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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既是义务也是责任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安全,以防事故的发生,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还有他人的生命。因此,安全生产不仅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陶某于当日中午死亡,刘某于5月2日凌晨死亡,俞某于5月21日下午死亡。这两起事故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员工缺乏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善待自己、关爱生命。在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安全,以防事故的发生,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还有他人的生命。因此,安全生产不仅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

生命看似顽强却又极其脆弱,一次交通事故、火灾或者触电事故,生命也许就会丧失。即使企业制定了非常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如果员工没有落实到位,安全隐患仍然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因此,我们每一个员工都要有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

某市体委训练馆进行外墙粉饰维修工程,施工中发现吊篮制动部分不灵敏,虽做出停工修理的决定,但未执行。只是在使用中进行检修。

1998年4月27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因施工用的悬挂吊篮投入使用时未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加上操作工人安装、移动吊篮使用方法不当,致使吊篮倾覆后从19米高处坠落,造成在吊篮内操作的陶某、刘某、俞某三人同时坠落。陶某于当日中午死亡,刘某于5月2日凌晨死亡,俞某于5月21日下午死亡。

这起事故主要有三个责任人:陶某已退休,但事发当日身为现场唯一经过该吊篮操作的培训人员,忽视安全生产,带领刘某、俞某在现场作业,在负责该设备安装使用的专业人员不在场时,违章作业,未按要求移动吊篮及设置配重,又未上到楼顶检查移动后实际情况。高空作业未使用安全带。吊篮使用中存在歪拉斜吊,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吴某身为现场负责设备安装使用的人员,设备投入使用时未按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事发前一日晚离开现场前未向领导汇报设备本身存在的其他隐患,又未向陶某等人具体交待设备安装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之一;王某身为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该工程安全交底不清。

通过此次事故应吸取的教训:一是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三个责任人如果能将安全生产落实到位,这起事故应该是可以避免的;二是要继续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增强职工自我防范意识。刘某和俞某不具备设备安装的专业能力,但仍跟随陶某进行高空作业,对自身安全没有足够重视;三是对重点部位要加强监护与检查,管理人员应该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监督与检查,切实做到将安全生产当作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1998年3月15日中午12点30分,工地工人开始陆续上班,蔡某仍在工地值班室休息。

大约12点50分,蔡某午休醒后,到三楼准备做清理工作,工程施工技术员梁某因工程之事去值班室找他,看门人员反映他已上楼,于是梁某即上楼,刚走到二楼欲上三楼时,忽听一声巨响,蔡某正从三楼管道口坠落于二层楼面。梁某见状,迅速呼救,此时蔡某还清醒,随即将其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CT检查诊断,蔡某后侧颅脑损伤并血肿,虽经全力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1998年3月16日凌晨4点15分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该工地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洞口未做有效防护;二是死者蔡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为施工人员,应执行公司及工程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事故发生时蔡某却违反《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3条的规定,未戴安全帽,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工作要求不严。该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死者蔡某在事故发生前较为疲劳,精力不够集中,事故发生前蔡某连续熬夜多宿,从而导致蔡某身心疲惫,精力分散,最终导致其在三楼管道口不慎坠落至二层楼面的重大事故发生;二是工程队安全监督不严;三是安全投入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留有死角。

这两起事故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员工缺乏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如果他们能时刻牢记安全意识,是不是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很多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因为设备或机器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是我们的责任意识并没有完全到位。人们总是认为如此作业应该不会有危险,这么做大概可以顺利完成……就是这些“可能”、“应该”、“大概”,造成了那么多无可挽回的错误,甚至让一些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范,及时消除车间内的安全隐患,创造安全生产的环境,这些需要管理者尽力做到。而要减少事故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要努力去维护安全生产的环境。关爱生命,安全生产,是管理者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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