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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伦理的区别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德是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或者说道德即是非强制地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道德”与“伦理”常被用做同义词。“道德”与“伦理”所表示的虽然都是“习惯”或“风俗”的意思。或者说“道德”概念与维护或违反那些被认为具有社会重要性的风俗习惯有关。某一类行为之所以被称之为道德行为,是因为履行这类行为被认为具有社会的重要性,忽视或妨碍这类行为将造成社会的灾难。

绪  论

一、道 德

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道”最初的含义是道路,如“周道如砥,其直如矣”。所以,“道”一般指事物的运动变化的规律,并引申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的准则、规矩或规范。“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有所“得”。“道”包含某种客观性,指一种外在的要求。“德”则偏重于主观方面,主要指人们内心具有的精神情操或精神境界。

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源于拉丁语Mores,是指风俗习惯,引申其义,也有规则和规范、行为品质和善恶评价的意思。

在我国,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中“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谓之道德之极”。荀子认为学到了“礼”,按“礼”的要求去为人处事,也就达到了很高的道德境界。大家都知道,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任何人都不能离开社会而单独生活,因而人与人之间必然要发生各种各样复杂的社会关系。比如,在家庭里,有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夫妻、婆媳等关系;在学校里,有师生、同学、个人与班级之间的关系等;在社会上,有个人与组织、阶级、国家的关系等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人们生活在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这些矛盾会引致各种各样不同的态度和行为,这些态度和行为又会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一定社会就需要有一定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而道德就是这种行为规范。道德既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反过来又成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

从道德的词义看,道德是对主体的规范;从道德与政治、法律的关系来看,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从道德与宗教的关系来看,道德调节的是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从道德的调节层次来看,道德就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形式。道德是以善恶、荣辱等观念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行为。那么,什么是道德呢?道德是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或者说道德即是非强制地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它既是人们对于是非、好坏、善恶、美丑、荣辱的观念,又是社会用以判断一个人行为的是非、好坏、善恶、美丑、荣辱的标准。一个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当时一定社会集团公认的品行标准才会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否则,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

二、伦 理

“伦理”一词,原指人与人之间微妙复杂而又和谐有序的辈分关系,后来进一步发展演化,泛指人与人之间以道德手段调节的种种关系,以及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道理和规范。

“伦理”可以界定为外在社会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从而通常指社会的秩序、制度、法制等等。黑格尔对此讲得很深刻,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观点,认为人们的一切道德行为是一定社会历史下的产物。黑格尔讲的伦理学就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而不同于康德。黑格尔批评康德的道德哲学是纯形式的,缺乏现实内容。

三、道德与伦理的区别

“道德”与“伦理”常被用做同义词。这对同义词具有清楚的词源根据:“伦理”源自希腊文,“道德”源自拉丁文,两个词所表示的都是“习惯”或“风俗”的意思。“道德的”的意义既和“非道德的”的意义相对立,这时它的意思是“属于道德的”;也和“不道德的”的意义相对立,这时它的意思是“有道德的”或者“合乎道德的”,前者可以包括后者。

首先在与“非道德”相对照的意义上分析何为道德。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道德的准则和判断应如何与非道德的准则和判断相区别?道德上的“好”或者说“善”、“正当”与在明智、法律、审美、理智、宗教等等方面的“好”、“正确”之间有什么不同?

“道德”与“伦理”所表示的虽然都是“习惯”或“风俗”的意思。但是,个人或群体的伦理或道德,不仅仅在于他们习惯上或风俗中的所作所为,而且在于他们思想中认为什么是合适的、正当的行为,什么是出于道义必须履行的行为。人们的行为常常是他们所信仰的东西的标记,但并非总是如此,他们的行为也许会和自己的信仰背道而驰。而他们口头上说应该做的或应该信仰的东西也许会与其行为及信仰都不相同。人们认为道德包含有一种不可逃避的规范因素。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可以不假思索地作出某种习惯上或风俗中的行为的话,那么,伦理学却总是要牵涉到对有关行为的反省评价和规定。即使在谈到“习惯性道德”的时候,它也决非仅指习惯本身那种有规则地反复出现的行为次序,而是还指行为者起码是含蓄地持有的观点,即他们认为自己反复做的行为在某些方面是正当的;它决非仅仅指人们实际完成的行为,而是必定还指应该做的行为。亦即伦理学就是人们对于行为规范或者说正当性的反省。就其最广泛的和最为人所熟知的意义而言,道德涉及到有关正当的和错误的人类行为的各种类型的信念。

“道德”有两个概念,是最需要优先考虑的一般特点,一个是它的社会性;一个是行为优先的原则。“道德”概念一语源自“风俗习惯”,但它并不能等同于一切风俗习惯。或者说“道德”概念与维护或违反那些被认为具有社会重要性的风俗习惯有关。既定社会中的习俗,并非全部,甚至并非大多数被当做是道德,那么,“道德的”同“习惯的”在意义上的明显区别是什么呢?在原始社会中,某些习俗以及行为方式,逐渐被认为要比其他的习俗和行为方式更为重要,原因在于这些习俗和行为方式直接影响到该部落全体成员的生命和幸福,或者因为它们间接影响到该部落的安全、食物供应和全体成员的舒适问题。在大多数社会中,“说实话”和“不撒谎”,“信守诺言”和“不违背诺言”,“对他人不要残忍”,“保护老弱病残”,“尊敬父母”等等行为,都已经形成为习惯,而且是普遍的习惯,它们就渐渐被视作不仅仅是简单的风俗习惯,而且是道德。因此,道德是指称遵守或违犯被认为是具有社会重要性的习俗的名词或概念,这种重要性涉及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道德总是注意那些具有社会重要性的行为和倾向。某一类行为之所以被称之为道德行为,是因为履行这类行为被认为具有社会的重要性,忽视或妨碍这类行为将造成社会的灾难。无论是问题或争论,还是判断、原则、目的,把它们区分为“道德的”和“非道德的”,其区别点就是它们对于社会的利害关系程度。它们的道德性质,是由它们压倒一切的社会重要性所派生的。斯温承认,人类在哪些行为具有或不具有社会重要性这一点的看法上,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同样令人欣慰的是,社会生活的普遍坚固性正是建立在某些原则或某些行为类型的广泛一致性之上。

关于伦理学应当优先和主要考虑行为的问题,我们可以引格沃斯的观点来说明。格沃斯认为,规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决定行为在道德上正当和错误的标准?而三个传统的问题与此相比都将退居次要: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美德和恶德的,即人们的什么品性在道德上是善的?什么品性在道德上是恶的?由于人们的品性总是在相应的行为中才能得到体现和被发现,因此,行为的问题就逻辑地较此问题更为优先。第二个传统的问题是关于社会制度和风俗惯例的,亦即社会应该如何组织?人们所履行的行为和他们所获得的品性的种类虽然总是受到社会环境的强烈影响,但由于只有考虑到应该在人们中间培养什么样的行为和品性,才能决定应该有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所以,制度伦理学的问题也逻辑地必须以正确道德行为的标准这一核心问题的解决为先决条件。第三个传统的问题则是关于内在价值的,即什么事物或经验因其本身的缘故就是值得具有或欲望的?这一问题构成了价值论伦理学的整个题材,并且是目的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人们在这些非道德价值方面的不同,部分是以各自天生气质或其他天资上的区别表现出来的。因此,下述做法在道德上似乎便是恰当的了,即不去试图通过某种原则来确立什么是“真实”或“正确”的价值,而是允许人们去追求他们想要得到的任何合理价值,只要他们的所作所为在道德上不错就行。这一考虑既可适合于义务论框架,又可适合于目的论框架——在正义和同等自由的基础上适合于义务论,在尽最大可能实现最大价值的基础上适合于目的论。因此,“什么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什么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这一问题,就在规范伦理学中占有其中心和逻辑上的优先地位。

对行为的考虑应当优先于对德性、制度和价值的考虑。我们认为对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考虑应优先于对个人行为是否正当的考虑,也许可以把社会制度的活动视作一种集体行为,这样,就像“正义”可以被包括在“正当”的范畴之内一样,对社会正义的优先关注也不与行为优先的原则相违背。另外,伦理学从传统的以人为中心走向现代的以行为为中心,从以德性、人格、价值、理想为其主要关注,走向以行为、准则、规范、义务为其主要关注,还有更深刻的社会变迁方面的原因。

中国古代一个基本的道德词汇“仁”,也可用来进一步说明这两个特点。“仁”从字形构成上看,为“二人”,亦即道德一定是在二人以上的关系中发生的,一定是在对他人有影响的行为中体现的,鲁滨孙独居荒岛时所做的事无所谓道德不道德,有了星期五就有道德问题了。当然,是不是只对他人才发生道德问题,对其他生命以及自然就不发生道德问题还可讨论,但毫无疑问,道德决不是仅仅自我的事情,它一定关涉到他人、他者,关涉到社会,所以,道德总是关系到他人,道德主要是一种社会道德。

其次,“仁”音为“人”,对“仁”的一个基本训诂就是“仁者人也”,也就是要“人其人”,即以合乎人的身份、合乎人性、合乎人道的方式对待人。当然,究竟怎样才算“人其人”自然会有诸多分歧,但这里的第一个“人”字作为一个动词,很明显是表现为一种行为。也就是说,道德不是仅仅自我的事,也决不是仅仅内心的事,它一定要关涉到行动、行为,要能为他人所察觉,所看见,并总有人受其影响。否则,一个人内心哪怕对他人有无限的善意,或者有无限高尚和圣洁的境界,若不表现为行动,我们就无法对之构成道德判断。道德判断首先并且主要是对行为的一种判断,由此我们也才能构成对一个人品德及其品格的总体判断,一般的道德理论也都试图要对人的行为产生某种影响。至于道德行为如何践履、道德规范如何才能普遍生效的问题,它们当然有赖于人心,有赖于人的情感、观念的转变,但它们属于另一个层次──即实践层次的问题。

要回答什么是道德,区分道德与法律、宗教、习俗、审美、明智等等,还须提出许多进一步的标准,我这里只想强调上述道德最需要满足的两个形式要件:首先,它必须是关涉到他人,关涉到社会的;其次,它还须是以一种外在的、实际可见的、会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方式关涉到他人和社会的。

之所以要强调这两个特点(这两点又可合为一点:即道德主要关注的是人们相互对待的行为方式),强调行为方式在道德关注中所应当占有的主要和优先的地位,是因为需要弄明白:伦理学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可以对伦理学抱有何种恰如其分的期望?它主要是用来提供一种美好生活还是解决行为规范的问题?我们是应当优先考虑如何达到快乐和幸福呢,还是应当优先考虑和处理那些最紧迫、最严重的不幸?后者应该是首选。

还有必要区分说服与压服、涉己与涉人、外在行为与内心信念的差别。有一些流行的西方理论倾向于否认这些差别,例如,认为“知识亦即权力”,或者动辄本质论地说某些和平的言语实际上也是“暴力”(有一些直接对他人诽谤或煽动的言语当然也会对他人构成一种伤害,但这里所谓的“语言暴力”常常并不是指这种言语,而是泛指一切对他人产生了某种支配力或仅仅是影响力的言语),说某些自愿的契约行为“本质上”也是“强制”,是“压迫”和“剥夺”等,主张反对一切形式的“权力”,反对一切形式的“压迫”,似乎温和的说服、潜在的观念影响与赤裸裸的暴力强制是一回事,思想者对他人及社会所发生的影响与政治权力对思想者的钳制、压迫乃至从肉体上的消灭是另一回事。这些理论似乎是相当坚决彻底地反抗一切权力和激动人心的,然而,从伦理学的观点看却并不恰当,并不可取,它们在伦理学上也没有多少意义。伦理学首先和主要注意的应当是行为,而且是直接的加诸他人的行为,比方说,在一条基本的道德戒律“不可杀人”方面,伦理学注意的是直接的血淋淋的杀人事实,而不是笼统的说什么“软刀子杀人”,除非你举出具体的行为例证。

所以,我们说,伦理学在其对象上有一个“行为优先”的原则。所谓“行为优先”,就是说它应当首先注意外在的、可见的行为,而不是内在的,难以明确察知的动机之类。“行为优先”还意味着对人的行为的考察要优先于对人的全面的生活方式的考察,行为方式本来也可以是包括在广义的生活方式的活动之中,但把行为从其中分离出来,而与总体的,但主要是以个人、自我为中心安排的生活方式区别,则是为了突出那些会影响到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优先”还意味着现在对未来的优先,行为本身及其直接后果对长远结果的优先,它要求伦理学总是首先注意当下,注意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事情,它不把责任推到未来,不以未来或许能有的美好结果来为现在真实的不义行为辩护,也就是说,这里所说的行为不是处在一个长长的因果链中的行为,而就是被相当独立地观察的一个个行为本身。在此,我们要强调一个行为的直接性:一个自愿行为必须由这个行为的施行者承担首先和主要的责任;他就是这一行为的主体,而不能归咎于社会,归咎于种种长远莫测的原因,他必须对这一行为本身及其直接后果负责。

“行为优先”自然反映了现代人对道德的理解,是现代伦理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传统社会中,道德关注的中心不是行为及其规范,而是人格、德性。这种关注所依据的一个确实不无道理的根据是:从一个人来说,关键是要人好,品质好,内心好,他的行为才会真正一贯地好;而从社会来说,关键是要造就一批品质高尚的绅士、君子,并且使他们处在有影响力的社会上层,使贤者居于上位,这个社会才会比较健全有序。内心既善,一切皆善,内心的善才是最根本的,“行为知礼”、“知法”是处在次要地位,“从心所欲不逾矩”才是理想的境界。但是,在传统社会中,这种君子的培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人的,而只适用于少数人,适用于上层,造就高贵绅士和高尚君子的任务明显是在一个少数统治的等级社会的结构中提出来的。而当进入平等观念居支配地位的现代社会之后,道德面对的是所有人,是其内心信仰和价值观念相当歧异的所有人,道德于是不能不退而求其次,其主要任务不再是造就品行高尚的君子,而是使人们的行为普遍地合乎某些基本的行为规范,以使他们不至于相互之间动辄动武,诉诸“丛林规则”而使社会崩溃。现代道德关注的重心不再是注目于高度,而是注目于广度。一个文化的、宗教的少数逐渐失去了对公众的影响力,而一个政治的少数则也不能不顺应多数。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比较起来,将可能越来越缺乏道德英雄、圣徒,缺少出类拔萃、光辉灿烂的东西,但却有广泛的、数量的、平均性的东西作为补偿。

至于和“不道德的”的意义相对立的“道德的”的意义,它涉及到伦理学的核心问题,规范伦理学的主要任务正是要确定人们可据以行为正当或价值善恶的标准,而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有着大量的争论,现代人远未达到古人曾经达到的某种一致。一些哲学家认为,一个判断或行为准则,只要满足了一定的形式条件,就是道德的。而另一些哲学家则认为,必须满足了一定的实质性条件,才能使判断或行为准则成为道德的。所谓形式上的条件指的是,一个判断或准则的拥护者必须把它们视为是可以被普遍化的、规定性的判断或准则,或者说,必须把它们视为已摆脱了任何价值和权威的判断或准则。所谓实质性的条件指的则是,道德上的判断和行为准则,除了与判断者或行为者有关之外,还必须与整个社会——至少也得与某些人的利益或福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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