申报时,排污者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在变更申报时,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更、调整的,排污者应在变更、调整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履行变更手续。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在建筑施工申报时,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在危险废物申报时,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专项申报上一年度产生、贮存、处置和排放危险废物的情况。

季度申报表要求:所有排污者都必须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如实申报在正常生产和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所有排污者都应按规定在每季度申报《排放污染物季度申报表》。

根据季度申报表规定,申报季度划分为4季度:1季度(1月~3月);2季度(4月 ~6月);3季度(7月~9月);4季度(10月~12月)。正常申报时,排污者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月)25日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上一季度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变更申报时,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更、调整的,排污者应在变更、调整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排污者应在改变后3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2.所申报的内容必须真实

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是这一制度的灵魂,失去了这一灵魂也就失去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而且,虚假的申报还有可能扰乱环境保护部门的正常管理工作。比如,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或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如不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就不可能采取必要的对策,防止危害的造成。为了保证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法律规定,对于拒报或谎报规定的有关污染物的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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