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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损害缺乏修复措施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法》设置了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检查程序。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要求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对如何治理环境污染或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缺乏具体的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最大的不足是没有规定如何治理环境污染和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生态。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第28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30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针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法》设置了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检查程序。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要求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对如何治理环境污染或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缺乏具体的措施。而环境污染的治理,生态破坏的修复,恰恰是环境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环境被污染了,生态被破坏了,仅仅依法追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不是环境法的最终目的,环境法在于保护环境,修复被破坏的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最大的不足是没有规定如何治理环境污染和如何修复被破坏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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