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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患者或其监护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两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一、概述

(一)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

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实行综合管理。

(二)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2.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3.精神疾病患者享有的教育、就业、就医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疾病患者,推诿或者拒绝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的其他疾病。

二、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1.医务人员对就诊者的心理健康指导。

2.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医务人员在相关疾病诊疗服务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精神卫生的宣传指导。

三、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一)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有与从事的精神疾病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专科执业医师和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②有满足精神疾病诊断、治疗所需要的设施和设备;③有完备的精神疾病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原则

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

(三)精神障碍的诊断

1.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由精神专科执业医师作出,应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2.确诊的精神疾病患者,医师应当如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如实告知其监护人。

3.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诊断结论后1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提出复诊申请。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原诊断医师以外的2名以上精神专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

(四)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

1.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①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②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3.住院治疗须经其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五)精神障碍的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

1.患者或其监护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两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七)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实施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八)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的要求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九)精神障碍患者的病历资料及保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十)心理治疗活动的开展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精神障碍的康复

(一)医疗机构精神障碍康复技术指导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

五、法律责任

(一)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法律责任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①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②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③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④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⑤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⑥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做出诊断的。

(三)从事心理治疗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①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②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③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④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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