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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亲身经历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上海市和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机构

上海市和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

(3)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三)鉴定费用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缴纳鉴定费用。该费用的承担者因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别: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患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且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而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4)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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